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五权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五权宪法规定“五权制度”的宪法。五权制度是孙中山提出的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他主张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各自独立规定于宪法中,分别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个机关分工合作行使职权,五院分别对国民大会负责。这是孙中山在欧美三权分立制的基础上,吸取中国历史上的考试、监察制度而创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孙中山认为,三权宪法中立法权兼监察权,容易造成议会专横而政府无能;行政权兼考试权,则容易结党营私,任人唯亲,使考试权流于形式,从而容易使政治趋于腐败。为此,五权宪法将监察权与立法权分开,避免议会有过大的权力;将行政权与考试权分开,对公务员的选拔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从而以五权分立补救三权分立的不足。孙中山五权分立学说为后来的国民党政府标榜和利用,1946年国民党政权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被标榜为唯一的“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孙中山在批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病与不足的基础上,并总结了中国封建时代的考试制度与御史监察制度,于1906年《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提出于三权之外增加考试权与监察权。1924年在《五权宪法》的演讲中,进而阐明了五权分立的必要性及其优点。五权统称为治权或政府权,由政府设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分别行使,共同对国民大会负责。 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倡的实行“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先在 《民报》(日本东京出版)创刊纪念会上提出,1924年又在 《五权宪法》讲演中作了具体阐述。五权制度即 “五权分立” 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种治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机关独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专权; 而同时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 “政权” 由人民掌握,实行所谓“权能划分”。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封建时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的。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的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可以补救 “三权宪法” 的三权制度的宪法原则的不完备之处,从而使五权宪法成为实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倡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次提出,1924年再次阐明。基本精神是: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分立原则。国民党政权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形式上属此宪法,实质则违背孙中山原则的基本精神。 五权宪法wu quan xian faconstitution providing for a five-branch government (first introduced in1906 and later elaborated in 1924by Dr. Sun Yat-sen) 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的政治主张,主要是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主张。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是孙中山论述较多的一个主义。他认为西方国家实行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仍有不完善之处,要吸取和继承中国历代统治者的经验加以弥补,实行五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立法院实施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之权,司法院依法行使审理裁判之权,行政院行使政府管理之权,考试院行使铨选考核各级官吏之权,监察院行使对政府工作和各级官吏的监督弹劾之权。孙中山认为实行这样的五权分立,可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从而克服西方民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弊端。 ☚ 五四运动 五项要求四项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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