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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仲裁决定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仲裁决定书

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的法律和条例等,对各类纠纷案件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裁决所制作的一种仲裁文书。内容包括:仲裁申诉人和仲裁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仲裁的案由;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等规定;仲裁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决定书的生效期限,以及作出仲裁决定书的期日。最后,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根据各国仲裁立法的规定,仲裁决定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作成,在仲裁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出。在仲裁决定书中是否要说明理由,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按照英美等国家仲裁法规的规定,在仲裁决定书中不必要说明理由;德国、比利时、法国、瑞典、瑞士和日本等国家却认为,在仲裁决定书中必须说明理由。否则,法院可以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撤销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根据1976年12月15日联合国第31次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要求,除当事人双方同意无需说明理由外,在仲裁决定书中也要载明理由。我国涉外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了在仲裁决定书中要说明理由,仲裁决定书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决定书

简称“裁决书”。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为解决当事人对实质问题争议而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 (1)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2)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 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5) 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送达当事人。国内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上级仲裁机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书作出后,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决定书

仲裁机关就裁决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应当自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起诉的,仲裁机关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

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对各类纠纷案件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裁决所制作的一种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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