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的机构主要有:
1.国务院组成机构
这是国务院机构的主体部分。它们负责领导和管理政府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并相对独立行使某一方面的国家行政权力,工作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组成机构的名称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它们的机构设置若需要变化,应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
这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职能机构。它们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工作量较小或比较单一; 它们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各直属机构的名称为“直属局”,凡涉外的机构,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其机构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
3.国务院办事机构
这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其工作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的机构。它们只是就某一方面的事务负责调研、政策分析、提供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也不能独立发布文件,为国务院起草文件、命令、指示,其机构的行政级别未作统一规定,一般为直属局级,也有的属正部级。
4.国务院行政序列外机构
(1) 国务院非常设机构。指常设机构之外,多担负跨地区或跨部门的综合性、协调性工作的机构,需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般由国务院各有关常设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如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2)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指不直接担负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但所从事的精神生产或物质生产的基础工作,与国务院的工作有着直接关联的单位。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