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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义务交售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义务交售制yì wù jiāo shòu zhìсистéма обязвки)

义务交售制

苏联1933—1957年期间实行的农副产品收购制度。规定国家以固定价格向农牧业生产者收购粮、油、棉、马铃薯、禽蛋、蔬菜以及肉、乳等农副产品。农牧业生产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完成交售义务。

义务交售制

苏联在公元1933—1957年间实行的农民按规定的任务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的制度。其内容是:国家预先(收获以前)对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庄员的家庭副业和个体农户规定向国家交售固定数额农产品的任务,并按采购价格支付义务交售的农产品价款。交售定额很高 (30年代谷物义务交售约占总产量的30~40%,40年代约占16%),价格很低,(不仅低于收购价格和集体农庄市场价格,而且大大低于成本,如1940年谷物义务交售价格仅为国营农场生产成本的30%,1952年为12%)。义务交售制实际上具有税收的效力,是国家从农民手中取得发展工业所需资金的重要渠道。义务交售任务是法律予以保证的,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庄员、个体农户必须完成。如果不按规定期限完成义务交售任务,对集体农庄要处以罚款,并要求提前完成全年任务;对个体农户则要按刑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完成了义务交售任务,并在整个州(边疆区)完成了采购计划的条件下,才允许农产品进入集体农庄市场销售。由于长时期采取剥夺农民的办法积累工业资金,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7年为统一收购制所替代。

义务交售制

苏联从1933年到1957年所实行的农畜产品收购制度。含有税收性质。在1940年以前是按各地区每年农牧业收获总量,按比例收购。1940年以后,改按每公顷土地的收购定额来计算收购量。这种制度对于保证城镇居民所必需的粮食和其它农畜产品的供应,以及工业生产所必需的农业原料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定额偏高,固定价格很低,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3年苏联政府决定缩减收购量,提高固定价格。1958年开始采取新的收购制度。

义务交售制

义务交售制

苏联1933—1957年间实行的农产品采购制度。1933年,苏联政府颁布了农产品收购法令,其做法是: 国家在收获以前按一定标准规定集体农庄和庄员、个体农户向国家义务交售一定品种和固定数额的农产品任务,并按规定的采购价格支付交售农产品的价款。义务交售任务一旦下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不按期完成要追究法律责任。对集体农庄要处以罚款,并要求提前完成全年任务; 对于个体农户则按法律规定处罚。只有在整个州 (边疆区) 完成了采购计划的前提下,完成了义务交售任务后的农产品才能进入集体农庄市场销售。实际上,义务交售带有税收的性质,成为国家从农民手中取得工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渠道。1953年,政府决定缩减交售数量,提高规定价格。1957年,苏联决定实行统一收购制,取消了义务交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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