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争田业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争田业案 争田业案该案发生于南宋理宗宝佑年间,《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以长达一千三百字的判词记述了其始末。闾丘辅之状告孙绍祖占据其家物业,根据是因其曾祖母阿张与孙绍祖之父孙大椿有私情,孙氏得以据其田土,闾丘辅之援引“后夫不当用前夫物业”之法条为自己争辨,官司打了许多年,历任官员“畏其嚣讼,恶其执持,先为全身之计,故有不敢。”直到本判词作者韩似斋接手后,多方取证,事非曲直才有公断。据孙绍祖称,辅之所争之地系其父闾丘濬所卖之田。“据孙绍祖赍到庆元元年赤契,闾丘濬亲书出卖石家渡等处水田五十亩,及桑园、陆地、常平等田,实有县印、监官印及招税凭由并朱钞可考。辅之则曰,非乃祖亲书,且出废契,以比笔迹。据孙绍祖称,曾于嘉定年间,将上件契内割出石家山田,卖与李文通,系是闾丘濬保契,又割大湾田,仍卖与闾丘濬为业,已行推税,岂有闾丘濬既卖复买,且为保契,乃非其亲书。辅之则称,大湾之田因族琦再诉于官,孙绍祖归其侵疆之半,和劝者只令作卖契书写。乃索李文通契,果有闾丘濬保契书押,辅之赍出赤契,亦果孙绍祖端行出卖,又已招回八亩税色讫。……夫如是,则官司只当以契据为证。”考虑到闾丘濬立契时年二十三岁,三十二岁身亡,其间从未向孙氏取索,况且“据佃户等人供,皆称佃孙氏之田,纳孙氏之课。”辅之的曾祖母阿张“自夫死后,主掌家计,鞠养儿女,实为夫家增置田产”,淳熙年间有族人闾丘濬诉阿张与女婿“犯义事”,而“官司以其归闾丘濬家有年,而不离宗,遂给闾丘濬物业付阿张掌管”,从未有闾丘濬诉孙大椿之文,辅之诋毁曾祖母不能守志之说,“乃远年无凭之空音也。”其所提证据,不是“真伪莫辨之私约”,就是不足为证之“白纸”,故仍由孙氏管业。判词结尾说:“意祖母再世保抱之恩,而诋其恶,讳其父亲书契约,以昧其真,是自诉其父祖,可谓于所厚者薄矣! 论理,婚田自有年限,金科玉条,凛不可越,今其事几百年,又皆陈迹,亦且夺于非所论诉之时,是无国法矣!” ☚ 争租米案 官族将妻为人婢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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