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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身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身保险rénshēng bǎoxiǎn

保险事业中的一项业务,以人的生命、健康等为对象,投保人(被保险的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人身保险rénshēngbǎoxiǎn

保险事业中的一项业务,以人的生命、健康等为对象,投保人(被保险的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 按照保险的对象来分,主要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障、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百科知识.1985.8)
 ◇ 无论商业性人身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只有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较好地履行保险保障义务。(人民日报.2000.12.28)

人身保险rénshēnbǎoxiǎn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也叫“人身险”。

人身保险rén shēn bǎo xiǎnлчное страховние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rénshēn bǎoxiǎn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社会保险。简称“人身险”。
 ❍ 按保险范围划分,~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 人蛇   人身权 ☛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与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经济活动。有的国家亦称“生命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致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满后仍然生存,保险人都要按约付给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种类有: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死亡,由保险人按约给付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❷疾病保险,亦称“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 由保险人按约给付医疗保险金。
❸人寿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是在约定保险期届满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是除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外,在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也要按约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主要特点:❶保险金额只能协商确定。财产保险以能用货币进行估价为其必要条件之一,而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是无法用货币进行估价的,其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可能,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❷保险费是根据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息率确定的。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按损失概率来确定,而人寿保险的纯费率,除依据生命表的预定死亡率外,还要以一定的预定利息率为基础,预定利息率较高,则保险费率较低。反之,预定利息率较低,则保险费率较高。
❸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保险费的交纳采取均衡保费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以一年为限,其保险费除某些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可分次付费外,一般是在起保后一次交清;而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通常是长期合同,并且采取均衡保费法(亦称“平准保费法”)交纳保险费,即在保险有效期内,每年按平均数额交纳保险费。这样,被保险人在年轻时交纳的保险费比实际应交的保险费要多。而到老年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比应交的保险费要少。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它除有经济保障功能外,还有明显的金融功能。实行这种交纳保险费的办法,可以把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纳的保险费储蓄起来,用于弥补年老时所交保险的不足,使他们不致随着年龄的增长、风险的增大而增加保险费的支出。
❹支付的保险金与约定的保险金原则上一致。财产保险,是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支付的保险金(即赔偿金)与约定的保险金通常不一致。而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事先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金(即给付金)与约定的保险金在原则上是一致的。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人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伤残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机构给予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经济补偿或到期支付规定的保险金。人身保险有以下特点:
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不能转让;
❷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数量而确定的;
❸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人的生存率、死亡率、资金收益率和费用率确定;
❹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期限较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人身保险的种类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等。国家以法令规定办理的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社会保险”也属人身保险范围。

☚ 家庭财产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3种。其中,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为最主要的险种。保险人按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伤残,或在约定的保险期满时,应负责付给保险金。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伤害、疾病或期限届满等事由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经济保障。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合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或健康保险等。参见“经济”中的“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类别之一。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按规定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期满生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包括各种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并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障条件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目的是依照保险契约,通过给予保险金或年金,为年老退休的人或因事故、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而致亡、致残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提供保险保障。本省自1985年开办人身保险业务以来,至1992年底,已开办不同期限的简易人身保险(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期),团体人寿保险(1年、2年、5年期),集体或个体养老保险,养老金统筹保险,义务兵、乡镇干部养老保险,征用土地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子女婚嫁教育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及乘车人意外伤害保险,师生平安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职工待业保险,住店旅客安全保险,执法人员平安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等45个险种。至1991年末,全省各种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累计已达9.85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业务总收入的40%左右;已积累责任准备金4.43亿元。人身险业务发展,对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 财产保险   第十章 经济管理与监督 ☛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的一种。即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与人类生命身体有关的事件或其行为为保险事故,而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保险形式又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人身保险是为了在被保险人不幸死亡、丧失身体机能、丧失劳动能力或期满生存等情形下,使被保险人或其所指定的人,能得到一定的保险金而设立的,用以接济被保险人或其关系人的生活。它一般为定额保险,且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此项保险作为保障人民生活的辅助手段得到很大发展。

☚ 人身关系   大赦 ☛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种类之一。简称“人身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3大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或保险期满时,负责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是甘肃省办理保险业务比较早的一个险种。从1950年11月开始先后开办了团身险、简身险和公路、铁路、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至1958年12月停办,累计收入保险费200余万元,占业务总收入的7.8%。1984年甘肃省又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初期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随着社会需求,险种由少到多逐步增加,截止1995年全省已有60多个险种。自1984年至1995年底,全省累计承保25156070人次, 承担各种人身风险金额达3 607 474. 3万元, 累计给付死亡、伤残、医疗、满期1 185 649人 (次), 累计给付医疗费及保险金22 561. 9万元。

☚ 条山玉液产品责任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按保险责任划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期间划分,人身保险分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短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或1年以下);按承保方式划分,人身保险分为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并以人的生存、死亡、疾病或遭到伤害为保障条件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类,可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按投保主体分类,可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按承保的危险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的给付金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要协商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作为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的,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人身保险合同大都是长期性的,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
人寿保险又称“生命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即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寿保险通常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1) 生存保险是在约定期限届满而被保险人仍健在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2) 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被称为“定期保险”或“定期寿险”,是保险期限有确定的起止日期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定期死亡保险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既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由于定期死亡保险只负一定时期内的死亡责任,所以在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要比投保终身死亡保险(负终身死亡责任)和期限相同的生死两全保险(负一定时期内的死亡责任和生存责任)低得多。虽然定期死亡保险的费率比较低,投保人只要缴付少量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多的保额保障,但是这种保险由于以下原因并不受一般人欢迎:第一,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其所缴的保险费没有任何返还;第二,每次保险期限届满,办理续保,保险费率将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这就造成被保险人在年老体衰时因收入减少而无力负担沉重的保险费而不得不停止续保,从而失去保险的保障;第三,即使投保比较长期的定期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到期生存时,也有可能因为已经达到人寿保险的最高年龄或健康不符合条件而不能办理续保,这样就使被保险人在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失去保险的保障。终身死亡保险习惯上被称为“终身保险”或“终身寿险”,保险期限有明确的开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期限终止的时间。终身死亡保险能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提供较为充分的保障。投终身死亡保险的人,在投保时年龄不能过大,如不能超过60岁、65岁等。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的年龄过大,死亡率较高,需要缴纳的保险费较多。在业务实践中,被保险人生存到生命表上的最高年龄之后,尽管被保险人并未死亡,保险人亦给付死亡保险金。(3) 生死两全保险是除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给付保险金外,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健在,保险人也须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按保险金额的高低及是否验体分类,有普通寿险和简易寿险两种;按人寿保险缴费方式分类,有趸缴保费和分期保费两种。按保险标的是单个人生命还是几个人的生命分类,有单生保险和连生保险两种;按是否分红分类,有分红保险和无分红保险两种。人寿保险的期限较长,一般至少为三年。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期限最短的是五年期的简易人寿保险。在保险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等方面,人寿保险有专门的计算技术,称为“寿险精算”或“寿险数学”。在会计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人寿保险也有其特点。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或分娩造成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健康保险也可作为其他险种的附加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突然发生的和不可预料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两者区别在于造成意外伤害的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预先特别指定。常见的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有航空险、旅游险等。在保险实务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作为其他险种的附加险。

人身保险

一种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物的保险,是中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区别于另一类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也是通过订立合同,在向保险人缴纳一定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因遇到意外灾害、疾病、伤残,死亡或因年老丧失工作能力及保险期满时,可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的规定,而获得保险金,并可解决因病,残、老、死而造成的困难。

人身保险

保险的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形式又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单的约定,由被保险人缴付议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丧失身体机能、丧失劳动能力或期满生存,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

保险分类之一,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根据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人身保险指保险企业在被保险方人身伤亡,疾病、“养老或保险期满时,向被保险方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按其保障范围分类,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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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其保障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其保险金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要协商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给付。作为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或死亡概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的,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人寿保险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没有金额上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大都属长期性质,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人身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 人身保险   社会保障 ☛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废、疾病为保险事故,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残废、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人身保险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出现的一些类似保险的后备救济。早在公元前4~5世纪的古埃及石匠中流行一种互助基金的组织,参加者每人交付一定的会费,当其成员有人死亡时,用此基金给其家属作为丧葬费用。古代希腊社会盛行一种团体,纠集一些志趣与信仰相同的人入会,每月交付一定的会费,用以救济受难的会员。公元12世纪开始在意大利蒙丹斯的公债储金会组织,对公债认购人每年给予一定金额作为报酬,到认购人死亡停止给付,本金不退还。其给付的形式,接近现在的终身年金。公元17世纪意大利的一个银行家洛伦佐·佟蒂帮助法国筹集资金时设计了一种年金办法,将认购国债的人按年龄分为14个群,各群的利息都分配给群中的生存者,直到该群的人全部死亡时停止付给。生存的认购人随着群中死亡者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利息。这种形式类似现在的联合生存者终身年金保险。17世纪中叶,伦敦圣保罗教堂的牧师每人每月缴出一定数目的金钱储存起来,遇有人死亡从储蓄中提取一定数目给其遗属。
现代人身保险形成的初期,保险组织为防止老年人增加而影响到保险金给付的增加,将新加入会员的年龄限制在12~45岁,而且规定必须是健康的人才准许加入。而数学家詹姆斯·德森认为46岁以上的人更需要加入保险组织,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他依据1693年著名的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1687~1691年之间的居民死亡统计资料编制出的生命表,计算出各年龄别不同的保险费,得出危险度高低决定缴纳保险费多寡的结论,确立了人身保险收支相等、公平合理的原则。詹姆斯死后5年,1762年英国人设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科学的人寿保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会社,它是步入现代人寿保险事业的第一步。从此以后,逐步确立了平衡保险费制度,开始提取责任准备金,规定参加人身保险必须具备可保利益,人身保险业成为金融事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人身保险的互助会组织早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里就存在。一家有难,全村相助。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夫妇为单位生活的“核心化家庭”日益增加。这种小家庭平日生活依赖于固定收入,对突如其来、难以预料的意外事故往往是一筹莫展。为了应付意外伤残、疾病、死亡所带来的家庭经济上的损失,组织了一些“福利会”、“葬亲会”等类似保险组织的互助会。现代人身保险,是随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传入的。1835年英国人在香港开设的“保安保险公司”,是中国境内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1846年英国人在上海开设了“永福”、“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1920年美国的“美亚”保险公司以及“友邦”、“联邦”保险公司在中国开业。为了抵制外国资本家霸占中国市场,中国民族资本家在1899年成立了第一家由中国人自行经营的“永宁”人寿保险公司。1912年“华安合群”公司开业,这是一家规模最大,组织最健全的华商人寿保险公司。到20年代,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已有30多家。但由于民族保险业力量较小,大量业务分给外国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仍然没有摆脱外商的控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整顿保险业务,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清理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不久,由军管会批准接收的中国保险公司和一些私营保险公司复业。1949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基本任务是“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加人民福利”。1958年停办包括人身保险在内的各种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恢复办理。到1989年全国人身保险费收入达46亿元(占当年国内业务保险费总收入的37.39%),承保人数达18213万人(次),其业务开始由城市向农村发展。在城市展业的同时,以开展乡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为突破,积极开发农村寿险市场。通过改造简易人身保险,扩大养老金保险的承保面和死亡保险责任,推广人身意外满期还本保险、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提高意外险保险金额,使人身保险业务的内容有了较深刻的变化,呈现出生存与死亡保险合理交叉,保障服务较为完善的新格局。保险险种由恢复初期的几个险种增加到近百个险种,基本上能满足社会上不同职业、不同收入者对保险的不同需求。
人身保险的特征
❶其保险金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的。
❷它是一种定额给付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给付。
❸作为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或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的,它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因而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❹人身保险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但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❺人身保险合同大都属长期性质,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
❻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人身保险种类 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亦称生命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是一种最重要的人身保险。通常分为:
❶死亡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保险两种。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定期保险。是在约定期内,被保险人不幸死亡,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期限短则1年,长则5年、10年、20年,或更长时间。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则免除给付义务。其费率低于任何一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较为低廉的代价得到较大的保险保障,因而受到大多数人的欢迎。此种保险容易产生逆选择,保险人可在保险金额、投保年龄或其他方面加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终身保险是指被保险人自保险单上约定的日期起,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因交付保险费的方式不同,终身保险又可分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都交付保险费的普通终身保险,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的一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的限期交费终身保险和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的趸交终身保险。
❷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则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退还保险费。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年龄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经济上的需要。包括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向生存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定期生存保险和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一次性给付或分期(一般为月)给付保险金的生存年金保险两种。
❸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由死亡保险同生存保险合并而成,所以又称两全保险或混合保险,亦称养老保险。生死合险依其到期日表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特定年龄为到期日的。例如被保险人在65周岁时仍生存,则合同期满,保险人履行给付约定保险金义务;二是以特定的年数终了为到期日,即合同订立后,经过一定的年数(5年、10年或更长时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期满,保险人履行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义务。两者在到期日之前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后终止保险合同。生死合险由于交付保险费的不同,可分为普通生死合险、限期交付保险费生死合险和趸交保费生死合险。
健康保险亦称疾病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保险事故,包括疾病、分娩、因疾病或分娩所致的残废,因疾病或分娩所致的死亡四项。前两项以补偿医疗费用的损失为主要目的,可称为单纯的健康保险;第三项除医疗费用外,并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的损失,属残废保险;第四项弥补丧葬费用及遗属生活费用,属于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范围。所以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以承保危险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以承保损失的种类为标准,可分为收入保险、死亡与残废保险、医疗费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外来、剧烈、偶然事故,或指非本意、外来、突然的事故。非本意是指被保险人非所预见、非所意图的事故,亦就是指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结果都属于偶然的。外来的,是指伤害的原因是由于非疾病的作用所引来的。突然是指事故突然发生而言。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
❶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❷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❸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❹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保险。如特技飞行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等。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办理,亦可以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内作为一种附加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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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保险的一种。以人的生命和人身机能为对象的保险。其目的是在人的生命和人身遭受事故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或到期支付规定的保险金。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是按照双方协议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因为人的生命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在牵涉第三者责任时,投保人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保险人在赔款时也不能扣除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人身保险费率是根据人的死亡率和生存率以及存款利率订定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几年或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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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一类保险业务的总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疾病、伤残、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身保险按其投保方式,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其有无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按其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按其保障范围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其中,按保障范围分类最为常见。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比较,有其特点:(1) 在保险金额上,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身体和生命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度量的,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其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照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同时,当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被第三者侵权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的同时,还可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而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2) 在保险期限上,人身保险一般是长期保险。(3) 在基本职能上,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4) 在经营技术上,人身保险对危险概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5) 人身保险带有储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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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它是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一类保险业务的总称。根据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国的保险企业划分为经营人身保险的保险企业和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两大类。保险人办理的人身保险通过订立合同,在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保费后,被保险人因意外灾害、疾病、衰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是无法用金钱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它不是一种损失补偿性的保险,而是一种定额保险。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的。这种保险如果按人身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如按人的生命来分类,则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在欧美和日本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人身保险业务十分发达,人身保险承保的范围扩展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我国,人身保险业务于1949年开始办理,但1959年至1982年停办多年。1982年恢复之后,业务发展较快,险种由单一向多方面发展,目前全国已有100多个险种。我国是个拥有11亿人口的国家,人身保险市场广阔,今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人身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人身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必将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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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自然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伤害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它又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死亡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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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保险的一大类别。目的是在人的生命和身体遭受事故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或到期时支付规定的保险金。一般采取订立合同由保险人按规定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或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其特点是,由于人的生命估价不能象对财产一样进行,因此,不会产生超额保险、不定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等问题。人身保险费率是根据人的死亡率和生存率以及存款利率订定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交纳的保险费多少来确定的。人身保险的种类,按人的身体来分,可分为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按人的生命来分,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等。按保险实施来分,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几年或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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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life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为了保护广大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的保险法均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我国的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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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的一大类别。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伤残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到期支付规定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包括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另一类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人身保险有以下特点: (1) 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不能转让; (2) 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给付保险金; (3)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人的生存率、死亡率、资金收益率和费用率确定; (4)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期限较长。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有: 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年金保险等。此外,国家以法令规定办理的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社会保险”也属人身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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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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