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举证责任倒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举证责任倒置jǔzhènɡzérèndàozhì在行政诉讼和某些特殊民事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jǔzhèng zérèn dàozhì行政诉讼和某些特殊民事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证据制度。 ☚ 举证 巨奖销售 ☛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原则。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一方提出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即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换给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以下情况:(1)当事人一方故意使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举证或难以举证时,在证明有相反事实以前,推定有举证责任一方的主张为真实。这时本无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有反驳的举证责任。(2)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为一般经验,无须证明,如果他方对该事实仍持异议,则应由他方就其所反对的事由负举证责任。(3)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诉讼、专利诉讼以及因环境污染等侵犯行为而引起的诉讼,被告应对其产品无缺陷、未侵犯他人专利,或未发生污染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补充。相对于民枣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采取主张权利的原告不负担举证责任,由始终处于被告地位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特殊举证规则。在行政诉讼理论中.有的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通常是单方面意志的结果,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应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仅有必要,而且完全有能力提供。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充足的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时,将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则有失公允。因为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往往知之甚少,举证能力也有限。 举证责任倒置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由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即谁主张什么,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例外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或情形,一般由实体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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