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理的出口商品
指在对外贸易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中,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生产、分配并承担出口供货任务的商品。这类商品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布、煤炭、原油、钢材、木材等 (通称一类物资) ; 二是涉及全国平衡的、由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通称二类物资)。1983年计划规定由中央管理的出口商品约500种 (明细品种约1000种) ,其中由国家计委统一下达计划的品种有100种。中央管理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量必须按商品分管权限,分别经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进行产供销衔接平衡后,纳入国家年度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对属于中央管理的年度出口收购数量提出建议。在中央管理出口商品中,多数品种的生产、分配和出口供货不是由同一个部门管理,而是由两三个部门管理。在出口计划确定后,承担供货任务的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工业品多数由生产部门承担出口供货任务,农副产品的出口供货任务,则多数由商业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