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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内有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通常包括现役和预备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兵役制度的主体。从后备力量来讲,预备役是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公民登记服预备役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都是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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