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义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义利yì lì(字)周朗,南朝宋人,除建平王宏中军录事参军。 义利中国古代两大道德范畴。义指社会道德准则、道义、美德。利指物质利益、功利。在义利关系上,春秋时代认为社会道德准则规范物质利益。《左传》成公16年:“义以建利。”成公2年:“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早期儒家认为,只有合乎义的利才是可取的,不合乎道义、美德的利不足取。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又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他又将义利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根本点。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同上书)。孟子认为义利是对立的,“后义而先利”,“上下交征利”,势必引起人与人的冲突,“而国危矣”。因而主张“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荀子认为利是人所共欲的,“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荀子·荣辱》)君子持义不顾其利为勇,贾盗唯利之见为勇,“为事利,争货财,唯利之见,是贾盗之勇也;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重死而持义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同上书)他分析了义克利和利克义两种情况,“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故义胜利为治世,利克义者乱世。”(《荀子·大略》)概言之,儒家重义而轻利。墨家义利兼重,认为利即义。墨子认为,“义者正也。何以知义之为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下》)但是,墨家所说的利,是“人民之大利”、 “民之利”、 “天下之利”、“国家百姓之利”,指社会共同利益,而不是指个人的私人利益。因而,墨子断言:“义,利也。”(《墨子·经上》)汉儒认为义重于利,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春秋繁露·身之养莫重于义》)他主张正义不谋利,“正其谊(义)不谋其利”。义之所在,就是天下公利,“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也,……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泻于海也。”(《春秋繁露·考功名》)宋儒特重义利之辨,张载认为:“义,公天下之利。”(《正蒙·大易》)邵雍以义利区别圣人、贤人、小人,“君子喻于义,贤人也;小人喻于利而已;义利兼忘者,唯圣人能之。”(《观物外篇》)程颐以公私判别义利,认为“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语录》卷17)因而,“圣人认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同上书,卷16)朱熹认为,义利一体为头尾,“义利犹头尾然。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何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事,更不理会。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朱子语类》卷27)陈淳以天理与人欲分别义利,他说:“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天理所宜者,即是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也;人情所欲者,只是不当然而然,有所为而然也。天理所宜是公,人情所欲是私。”(《北溪字义》下)叶适重利兼义,他说:“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清初王夫之以道用分别义利,认为二者相反相成。他说:“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出乎义,入乎害,而两者之外,无有利也。《易》曰利物和义。义足以用,则利足以和。”(《尚书引义》卷2)颜元主张正其义也谋其利,反对重义轻利。他说:“盖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习斋言行录》)认为利是和于义的, “《尚书》明与正德厚生并为三事,利用安身,利用刑人,无不利。利者,义之和也。……其实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四书正误》卷1)古代伦理学家对义利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其中重义轻利、重利轻义和义利兼重的三种论点,对于人们认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有所帮助的。 义利 义利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范畴,义利是表达人们对社会伦理规范与物质利益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的概念。义指一定的社会伦理规范,利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及追求物质利益 (也包括某些非物质利益) 的活动。义与利都是历史的概念,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物所说的义与利,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属性,他们对于义利关系的看法,也会有不同的实际作用。《国语·晋语》将义看作利的基础,认为“义以生利”,“废义则利不立”。儒学创始人孔子把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看作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争夺和社会动乱的原因,将义利对立起来,并贬低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主张“义然后取”,“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孟子进一步指出:“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 墨家倾向于义与利的统一。墨翟强调义之所以为“天下之良宝”是因为“义可以利人”(《墨子·耕柱》)。后期墨者则进一步认为“义,利也”(《经上》)。《管子》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把有充足的衣食等物质生活资料作为讲求礼节荣辱的基础。商鞅、韩非等法家,反对儒家以仁义礼乐治理国家的思想,认为“求利之心”是人们生而具有的,人与人的关系都是利害关系,主张用法治把人们的求利活动引导到耕战上来。道家则宣扬无知、无欲,“绝仁弃义”,“绝巧弃利”,将义与利二者一并弃绝。先秦以后历代思想家对义利问题提出的观点,主要是两种类型: 一种是继承和发展了儒家孔、孟先义后利、以利制义的观点并吸收了道家义利观中的保守落后成分,主张重义轻利、贵义贱利,“正其谊不谋其利”,“存天理,去人欲”等等。而后以汉代的董仲舒、贤良文学、宋代的朱熹、程颢、程颐以及明代的王守仁等为最典型的代表。他们的观点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正统,长期在思想界处于统治地位。另一种是继承和发展了商、韩、《管子》作者关于肯定和重视人的物质欲求的思想,汲取儒墨等其他学派义利观中的合理成分,强调利的重要和利与义的统一,认为求富求利是人之“不学而俱欲”的情性,“人富而仁义附焉”(《史记·货殖列传》) 批判贵义贱利,主张“正其谊以谋其利” (颜元: 《四书正误》)。以汉代的司马迁、桑弘羊,宋代的李觏、叶适,清代的颜元等为典型代表。他们的义利观与被视为正统的义利观有明显的区别,具有较多合理成分。近代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虽然也曾沿用义利来表达他们对物质利益与政治、伦理的关系的看法,批判封建正统的贵义贱利思想,但是由于他们已赋予义利以新的内涵,其意义与作用已与古代义利观有实质性的不同了。 ☚ 思想观点 重义轻利 ☛ 义利中国伦理范畴之一。指道德行为与功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左传·昭公十年》:“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指出“义”既是“为愈(贤)”的依据,又是“利”的根本,主张义重于利的义利统一观。孔子把“义”与“利”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对立的道德标准,宣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反对“不义而富且贵”(《论语·述而》)的行为。战国时期,墨子后学则以“义”为“利”,提出“义,利也”(《墨子·经上》)的思想,强调用功利的大小来评价道德行为的得失。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提倡存“义”而不言“利”。荀子修正了孟子之说,认为人不能完全去利存义,应当先义后利,以义制利,故称“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西汉董仲舒排斥他说,独尊孔孟,以“仁人者,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的命题,对儒家的义利观作了总结。这种舍利取义的思想,引起后世的广泛议论。西晋傅玄提倡“丈夫重义如泰山,轻利如鸿毛”(《傅子》),把董仲舒说发展为一种大义凛然的精神。宋代理学家则从义利不可并存方面去理解,认为“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二程遗书》),并把义与利的对立推广运用到“天理”与“人欲”的关系上,把儒家舍利取义发展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二)。南宋时陈亮、叶适主张“义利双行,王霸并用”(《陈亮集》卷十一),批评理学家的义利观,认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说尔”(《习学记言》卷二十三),视“功利”为“道义”之本。明李贽则否定“正其谊(义)不谋其利”的说法,明确指出:“夫欲正义,是利之也;若不谋利,不正可矣。吾道苟明,则吾之功毕矣; 若不计功,道又何时而可明也?”(《藏书·德业儒臣后论》)清颜元更提出:“盖正谊(义)便谋利,明道便计功……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颜习斋先生言行录·教及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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