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信贷的内容及范围
自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1949年成立起,银行的信贷活动及范围,配合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方针、政策不断发展变化,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1949年后,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集中资金发放贷款,支持国营经济恢复生产和开展物资交流,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银行也发放贷款支持。1951年根据形势的发展,把稳定金融市场,普遍开展私人业务,全力支持城乡内外物资交流列为银行的中心任务,以利于活跃市场和推动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通过商业贷款、合作贷款、农业贷款等,在农村适当投放货币,促进农副产品的收购和输出,提高农民购买力。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银行通过在农村大力吸收存款,举办多种贷款,支持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业生产资金,积极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一五”时期,银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现金和集中资金,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重点是支持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的发展壮大,配合商业部门“建站核资”对商业经营单位直接发放贷款。企业所需要的商品资金,按全年商品储存定额最低的季度核定,企业自有资金参加10%,其余由银行贷款解决。积极支持国营商业部门落实统购统销政策,采取了充分供应资金的方针,并协助国营商业部门开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大力支持工业特别是国营工业的流动资金的需要。工业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的超定额物资储备。1955年3月,确定了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的分工,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范围和使用方法。国营工业企业的定额资金,国营商业企业的非商品资金和一部分商品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银行贷款只解决工业季节性的、在途的临时资金需要,满足商业企业大部分商品资金和在途资金的需要。为了加强信用管理和便于工业企业转帐结算,进一步健全了银行结算制度,到1955年底全省国营商业系统内部的大部分商品调拨和国营工业中的一部分购销收付,都已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到“一五”后期基本实现了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资金管理的集中统一。195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从1959年1月起,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由于财政不能保证将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拨给中国人民银行,使银行无力承受“全额信贷”的重担,同时银行也放松信贷管理和敞开供应资金。两年后,又重新实行财政与银行共管的办法。为了纠正“大跃进”时期“左”的错误,在开始经济调整的1961年采取措施,冻结机关团体存款,加强农副产品采购贷款的管理,严格控制超定额贷款,商业贷款只能用于增加商品库存,没有商品概不贷款。196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全省人民银行认真贯彻执行,使信贷工作基本恢复正常,金融稳定。“文化大革命”中,金融业务受到了猛烈冲击,信贷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度受到了破坏。1977年8月,安徽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着手整顿信贷、结算工作,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了加强。
1979年以前,银行对国营工商企业主要是发放生产流通过程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社队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也主要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发放数额很小的设备性贷款。从1979年开始,银行贷款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和科技开发等领域,且贷款方式也较过去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