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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事故超赔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事故超赔

再保险中非比例分保的一种方式。依一次巨大保险事故发生所付的赔款总额来计算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通常适用于保障巨大灾害事故造成的超额赔款问题。

事故超赔

保险用语。由于处理赔款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对责任事故的超额赔款。如在查勘现场中不够深入细致,核定损失时不认真负责,任凭被保险人以小报大,处理损余作价不当等,都可能造成超额赔款。

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excess of loss on event basis

保险用语。由于处理赔款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对责任事故的超额赔款。如在查勘现场中不够深入细致,核定损失时不认真负责,任凭被保险人以小报大,处理损余作价不当等,都可能造成超额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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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

亦称“异常灾害巨灾超赔保障”。它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这种分保方式,起赔点是固定的,由保险人事先决定。再保险人的责任是同一事故引起的损失总额减去保险人负责的起赔点以后的全部数额,不管列入摊赔的保单数目有多少,保额有多大。
事故超赔分保是险位超赔分保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以溢额或成数为基础的分保方式,对保险人的累积责任和巨灾风险予以保障。在计算事故超赔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时,特别对于巨灾事故,有时间限制和事故次数的划分问题,分保合同中常常用“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或称“小时条款”从时间和地区两个方面对如何构成一次事故的责任加以明确限定。如规定龙卷风、飓风、台风、暴风雨、冰雹持续48小时(不论其间发生了多少次)作为一次事故;地震、海啸、潮汐、火山爆发72小时为一次事故;洪水持续在72小时为一次事故,且有地区的限制,如以河盆或以分水岭划分为洪水地区;暴动、罢工持续72小时为一次事故,也有地区的限制,如限于同一个城、镇;其他巨灾事故连续在168小时之内为一次事故。事故超赔分保仅对在规定的时间和限定的地区之内所发生的赔款负责,而不管巨灾的实际时间有多长。如巨灾延续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界限,保险人可将其划分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巨灾事故,但两次巨灾事故在时间上的划分不能有重叠,且划分的次数要受合同规定的责任恢复次数的限制。对于巨灾事故,超赔分保合同一般只规定一次责任恢复,并要加收保费。
如设:有超过1000000元以后的1000000元的巨灾超赔分保,一次台风连续了6天(144小时),规定台风时间限制为72小时,该事故共损失4000000元,合同规定一次责任恢复。
按一次事故计算:

表7-10

赔 款保险人再保险人
400000010000001000000
 2000000 

即4000000元赔款,再保险人负责1000000元,其余3000000元均由保险人自负。
按两次事故计算

表7-11

赔 款保险人再保险人
第一个72小时15000001000000500000
第二个72小时250000010000001000000
 500000 

即两次事故共赔款4000000元,其中再保险人负责1500000元,保险人负责2500000元。
事故超赔分保在要求保障的数额较高、责任较大时,可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分层”的办法,即高层亦称多层超赔保障方式。所谓“层”,是为了易于为不同的再保险人所接受,将整个的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若干个较小单位的意思。在此种合同中,第一层的最高限额即为第二层的基数或叫起赔点,第二层的最高限额即为第三层的起赔点,依此类推。
如业务需要超过5000000元以后的100000000元的巨灾超赔,可将此超赔分成如下四层:
第一层:超过5000000元以后的5000000元
第二层:超过10000000元以后的15000000元
第三层:超过25000000元以后的25000000元
第四层:超过50000000元以后的50000000元
即第一层再保险人承担5000000元
第二层再保险人承担15000000元
第三层再保险人承担25000000元
第四层再保险人承担50000000元
保险人自己承担 5000000元/100000000元
这样,再保险人的责任就分散了。第一层再保险人在接受第一层超赔分保的同时,没有义务同时接受第二、第三或第四层超赔,但也可以同时接受若干层超赔。总之,每一再保险人都可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每层超赔的接受成份。出现赔款时,由最低层(第一层)的再保险人先负责,尚有不足,依次往高层摊付,高层的再保险人对于低层的再保险人能够承担的赔款不负责。这样区别不同层次,分别制订费率,对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为有利。
巨灾高层超赔分保,大都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的高层超赔保障,一般可分为四层或五层:
第一层:这一层经常会有赔款发生,亦称一般超赔分保;
第二层:这层通常会有较大的赔款发生;
第三层:这层发生的赔款,一般不会超过可能最大损失;
第四层:这层发生的赔款,有可能超过可能最大损失,用作安全保障;
第五层:一般地讲,这层是仅有极少数的巨灾赔款发生,是为了保障那些偶发性的大事故,因此,可以约定对保障数额不加限制。也就是说,当低层的保障额以及恢复责任额均已超过时,由最高层的再保险人按实际赔款数额进行赔付。这种赔付方法构成一个能够保障非常高的风险责任的自动化系列。这是一般分保方式所难以做到的。
事故超赔分保虽对一次事故、一种保险业务如火险有几个或较多的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时得到保障,但有时在一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还涉及其他各种保险标的,如一次火灾事故中,同时受到影响的还有汽车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因此,保险人在一次火灾事故中所承担的不仅仅是火险业务的自留额部分的责任,还有汽车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业务自留额部分的责任,有时这种责任累积是很大的。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的需要,可以安排综合超赔保障,以保障在一次事故中各种保险业务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
☚ 一般承保超赔保障   异常灾害巨灾超赔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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