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货指购销合同签定以后,当事人退掉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中途退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性退货,如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提出请求,对方接到请求以后,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同意退换全部或部分货物。合法性退货,属于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范围。如果这种变更或解除,并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便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如果因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负赔偿责任。另一种是违约性退货。即不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方拒收供方全部或部分货物,或者供方不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这种违约性退货,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