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享有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享有的收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为完成其事权而必须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作保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1997年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税种为: 进口产品增值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增值税、铁道营业税、银行总行营业税、一般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关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关税、国有银行所得税、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政府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等。 中央固定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fixed revenue of central government中央预算享有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享有的收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为完成其事权而必须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作保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1997年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税种为:进口产品增值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增值税、铁道营业税、银行总行营业税、一般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关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关税、国有银行所得税、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政府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等。 ☚ 国家预算收入分类 地方固定收入 ☛ 中央固定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按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划定的中央财政单独享有的收入。在不同预算体制下,中央固定收入的范围有所不同。1985年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体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 军工企业的收入; 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 烧油特别税; 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专项调节税; 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其他收入。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亏损和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在未改列财政支出之前,作为冲减收入处理。 ☚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地方固定收入 ☛ 00001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