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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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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

农村体制形式。天水专区人民公社运动开始于1958年夏季,首先在甘谷县渭阳乡试点,建立了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经过几个月时间,到9月份时天水专区531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建组成177个人民公社。同年12月实现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天水专区辖天水市及秦安、清水、武山、西礼、徽、成、武都、文县8县,129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61.938万户,人口2353109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9.92%;入社耕地1010.59万户,占耕地面积的99.84%。人民公社成立后,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牲畜、园林、农具等一律归公社所有,大型农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折价归公社作为投资。1958—1984年的26年间,人民公社的规模有较大调整、变化。1958年,人民公社刚刚兴起,规模大、数量少,到1960年,天水专区共有122个人民公社,1961年,公社规模调整变小,数量增多。1964年天水专区共有478个人民公社。1965年后,公社重新调整合并,规模增大,数量减少。1968年天水专区有219个人民公社。1969—1979年呈稳定状态,一直为223个人民公社(包括4个城镇公社)。1980—1984年,公社数量又有所增加,但变化不大,最多的是1984年,共有253个人民公社。同年,人民公社改为乡(镇)。

☚ 红光集体农庄(田家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

是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1958年, 中共中央作出在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后,人民公社便在甘肃各地普遍建立起来。组织规模一般在1 000户至5 000户之间,原有的306个区公所、2 725个乡、34个民族乡、76个镇人民委员会被574个人民公社所取代。人民公社设立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成为农村基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1980年,甘肃省有人民公社1 442个。1981年, 甘肃开始进行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 到1984年上半年,人民公社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即被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取代。

☚ 农业合作社   居民委员会 ☛
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

即“农村人民公社”,是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政社合一的组织,既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农工商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1965年山东设置人民公社4224处。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了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撤销。

☚ 人口自然增殖说   50年代山东支边垦荒活动 ☛
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

1958年开始在我国农村出现的“政社合一”的体制。关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公社”或“大社”的思想,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已经开始萌芽。1955年,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就提出,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为大社。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期,各地组织了一些大社,但大都经营不善,矛盾很多,未能显示出优越性。1957年9月中央曾要求各地,除少数确实办好的大社以外,其余应适当分小。1957年冬和1958年春,我国农村掀起了大兴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高潮。考虑到当时以兴修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毛泽东在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小社并为大社的建议,为中央所接受,4月,作为文件下发各地。同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以后,“大跃进”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生产发展上的高速度、高指标和浮夸风,推动着在生产关系方面急于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一千户以至几千户的大社,对这些大社,群众自发地采用了“共产主义公社”、“集体农庄”和“人民公社”等名称。1958年8月,毛泽东视察河北、河南、山东等地时,对包括工农兵学商,集生产、生活、政权管理于一体的人民公社表示了赞许。9月,他在山东同当地负责人谈话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中共党史大事年表》,第294页)随后,报刊公开宣传了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同年8月17日召开的北戴河会议正式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从此,全国农村一哄而起,仅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基本实现了公社化。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初期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1961年,毛泽东主持制订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纠正了建社初期发生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错误,对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和基本任务、公社的管理体制、经营方针和经营管理、收益分配、文化福利事业以及社员家庭副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条例草案在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中经过多次修改。至1982年以前,人民公社一般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通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各级组织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实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公社社员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并允许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公社各级组织是政权与经济组织合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突破了人民公社原有的一些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2年全国四届人大决定,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设立乡政权,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政权之下,建立村级组织,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原有人民公社的那一部分政权职能分出去后,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企业和其他一切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 社员家庭副业   亩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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