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国金融市场
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开放和发展起来的。1979年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说几乎就没有金融市场。商业信用方面,1955年3月起,国有企业之间禁止提供商业信用,后来虽然开放了一些特批的项目,但数量非常有限。银行信用方面,一是范围狭窄,除发放农业设备贷款外,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分配的主渠道是财政,银行信用处于“拾遗补缺”、“填平补齐”的辅助地位;二是业务种类单一,仅限于存、贷款业务。在“文革”中,一度把仅有的四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合并成一家,即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起政府出纳的作用,除了控制货币发行量外,没有任何宏观货币政策可言,也没有任何金融市场的运作可言。政府信用方面,为安定人民生活,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1950年曾发行一批折实公债。1954年起,连续四年发行了五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此后便停止了公债的发行。到1956年,在闭关自守的思想指导下,更提出了“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口号,实际上放弃了利用金融市场优化资金配置的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9年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停办国内业务,只剩下唯一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农村信用合作社。
随着1979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日益明晰起来。在这个大背景下,金融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恢复并建立了许多新的银行,引进了外资银行,各地成立了一大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务院于1983年9月11日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金融业务。
在市场建设方面,中国较早出现的金融市场是同业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从1984年起,开始允许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互拆借融通资金。1986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率武汉市分行率先组织武汉市城市信用社建立了拆借市场,随后,全国各地也相继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同业拆借市场。1996年1月3日,全国联网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试运行,拆借利率CHIBOR开始形成。票据市场方面,1981年2月,上海杨浦和黄浦两个区开始开办同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其他各省市随后也开始试办这项业务。198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决定从1985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这项业务,并允许专业银行将持有的贴现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
亟需发展的市场是债券市场。从1980年起,国家恢复政府债券的发行,此后又陆续发行了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短期融资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国家投资债券等一系列品种。到1992年底,累计共发行国债1700亿元,国家投资债120亿元,国家投资公司债160亿元,金融债400亿元,企业债1320亿元。但除国债外,企业债和金融债的市场很不活跃。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者短债长用,导致企业债券到期偿还率低,信誉下降,政府和银行仍是一切债券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使得这些债券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国债的性质。企业债券的积极作用未能发挥出来,社会筹资成本却提高了。
影响最大的金融市场是股票市场。中国现有两家股票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1988年开始营业,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成立并开始营业。到1997年上半年,两地上市公司已达600多家,直接参与股市的个人投资者有数百万,股票市场已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热点。但围绕股票的发行、流通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市场投机性过强,股市的功能尚未能健康发挥。
金融市场中建设比较规范的是外汇市场。1979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外汇留成制度,1980年10月中国银行在12个城市开办了外汇调剂业务,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允许外资企业进入调剂市场并按市场价进行交易的规定,大大促进了调剂市场的发展。1987年起,自经济特区开始,全国许多地方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允许外汇调剂价根据市场供求决定。1994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在市场供求的基础上,由政府管理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正式形成。这是一个建立在结售汇基础上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进行头寸平补的批发性市场。市场运行几年多来,人民币汇率趋向合理,走势平稳;国家外汇储备大量增加。
另外,中国的基金市场、证券回购市场、保险市场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金融期货曾一度试点,但因条件尚不成熟而关闭。黄金市场的开放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可以说,中国的金融改革已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必须看到,金融市场的建设离规范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再加上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约,金融市场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