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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人民公社建立后, 除了刮 “共产风”外, 干部的瞎指挥风和命令风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推广双季稻不讲水利、肥料、土质、劳力、气候等条件, 搞一刀切, 高寒山区也强行命令插双季稻, 结果使得两季产量不如一季。二是过分密植, 结果花工多, 减产严重。三是违反农事季节, 统一规定种植时间, 春播越早越好, 有的地方正月初一就下种。四是不经试验示范, 盲目引进推广外地种子。1960年醴陵县从山西引进玉米种子55万千克, 种下去颗粒无收。五是不经示范便大量推广改良农具。插秧机还未完全试验成功, 就要求60%的稻田面积使用机插, 结果全省有10多万部插秧机不能使用。滚珠轴承、绳索牵引犁、割禾器以及其他一些工具的推广, 也有这种情况。六是在一个时期内, 不切实际地要求深耕0.3米、0.6米。七是水利建设有些工程未经勘测设计就草率施工, 消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八是养猪方面提出一母三胎百子见母就蓄, 并用 “割耳朵”、“割尾巴” 等方法催猪生长。
对1958年出现的 “左” 倾错误, 1959年上半年曾进行过某些纠正, 但在中共中央于7月召开的庐山会议之后, 全省普遍错误地开展了 “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 “共产风”在农村刮得更加严重。1960年又掀起了大办县社工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的浪潮, 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加上高估产带来的高征购, 降低了社员的口粮, 致使农民体质削弱,又因连续几年的自然灾害的影响, 农业生产显著下降。
1960年秋, 中共中央察觉了上述情况的严重性,对国民经济发展提出了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发出了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 1961年制定了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 发布了 《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根据这些指示精神, 中共湖南省委于1961年1月12日发布了 《关于改变我省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规模问题的通知》, 对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作适当调整: 一部分规模小, 如300户左右, 居住又集中的可基本不动; 超过了300~400户的, 或者户数不算过多, 但居住分散, 地区辽阔不便管理的, 可以适当划小一点; 少数规模虽大, 但办得好, 群众不愿分的, 也不要求勉强分。人民公社和作业组两头基本上不动。作业组一般20户左右, 改称生产小队, 作为包产单位。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叫生产队, 也可以叫做生产大队, 基本核算单位和包产单位之间, 不再设中间组织。
1961年1月20日, 中共湖南省委又公布了 《大办农业, 大办粮食十大政策》, 规定: 公社体制至少7年不变; 生产大队的 “三权” (因地种植权、制定技术措施权和安排各种农活权)、“四固定” (劳动力、土地、耕畜和农具)、生产小队(作业组) 的“三包”(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 都要保证兑现;高度集中劳力, 要有80%的劳力从事粮食生产; 合理利用土地, 多种高产多收; 实行粮食“三定” (从1961年起, 国家对生产大队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 一年一定), 奖励大队超产; 坚持按劳分配, 实行少扣多分(强调分给社员的部分一般应占分配总额的65%左右); 办好公共食堂, 改善社员生活, 坚持劳逸结合, 实行劳动保护; 允许社员在大集体前提下有小自由; 放手发动群众, 开展整党整风整社。1961年11月29日, 中共湖南省委发出了 《关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若干问题》 和 《关于生产队的经营管理问题》两个文件, 同时宣布解散公共食堂。
针对前段发生的 “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 和 “干部生活特殊化风” 等错误,中共湖南省委决定从1960年11月起, 开展农村整风整社工作, 先后发出了 《关于当前农村整风整社运动的指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中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关于处理一平二调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关于抓紧退赔工作, 促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指示》。各级党组织根据省委的指示, 做了大量的工作。“五风” 现象有所克服。截至1962年7月底止, 全省共退赔7.8亿元, 退赔房屋300万间左右。1962年6月15日, 省委常委又专门讨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 确定全年全省征购任务不得超过26.3亿千克; 公社、大队基本上不办企业; 严格控制大队、生产队干部的工分补贴, 最多不超过全大队总工分数的2.5%; 对五保户、困难户的照顾基本上由生产队自己解决。
经过三年调整,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弊病有所减轻, 全省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但是, 由于“政社合一” 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 在以后的 “农业学大寨”运动中, “共产风”、“浮夸风”和“瞎指挥”等弊病仍不断发生。

☚ 一、人民公社的建立   三、农村的 “四清”运动 ☛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发生的这些“左”的错误,山东各级党组织都有所察觉,并且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力图加以纠正。但是由于“左”倾错误思想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对“左”倾错误的纠正也很不彻底,后来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认识和工作过程。

☚ (三)公社化的后果   (一)尝试纠正“左”倾错误 ☛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由于人民公社的建立,超越了农业生产力水平、广大农民的觉悟水平和干部管理水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因此,从1959年上半年开始,对人民公社进行整顿和体制调整。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 (二)体制特征   (一)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

1960年冬,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调整,完善农村政策,克服农业经济中出现的严重困难,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为农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 (四)出现反复   (一)整风整社,纠正“一平二调”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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