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中法战争后,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同意在云南、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开埠通商。由此产生了所谓边界问题和边境通商问题。光绪十二年(1886)三月二十二日与法国驻华公使在天津签订此章程。共19款。其中对进出广西、云南边界货物的税则,议定凡进口税减收五分之一,出口税减收三分之一。法国政府对这个协定不满意,拒绝批准。至1896年才与1887年签订的《中法续议商务专条》一起由中法双方政府互换批准。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清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1886年4月25日)由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在天津签订。共十九款。主要内容为:议定进出广西、云南边界货物的税则,凡进口税减收五分之一,出口税减收三分之一。因法国政府不满足这些特权,于次年又诱胁清政府签订《续议通商务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