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产品责任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指以规定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不合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即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时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加强生产者的责任,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产品责任之债得以履行,世界各国如捷克、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并随着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而逐步完善和发达。其中美国在1979年制定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是目前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它规定债务人应负严格责任,即无过失的责任。我国为了加强对产品责任立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于1985年3月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6年4月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单行法规。在《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法 经济合同法 ☛ 产品责任法以有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不调整合同关系中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履行合同时,所供产品不合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有隐蔽瑕疵应负的民事责任,而仅限于因产品瑕疵造成他人损害时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并随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而逐步完善和发达。产品责任问题发端于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文特波特姆案,但20世纪以前,产品责任多适用合同规定的责任条款,没有合同即无责任。1916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法院受理的麦克佛森诉布伊克汽车制造公司一案,才最终突破“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观念,将产品责任应用于侵权行为,并扩大到一切对人身有危险的产品。1944年美国著名法官特雷诺在审理爱斯柯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中,推翻了产品责任“疏忽说”,首次提出 “绝对责任”概念。后又出现“严格产品责任”理论。受其影响,现代各国为开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都规定有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制定有产品责任法,日本制定有《保护消费者基本法》,苏联有《日用消费品供应条例》等,有些国家没有制定单行法规但在民法中设有规定。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有关产品责任的区域性国际公约也已出现,如1978年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等国签署的 《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方面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简称《斯特拉堡公约》)和1976年由欧共体委员会公布的《产品责任的指令草案》等。我国亦借鉴各国经验,不仅制定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等单行法规,而且于《民法通则》以基本法形式确定了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产品的定义,所适用的生产经营者和受害者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免责条件,诉讼的依据、管辖和时效,赔偿限额等规定。以美国最为发达。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一些法规也对产品责任作了规定。参见“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法Law of Product Liability对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就其所生产或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非合同的责任。它是本世纪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主要任务是调整:(1)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非单纯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2)并非基于合同引起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产品责任法主要以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忽及严格责任原则为依据追究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法律特征是:(1)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2)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原则上都是各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规范,当事各方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排除对它们的适用。(3)产品责任法主要表现在各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如产品质量管理法、产品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可表现在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中,如欧洲经济共同体1977年《关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和1976年《关于产品责任指令草案》,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等。 ☚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疏忽说 ☛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调整在商品买卖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经济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由于产品瑕疵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责任的种类、承担责任的根据和责任条件。各国在产品责任法中对产品责任根据有不同规定,如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产品责任法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世界上一些国家采取以下几种形式来建立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1) 在民法典中制定若干调整产品责任法律规范,并通过解释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例如荷兰民法典等。(2) 制订专门的产品责任法规,如南斯拉夫的 《产品标准和质量规格条例》。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 ☚ 产品 产品质量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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