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项目
人口普查项目是人口普查时需要向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的事项或每个调查对象应申报的各项具体问题。
人口普查项目分个人项目和户的项目。
个人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下列四类:
(1) 人口自然和地理特征。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居住地址等。这些项目可查明人口总体规模、性别年龄构成、地区分布、地区迁徒等状况。
(2) 人口社会特征。如与户主的关系、宗教、民族、语言、识字程度、教育状况及其他项目。调查这类项目在于了解人口总体社会构成的各个方面,如家庭结构、民族构成等等。
(3) 人口经济特征。如职业、职务、所在的国民经济部门 (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收入水平、主要生活来源及其他项目。目的在于了解人口参加劳动状况、经济活动状况、经济收入来源与水平、在业人口的行业构成、职业构成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4) 人口的婚姻与生育特征。如婚姻状况、结婚年龄、曾生育子女数和目前存活子女数、育龄妇女年内生育的产次及其他项目。查清这类项目在于反映和研究人口总体的婚姻状况以及有关人口再生产状况,为制订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提供依据。
户的项目有: 户别、本户住址、本户人口数、本户年度内出生人数、本户年度内死亡人数及其他项目。其目的是了解和研究户别构成、户量、平均每户人数、每户人口年度内的增减变化等社会、经济与自然状况。
每一个人口普查项目的名称必须明确、具体、易于理解,并给予确切定义,加注说明,统一调查登记和申报的标准,以保证对每个项目的理解的一致性和申报登记的准确性。
普查项目确定后,要有系统地排列在普查登记表上。对普查项目的统一说明和规定,应在普查登记的有关文件中逐一给予详细和确切的说明。
应普查哪些项目,决定于国家在行政、经济管理、社会福利和人口政策方面对人口普查资料的需要,也就是通过普查希望了解的有关人口学、人口经济学、人口社会学等各方面的现象和问题。在实际上,能否达到这一目的,决定于取得这些资料的可能性,即被调查者能否给予最大限度的合作和调查组织者的人力、物力条件等。
我国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个人项目为五项,即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户项分三项,即住址、常住人口数 (共计男、女) 在外人口数(共计男、女)。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个人项目有九项; 即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龄、本人成份、民族、文化程度、职业; 户项只有住址一项。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个人项目为十三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总数和存活子女数,1981年生育状况; 户的项目有六项,即户别、本户住址、本户人数、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本户1981年死亡人数、有常住人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等。
人口普查项目
人口普查向被调查对象所要调查了解的内容。各个普查项目的涵义应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使之有一致的理解,以便提高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联合国在《为1970年人口普查所作的人口普查草案建议书的原则与建议 (秘书长报告)》中,将普查项目概括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人口地理特征。如出生地、平日居住地、城市与农村人口等,用以查明人口地区分布和地区迁移状况。第二类包括人口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如性别、年龄、婚姻生育状况、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等,用以查明人口的自然构成、社会构成和人口再生产状况。第三类为人口的经济特征。如职业、行业 (经济部门)、主要生活资料来源、收入水平等,用以查明人口参加社会劳动的状况、劳动者的职业构成和行业构成。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人口普查的目的和要求不同,普查项目也会有所不同。我国1953年人口普查时,考虑到人民文化水平较低,只对国家急需而又较易于取得资料的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本户住址等六个项目进行调查。1982年人口普查时,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要求掌握人口多方面资料。因此,列出了十九个普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