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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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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

1987年12月24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青海省对贯彻、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非常重视,1988年5月省政府批转了省民政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意见》,要求各地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搞好试点,切实加强村委会的制度建设。《意见》转发后,全省掀起了学习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的高潮。省民政厅翻译并印刷《村委会组织法讲话》10 000册,下发到全省。各地利用有线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宣传,使全省广大农牧民受到了较好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广大农牧民的民主意识,调动了他们参政议事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同时重点抓了基层干部的学习,各地采取了召开会议、培训班等形式,组织民政和乡镇干部,认真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在深入宣传学习的基础上,在全省16个县进行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海西州、西宁市抽调97名干部,在乌兰县赛什克乡、大通县新城乡分别进行了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试点,探索不同地区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路子。1990年11月,省七届人大17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试行)〉办法》,并于当年12月起实施。通过试点,广大基层干部和村牧民深深认识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保障广大农牧民行使民主权利,是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试行,标志着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亿万农牧民的民主生活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广大农牧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 一、村(牧)民委员会的建立   三、村(牧)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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