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与核算
简称“限额拨款”。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制订管理办法,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经办。其基本做法是:由财政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用款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分期将用款额度下达到其开户的专业银行,用款单位在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对于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款项,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坚持按月结算的原则,并由财政部将款项足额拨付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财政部当月预拨的款项,通过“财政部预拨经费限额款“科目核算。
限额拔款单位按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中央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三级,逐级转拨或支用经费限额。各开户行应于每月终了,编制分“款”的限额支出电月报,直报或层报中国人民银行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至迟于月终后四日汇总报达总行。每年对限额拨款的支用,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年终经费限额结余”自动注销。在年度终了,对当年的经费限额支出数,各开户行和各限额拔款单位于规定期限内认真进行对帐签证,并将垫付款项划转同级中国人民银行逐级汇总上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总行对全辖汇总后与财政部清算。本办法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