传食律律名,关于驿传伙食供给的单行法律。秦《传食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该律按照过往驿传人员的官爵高低,规定了不同的伙食标准,如:“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汉代也有《传食律》,见于江陵张家山汉简。 传食律秦时规定驿站对往来官吏及其随从人员供应饮食及对其乘用牲畜供应燃料饲料标准的法令。其质量、数量按官爵等级和职位高低有所不同(《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秦以后历代都有驿站,也都有关于供应标准的规定,只是不象秦律规定那样具体,而只是规定供应的金额标准。 传食律律名。关于驿传伙食供给的单行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有“传食律”三条,规定按照过往驿传人员的职级、爵位、规定不同的伙食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