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丹麦议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丹麦议会 丹麦议会丹麦王国的立法机关。丹麦王国议会历史悠久,1849年6月5日第一部宪法公布后创设议会,当时实行两院制。1915年6月5日颁布新宪法,议会仍为两院制,上院由72名议员组成 (其中54人由间接选举产生,另外18人由成立后的上院本身选举产生); 下院由140多议员组成 (其中93人由各选区直接普选产生,24人在首都哥本哈根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其余23人依各政党在下院所占席位比例加以分配)。1953年修改宪法,废除两院制,改行一院制,一直延续至今。议会议席不得超过179个,议员经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 (但很少任期届满)。议会长年开会,自每年10月第一个星期二中午12时起,至次年10月第一个星期二止,为一个议会年度。新一届议会首次集合时,在审查了议员当选资格后,立即选举议长、副议长。候选人由获得10个以上议席的政党推荐,议会通过选举加以确认,各政党按议席多少,依次选出议长和第一、二、三、四副议长的职位。议长和4位副议长组成议会主席团,决定关于议会活动的重要事宜,议长主持日常工作。丹麦议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是常设委员会,其成员按各议会党团的比例代表制予以任命。议会根据需要下设一些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设有主席团办理机构。议会还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临时性的特别委员会。宪法规定、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非经国王批准、公布,便不是正式法律; 国王拥有立法提案权和法律颁布权。国王可随时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丹麦议会的主要职权是: 议会有权同意王国最高特别法院审判国王; 议会拥有倒阁权,财政权; 议会通过对任何大臣的不信任案,该大臣必须辞职; 议会如若不信任首相,首相或辞职或下令解散议会; 议会中每个议员均有立法提案权; 任何法案均须经议会“三读”通过 (又称三轮审议,介绍法案并就其一般原则进行审议,谓之“一读”; 然后呈交有关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修正案,谓之“二读”;最后审查修正案并举行表决,谓之“三读”); 经议会同意,可审判国王和其他对国家特别危险的犯罪分子。宪法中还有一条特殊规定,经议会5/6的议员通过 (或经公民投票通过) 可将国家权力委授于根据丹麦与他国缔结的协定而建立的国际机构; 议会和国王均有权对失职的内阁成员提出弹劾,由王国最高法院审理。议会还选举1至2位非议员人士为议会监察使,负责监督国家的民事、军事管理工作。1988年5月10日,丹麦由于安全政策问题所导致提前举行的大选揭晓,以保守人民党为首的4个原执政党在这次大选中获得70席 (同1987年9月大选获席位相等),占议会总席位的近40%,其中保守人民党获35席,中央民主党为9席,基督教人民党为4席,自由党获22席。左翼反对党社会民主党仍保持了丹麦第一大党地位,获得55席,社会主义人民党获24席,共同方针党没有获得席位,处于中间地位的激进党获10席,右翼的进步党获16席。这次大选是丹麦社会民主党在议会提出的有关核政策的动议获得多数通过后,施吕特首相决定提前举行的。1989年1月10日,丹麦议会推选保守党候选人、司法大臣埃里克·宁-汉森为新议长。丹麦作为欧洲议会成员国,在1989年6月15日至18日第三届欧洲议会各国公民投票选举的518位议席中,丹麦按人口总数分配16议席。 ☚ 丹麦内阁 丹麦国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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