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制度❶指军人在调动工作或复员、转业、退(离)休时,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移防或撤销建制时,把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应列入移交的物品,移交给接管人或接管部队(分队)的制度。移交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按上级指示进行交接。交接工作,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交接后双方共同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交接双方要认真负责地办好交接手续,防止物资经费的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发生。 ❷民兵武器装备移交和接管的规定。管理武器装备的干部和军械员(管理员)变动时,应将武器装备和有关物品、资料移交清楚,办好交接手续。专职人武干部交接时,应有县(市)人武干部在场;民兵连(营)干部交接时,镇(乡)专武干部应在场。持枪民兵调动时,所配发的武器装备和附品工具一并移交,不得私存和带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