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被诉人指仲裁申请书中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对外贸易和海事仲裁法规规定中,被诉人的权利及义务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和附送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副本之日起15天内,在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或委托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或请求变更15天期限;如在规定限期内不选定仲裁员,有义务接受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的仲裁员;对本案提起反诉,并在反诉中为申诉人,具有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申诉人的要求提出抗辩。其他权利和义务一般与仲裁申诉人同。 仲裁被诉人指仲裁申请书中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对外贸易和海事仲裁法规规定中,被诉人的权利与义务为: 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和附送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在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或委托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或请求变更十五天限期; 如在规定限期内不选定仲裁员;有义务接受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的仲裁员,对本案提起反诉,并在反诉中为申诉人,具有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对申诉人的要求提出抗辩。其他权利和义务一般与仲裁申诉人同。 仲裁被诉人 仲裁被诉人Respondent of Arbitration Case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即仲裁申请书中指明的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仲裁被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提出答辩书,同时有权就该同一仲裁事项向仲裁申诉人提出反诉;有权指定或委托第三者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对该仲裁案件的审理并提出书面和口头陈述,遵守仲裁规则规定的各项程序规则。 ☚ 仲裁申诉人 仲裁规则 ☛ 00004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