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合订越南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即《中法新约》。镇南关大捷后,中越军民准备乘胜追击的关键时刻,清政府竟于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1885年4月7日)下令停战,向战败的法国侵略者求和。清军爱国将士”拔剑砍地,恨恨连声”冯子材也极为愤怒,上折要求“诛议和之人”。但清政府不顾全国人民反对于六月九日派李鸿章为谈判代表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有:一、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二、指定在中越边境上的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为通商口岸,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三、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货物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四、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五、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从此法国侵略势力伸入到云南和广西,使中国边疆受到严重的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