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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身保险合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且只能是自然人; 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被保险人既可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人身保险合同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受益人来行使; 而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并可亲自行使请求权。
❷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在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中除医疗费用部分属补偿保险性质外,对死、伤、残等事故的给付是定额给付。
❸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这种保险大都是短期性质的。
(3) 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的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疾病所致的经济收入上的损失、生育分娩的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抚恤费。《保险法》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有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如果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❷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❸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依据 《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保险责任:
❶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如果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❸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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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确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者和人身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与义务的协议,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类别。一般是投保人 (有时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对人身保险经营者 (一般多为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事先制定的保险条款进行选择,当其选定认为自己比较满意的条款后,即可签定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责任、可保利益、保险期限、失效和失权、订约时间等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种类之一,明确寿险经营者与寿险投保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常由寿险公司先制定条款供寿险投保人选择,如无异议即可签约。其订立程序与财产保险大致相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当事人和关系人、可保利益、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失效和失权、保险时效、订约时间等项。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contract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而非经济合同,适用民事法规进行调整。人身保险合同不仅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的主要事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而且要求投保人实际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考虑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收入水平如何,不问被保险人实际上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投保人经常为第三者——受益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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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它是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❶附合性。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是逐个协商拟订的,其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内容均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投保人只有投保与否的选择权,是一种典型的附合合同。
❷射幸性。在人身保险合同上,保险人须于何时给付保险金,须给付死亡保险金、意外死亡保险金还是生存保险金?投保人在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之前须交多少保险费,都取决于被保险人生死的偶然性。
❸诚信性。人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其同时具有诚信性,即投保人要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被保险人的危险情况,报告不实,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❹双务性。即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保险公司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却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❺有偿性。即保险公司为收取保险费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为使受益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❻给付性。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预先约定的金额予以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事故形成的原因,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合险合同。按年金给付方式,可分为单生保险和连生保险合同。按投保人区分,有个人投保和团体投保的合同。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区分,有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和年金保险合同。按是否分红区分,有分红保险和无分红保险合同。按被保险人的体质区分,有强体保险和弱体保险合同。按是否进行体检区分,有体检保险和无体检保险合同。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区分,有本人作为投保人和第三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❶当事人和关系人。人身保险的当事人为保险人(指经营各种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与投保人(指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指以其身体、生命成为保险标的的人)与受益人(指在被保险人死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❷可保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不仅要有可保利益,而且要经本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❸保险事故。人身保险合同上的保险事故,主要指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或疾病医疗,或生存至保险期满。
❹保险金额。双方当事人所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最高给付金额。
❺保险费。合同上不仅要载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的保险费数额,还要明确交付方式。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❻无效及失效的原因。合同上均须载明无效及失效的原因。大体有: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 由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 以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度者;因欺诈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订约时保险事故已发生或已消灭;合同规定的各种除外责任。
❼保险期限。包括保险的开始日期、交费日期和有效日期。
❽保险时效。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效,即丧失请求权。
❾合同订立的时间。即订约的年月日。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上明确双方的目的与要求、权利与义务,作为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人身保险合同中常用的条款有下列几种:
❶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危险要据实告知,否则,保险人将行使解除合同权。但保险人只能在两年内以投保人对危险情况告知不实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经过两年后即不得提出解除合同。上述两年为可抗辩时间,两年以后为不可抗辩时间。
❷宽限期条款。人身保险费要按约定期间交付,但对续期保险费的交付一般都有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虽未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继续有效,逾宽限期而仍未交费则合同失效。
❸复效条款。如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但在合同失效后的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被保险人具有可保条件并且愿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本息,经过申请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后,可使保险合同恢复有效。
❹年龄误告条款。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应按真实年龄予以更正,如在死亡时发现年龄误报,保险金额按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真实年龄在投保时已超过最高承保年龄时,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❺贷款条款。长期人身保险单一般都具有现金价值,当保险合同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积存有一定责任准备金时,投保人可以在责任准备金范围内,向保险人申请以保险单作为质押要求贷款。
❻自杀条款。为了避免蓄意自杀企图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从而滋长道德危险。保险人把自杀作为除外责任。不少国家把自杀限制在保险生效或复效后若干年内作为除外责任。超过这个时间限制,自杀仍可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❼受益人条款。投保人可以在合同内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亦有权变更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经向保险人申请批准后,方能生效。
❽保险单转让条款。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并且逐年递增,因此它与所有的有价凭证一样,投保人可按有价证券转让给他人,但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生效力。
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效力变化而丧失其价值,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例如利用返还现金的方式办理退保手续,或利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改为展期死亡保险或缴清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订约后,其内容的变更大体有:
❶保险金额的变更。
❷保险责任的变更。
❸保险期限的变更。
❹保险费交付方式的变更。
❺受益人的变更。
❻投保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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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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