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说一些宪法学家关于议员与选民之间关系的一种学说。有“委任代表说”与 “法定代表说”之分。“委任代表说”又称“代表式的委托”,认为议员是全体国民的受托人,而不是原选区选举人的受托人。议员是全体国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个选区或选民的代表。议员所表达的意志是全体国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个选区或者选民的意志。这一学说萌芽于16世纪中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为欧洲各国所采用。“法定代表说”认为在国民尚无法形成统一意志的情况下,应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立法机关与议员。议员即法定代表,既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又代表某个选区或者选民的意志。立法机关的法律和决议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这种学说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被各国普遍接受。中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 “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