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济贫法》又称伊丽莎白43号法案(43 Elizabeth),简称济贫法(The Poor Law)。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制定的济贫法案。 从14世纪开始,英国屡次颁布法令,严厉禁止接济体格健全的游民乞丐,并以种种严酷刑罚强迫这些乞丐游民做苦工,到了16世纪,英国的封建制度面临崩溃,并因受宗教改革的影响,寺院瓦解,使向来依赖寺院供给食宿的贫民失去栖身之所,加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人口流动加快,因而各地普遍出现了失业、流浪和贫困现象。在此情况下,对游民乞丐强制取缔和镇压都已无济于事,反而容易引起贫民的反抗,导致社会动荡。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政府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社会责任,决定干预和介入济贫事业。于是,将以前各种有关贫民救济的法规合并成统一的济贫法。 济贫法规定的救济对象有三种: 一是有劳动能力的贫民; 二是无劳动能力的贫民;三是无依无靠的孤儿。济贫法对他们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六个方面: (1) 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主要是教区的贫民监督官和教区济贫委员会; (2) 为有劳动能力的贫民提供劳动场所,诸如贫民教养院、贫民习艺所等等; (3) 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由贫民救济院收养他们,或施以院外救济; (4) 组织贫民和孤儿习艺; (5) 强调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责任; (6) 从较为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济贫法的伦理基础是新教教义,而新教教义认为人基本上是罪恶的,对于贫民,要加以管理,不然他们就会更加懒惰、更加有罪,要将贫民送到习艺所去强迫他们劳动,让他们感受痛苦,从而觉悟到要改而从善; 如果对贫民太慈善,就会使他们更加堕落下去,一辈子受穷,死后灵魂也不得进入天堂。这种被称为 “慈善与矫治”的思想,实际上落脚点是矫治,所以济贫法也以其“惩诫性”著称于世。同时,虽然国家介入了济贫事业,但并没有改变富人对穷人居高临下的恩赐和施舍的根本性质。而且,济贫税实际上还常常被挪用于补贴地主、商人和工厂主等。所以,济贫法普遍实施之后,不但没有使有劳动能力的贫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们沦为永久的贫民,造成了许多惨无人道的悲剧。 当然,济贫法的问世,还是有它的进步意义。它奠定了英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之先河,造就了英国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由此可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首先建立 “福利国家”决非偶然。同时,以后欧美各国的社会救助立法也无不奉此为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