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50年代我国有经济司法机构,大城市设有经济保护庭,有铁路、水上运输等专门法院,1957年后这些机构撤销了。1978年11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建立全国第一个经济审判庭。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经济审判庭。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外,还要设立经济审判庭。现在全国3千多个各级人民法院全部设有经济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