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开放时期的农村经济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宁夏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开始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1)调整生产关系,废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旧体制,建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79年开始,由山到川、由点到面进行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1981—1982年推行农村生产责任制工作,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取得了迅速进展。到1982年冬,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胜利完成。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第二次解放。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热情空前高涨。
(2)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从1984年底开始,进行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在种植业内部,压缩粮食种植面积,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使经济作物所占比重和产值有较大增长;在大农业中,注意农、林、牧、副、渔的综合发展,既合理利用现有耕地资源,又注意生态平衡、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强调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
(3)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集体所有,农民经营;对其他经营,实行集体、联合体、个体等多种形式,生产资料私有受法律保护。
(4)改革统购统销制度,实行合同定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定购以外的农产品允许和鼓励农民进入市场,价格随行就市。
(5)进入90年代以来,农村以奔小康总揽全局。一方面抓农村小康的试点和规划;另一方面抓山区的脱贫致富。所有这些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农村经济已经摆脱了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和经济结构,向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农业转变。1993年,宁夏农业总产值达到31.9亿元,相当于1978年的6.5倍;粮食总产达到20.3亿公斤,比1978年增长74%;农民人均纯收入667元,相当于1978年的5.8倍;乡镇企业总产值达30.6亿元,相当于1978年的31.5倍和1985年的5.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