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代理权终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终止亦称“代理权消灭”。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再享有代理权,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会发生无权代理。代理人应当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向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的代理人等报告有关代理事务的情况,移交有关财产,交回代理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其终止的原因也不相同。委托代理权的终止原因有: (1) 代理期间届满。代理期间届满即代理权终止。届满的时间以代理证书的记载为准。(2) 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即无存在的必要。(3)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关系是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被代理人才选择其为自己的代理人。基于此,代理人才愿意担任这一代理人。一旦信任不存在,代理关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代理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代理关系由此终止。(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得代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权自然应当终止。(5)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代理权终止。(6)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委托人,也可以作为受托的代理人。无论属于何种情形,法人、非法人组织消灭的,代理关系也得终止。在委托关系中,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终止,但在生活中,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死亡这一事件有可能不能及时知道,如果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即终止的,可能会损害代理人的利益,也可能对被代理人不利。为此,我国民法总则第174条专门作了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该规定。法定代理权的终止原因有: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是法律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规定的代理,如果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定法定代理的原因不存在,则法定代理也没有存在的必要。(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兜底条款。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引起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出现,也会引起法定代理权的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人民法院取消指定等,也会引起法定代理权的终止。 ☚ 表见代理 时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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