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affic Accidents196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对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制定的统一冲突规则。1975年6月生效。公约适用于公共道路、公共场地以及某些公众有权出入的非公共场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铁路水路的交通事故。公约只适用于由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由汽车制造缺陷、道路或场地失修及其他情况所发生的赔偿责任。按照公约规定,公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应适用事故发生地的内国法,但由于事故发生地与案件的关系有时只是偶然性的,为反映受害人及肇事人的利益,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