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委派与撤换。董事人数由合营者协商决定并应在合同与章程中加以记载。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管合营者投资比例多少,董事长一职都由中国合营者担任,而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则由外国合营者担任,排除选举方式,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要求。董事会的职权是: 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讨论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人员之任免,及其职权之待遇等。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