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异待遇
劳动保险的内容之一。指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按劳动保险法规定所享受的各项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英雄模范人物的鼓励和关怀。按照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办法中的规定,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和转入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❶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所花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等,由单位负担;
❷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前6个月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按本人工资的60%付给;
❸退休费可酌情提高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❹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