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以资源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目标模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以资源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目标模式取消对生产部门征收的流转税,而代之以对人才、资金、土地、矿产、水力、滩涂等所有资源征收资源税,使资源税费上升到占财政收入的70—80%;然后再征收所得税;而流转税只对消费领域征收。其理由是这种税制结构有利于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同时还可克服产品税的弊端和避免所得税收入不稳定的缺点。不同意这种观点的认为: 这种设想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税制的设计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困难。首先,资源税这个概念不够明确。它既有调节由于企业、部门占用的资源条件不同所形成的级差收入的作用,又能解决企业部门无偿占用资源的问题。它既有“税”的性质,又有“费”的性质,概念不够清楚。其次,税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最终来源是国民收入,具体说主要是来自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物质生产部门创造、实现的纯收入。而以资源作为课税对象的资源税,当然也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民收入,但直接与资源有关的企业部门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中选择的课税对象税基广泛; 同时资源税也不能广泛地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发挥调节作用。再者,各个企业、部门占用的资源、资金的多少,与其创造实现的纯收入多少,并不是成正比的。占用资源较多的,也有可能创造实现的纯收入较少;反之占用资源较少的,也有可能创造实现的纯收入较多,因此难以做到税负公平合理。如果以人才、资金、土地、矿产、水力、滩涂等各种资源作为课税对象,其税制的设计,如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征收办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等,都将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无论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可靠方面分析,还是从调节经济作用的广度与深度方面分析,资源税是不宜作为主体税种的。当然资源税有其独特的优点和作用,有必要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的条件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以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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