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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的税法。1932年12月5日发布。(1)将商业登记表及每月营业调查表,发给各商店照实填写,限期交县财政部,经审查无误者,即发给营业证,按月收税。资本不满百元者免税。(2)各大圩场的店租和商业税,亦须征税。乡村中以营利为目的各项工厂,资本在百元以上者,亦应照商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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