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办理1985年国库券贴现业务的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1985年国库券贴现业务的补充规定1987年发布。主要内容有: ❶会计科目在“712贴现”科目下,设置国库券贴现帐户,用以核算国库券贴现业务。在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中,对于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使用“845预收利息”科目核算;对于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中贴入的国库券,应通过“0563代保管有价证券及票据”表外科目国库券贴现帐户核算。 ❷持券人申请办理国库券贴现时,必须持有单位证明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填写《1985年国库券贴现申请书》。各行经办人员在受理国库券贴现业务时,应注意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的真伪、用以贴现的国库券的真伪、国库券发行期是否1985年以及是否属于个人购买,一切审查无误后,应准予贴现、依率付清到期本息。 ❸贴现国库券到期兑付的处理。贴现国库券到期兑付时,应由经办人员凭出纳部门开具的代保管收条,办理到期的贴现国库券出库手续进行清点复核,在国库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计算到期兑付国库券的本息合计,填写国库券还付本息清单。 ☚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 00001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