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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外合资银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外合资银行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同中国的银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分取收益的股权式银行。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后,为了更好地吸收国外的资金,学习借鉴国外银行的管理经验,除允许外国在中国开办独资经营的银行外,中国的银行还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创办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中国法律注册,受中国法律保护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和监督。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设在国外。

中外合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Chinese-foreign joint-venture bank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同中国的银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分取收益的股权式银行。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后,为了更好地吸收国外的资金,学习借鉴国外银行的管理经验,除允许外国在中国开办独资经营的银行外,中国的银行还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创办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中国法律注册,受中国法律保护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和监督。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设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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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

一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区或国家的银行同中国的银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照投资比例共同分取收益的股权式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资产的法人经济实体,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了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为了更好地吸收国外的资金,学习借鉴国外银行的管理经验,以利于现代化建设,除允许外国在中国开办独资经营的银行以外,中国的银行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共同投资创办了中外合资银行。如厦门国际银行,就是由福建省工商银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和香港泛印集团有限公司四方合资,于1985年11月28日正式组建开业的中外合资银行。
根据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和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以及1985年4月2日中国国务院发布的《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万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其中外商合营者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经批准可以经营本、外币的放款、投资、担保和票据贴现,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本、外币存款、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以及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外汇存、放款等项业务;在利率、汇率和存款准备金等方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其全部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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