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现汇帐户的管理
现汇帐户按其现汇来源及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1.往来帐户;2.专项帐户;3.现汇留成帐户。
凡有下列外汇来源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现汇帐户:1.经国家批准代理进口业务的各外、工贸公司的外汇营运资金;2.经国家批准对外承包工程、中标项目、国际旅游等涉外业务单位的外汇营运周转资金;3.经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批准接受国外外汇援款、捐赠款;4.经批准用于特定专项用途保留的现汇;5.经批准实行现汇留成的外汇;6.经批准用单位留成外汇在国内投资联合经营的外汇;7. 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汇。外汇管理部门在批准其开户时即发给“现汇帐户使用证”,在使用证上注明帐户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结汇方式。异地开户的应首先报开户单位所在地外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后,到开户行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开户审批手续。开户单位在使用证规定的范围内收付外汇,可直接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提交的有关该笔外汇的批件、合同及其他材料凭“使用证”办理收付。超出“使用证”规定范围的外汇支付须逐笔报经外管部门审批。外管局每年对辖内对公现汇帐户实行年检并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上记载年检情况及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