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风险管理
不难看到,金融衍生产品在提供防范风险的有力手段的同时,确也增大了产生风险的机会。在金融衍生产品产生之初,人们较多注意的是其有利的方面,因此可以说,80年代是金融衍生产品凯歌行进的时代。进入90年代以来,若干重大事件显示了其可能产生的巨大破坏性。
1994年12月6日,著名的迪斯尼乐园所在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政府财政基金宣布破产保护。其起因在于该县财政基金的财务主管利用所掌管的70余亿美元的资金,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进行复杂的利率互换,因利率走势单边逆转,而蒙受了高达15亿美元的损失。此事一经见诸报端,在全美就引起轩然大波,并引起股市、汇市剧烈波动。1995年2月27日,具有233年悠久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因发生巨额亏损和财务危机而难以继续营业,被英格兰银行接管整顿。这家声名卓著的银行所以在一夜之间惨遭厄运,也是因为其一名海外分行的高级官员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致使银行出现了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因长期非法进行美国国债期货交易,导致累积高达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并被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客气地逐出了美国市场。更为触目惊心的是,1997年7月,泰国突然爆发金融危机,然后迅速波及东南亚乃至整个东亚地区。这场危机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国际资本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之杠杆作用兴风作浪,无疑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接二连三的危机,使得国际社会开始认真考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问题。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危机和风波,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多数研究者认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各主要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多数欧洲国家的国内经济均陷入长期停滞,大量资金被从实际经济领域中 “排挤” 出来形成游资,涌向国际金融市场寻找出路。同时,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推动“金融上层建筑”迅速膨胀,并使之日益同真实经济相脱节。国际游资同金融创新的互动,是导致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基本原因。
金融衍生产品作为新型金融工具,各国均缺乏对之实施监管的经验,本就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加之,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都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之实施有效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且高度统一的国际经济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90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宣传教育以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
从技术上说,尽管人们可以将金融衍生产品划分为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它们产生的随机性很强,而且其演化几乎无穷无尽,所以,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
简言之,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问题,对人类的智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产生和发展,各国监管当局都开始注意并加强了对这些新的金融工具的监管,相应产生了或详或略的监管框架并设置了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国际社会对于衍生产品风险监管的统一行动,应当说是从1994年开始的。此前,虽然有以“巴塞尔协议” 为总题目的一系列关于加强跨国性银行的业务活动监管的协议和行动方案产生,但其主要对象是银行业务的,对金融衍生产品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并无特别的要求。1994年2月,国际证监联合会(IOSCO)发表了 “柜台衍生产品交易运行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 的文件,首次对衍生产品交易的五种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 (credit risk)、市场风险 (market risk)、流动性风险 (liquidityrisk)、运作风险 (operation risk) 和法律风险 (legal risk) 进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控制这些风险。1994年7月,国际证监联合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为“参与衍生工具场外交易的受监管证券公司的运作和财务风险管理机制” 的文章,提出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8个方面,旨在就衍生工具风险防范问题向各国证券主管当局提出建议,促使它们推动和鼓励在注册证券商衍生工具柜台交易中运用这些机制。同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家证券协会组织联合颁布了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监管的规定,提出了关于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指导方针。1995年5月,16个负责主要期货与期权市场监管的国家的监管当局在英国的温德索开会,专题研究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并于6月2日发表了著名的 “温德索宣言” (Windsor Declaration),就市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保护客户的投资持有、资金和资产、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及突发事件的监管合作问题提出了基本架构。
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商品型衍生产品 (商品期货) 已经有了数年历史,但规模有限。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则只有过小规模的试验: 1994年曾推出过国债期货交易,但昙花一现,经过一年的大动荡,又很快禁止。可以说,在中国国内开发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恐怕还有待时日。
但是我们现在必须用极为认真的态度研究这一问题。这首先是因为,在我们逐步增加的涉外金融活动中,时时处处都会与金融衍生产品打交道; 不研究它,不精通地掌握它,我们在国际金融业务中就会蒙受损失。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利率、汇率等关键金融因素逐步市场化,随着风险管理逐渐成为所有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核心问题,简言之,随着那些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诸种金融和经济因素逐步在我们经济社会成熟起来,我们可能就有了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需要。当然,进行这种试验,我们必须首先有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有效率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