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代位权”。为他人清偿债务后,取代原债权人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权利。如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而引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赔偿了损失以后,投保人须将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使之取得代位请求权。
代位请求权
亦称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在赔偿了被保险人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后,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既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对第三者提起索赔诉讼,也可以获得对该项损失的共同海损补偿的权利。保险人根据其代位权所应收回的款额仅以他已赔付损失的金额为限,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