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买主悔价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买主悔价案 买主悔价案南宋年间,李震卿同母亲倪氏为生计所迫,将八石六斗种田卖与卢兴嗣,价钱五百五十贯,卢恐李反悔,“遂令立文字,明言先悔者罚钱一百贯入官”。交易三个多月后,卢执白契入官“口称所买震卿之田,其价稍重,必欲监震卿原钱还之”,其后又以李震卿有弟,年未及格,是为卑幼作为理由。宋代法律规定卑幼专擅典卖物业,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据李震卿言,其弟幼年已过房于叔父,继承叔父产业,而此田系震卿承袭父业,与其弟无关。何况“当来兴嗣买震卿之田,惟恐其不入手。……令震卿写契,明言别无卑幼,则卢兴嗣虽高价与之交关,亦其本情之所愿,非震卿套合牙人,以拐之也”。官府以为卢兴嗣之请与法意人情不合。宋物业交易,对价格有议者,给期限六十日,卢兴嗣之讼系在交易半年之后,已超出期限,况且李震卿卖田是为父营葬,乃不得已而为之,原钱必已用过,若逼李震卿还钱,实际上是逼其以低价重再出业。故“唤上李震卿同倪氏,当官责批还卢兴嗣,明言仰卢兴嗣凭契管业,如何后过房弟或有争执,仰震卿别抽己分田,照先来交管田段租额,抵还过房弟,不涉卢兴嗣之事”,并照示卢兴嗣,“日下税契管业,如敢再词,烦紊使、府,乞先照责罪罚行,后依原约,庶以为嚣讼者之戒”。 ☚ 钱孝良牛大同争山案 从兄盗卖田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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