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兽医诊疗资格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兽医诊疗资格立法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17条规定,凡不具备兽医资格者不得给饲育动物(牛、马、绵羊、山羊、猪、猫、鸡、鹌鹑等)进行业务诊疗。第27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者两项同时处罚:(1)违反第17条规定,不具有兽医身份给饲育动物进行诊疗者;(2)在制造虚伪或不真实情况下得到诊疗许可者。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