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对称。 ❶行政机关实施的不直接决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在管理中,除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外,其活动大部分属于事实行为,如做出决定前的材料准备行为,作出决定后的实际执行行为等。按其与行政行为的相关性划分,事实行为可分为程序性行为和非程序性行为; 前者与行政行为紧密相联,对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实施过程具有重大影响,常为行政程序法所规范,违法的可导致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撤销; 后者不依附于某一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行为,也受行政法的规定,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如赔偿责任,惩戒责任等。 ❷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无须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民事活动。对事实行为可作多种分类。依其法律效果可分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与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前者如所有权原始取得,对财产事实上的处分,不当得利行为等,后者如纯粹由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合法事实行为与违法事实行为;前者如无因管理行为,后者如侵权行为。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属于法律事实,其构成和法律效果须严格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与行为人意思无关。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法律规定,客观上产生了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创作作品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等。 ☚ 行为 不行为 ☛ 000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