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波司法互助协定1987年6月5日在华沙签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自1988年2月13日起生效。共6章31条。目的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该协定规定: 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诉讼或提出请求。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机关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由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直接通知。申请司法协助应用请求书。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应附该项请求涉及的犯罪事实的说明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机关提供司法协助,适用本国法律。该协定还对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民事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