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贸易协定法》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 Act
1934年由国会通过实施。该法具体规定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签定《互惠贸易协定》的权限和条件。规定总统缔结对外贸易协定时,有权对美国降低关税的国家降低关税。后来在修改中又增加了“例外条款”“危险条款”、“国家安全条款”等保护性规定,迫使许多国家为美国开放市场。在执行该法期间,美国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倡导和推动了《关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与实施。这一切都推动了美国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1962年由扩大贸易法”取而代之。
对外贸易法案。1934年由国会通过。该法授权总统3年内可同外国签订关税协定,但关税上下浮动额不得超过50%;授权总统可同不歧视美国出口产品的国家签订相互最惠国贸易协定,但不得将征税物品转为自由进口物品;授权国务院可对关税进行修订。该法通过后3年内,美国先后与外国签订30项贸易协定和最惠国贸易协定,美国的出口贸易较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