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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近代农业经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近代农业经济agricultural economy in modern China

从1840年鸦片战争起,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的中国农业经济。其基本特征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租佃关系为基础,以小农个体经济为基本经营单位, 主要使用畜力和手工工具, 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很低;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和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均在百分之八九十, 农产品出口占出口商品总值的百分之七十上下, 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取自农业;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严重地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耕地面积和土地占有 据20世纪30年代的估计,全国可耕地25亿~34亿亩,占中国领土总面积的17.4~23.6%。已耕地面积各个时期不同,且无精确统计。太平天国战争爆发的1851年,全国已耕地面积约为7.7亿亩,每人平均1.79亩。此后20余年间,由于战争破坏,苏、浙、皖、赣、云、贵、陕、甘等省,土地大量荒芜,导致全国耕地面积的减缩。但这一期间热河、内蒙古、东北和台湾的土地开垦加速,耕地面积增长。就全国而言,直至20世纪初才恢复到太平天国起义前的水平。1930年前后,全国已耕地约为14.2亿亩。到1949年,全国已耕地约14.7亿亩,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0.2%,每人平均3.17亩。
近代中国土地大致分为官田、旗地和民地三大类。官田属封建国家所有,旗地由旗民世袭,民地属私人或宗族、祠庙、公司等某些社会集团所有。官田、旗地原本严禁买卖,但在鸦片战争前已出现官田、旗地的顶退和典卖;19世纪50~60年代后,典卖愈加频繁,并逐渐合法化。同时,清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对热河、东北、内蒙古、绥远和台湾等地的官荒、旗荒实行较大规模的放垦升科。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又相继对官荒、旗荒进行清理和拍卖。官地中除大量学田和“慈善”公地外,多转归私人所有。有人估计,16世纪末,官公地和私有地大约各占一半。19世纪80年代,私有地增加到75%左右,到20世纪30年代,私有地已达90%左右。
中国近代地权分配极不平均。20世纪20年代,据国民党农民部的估计,在全部农村人口中,只有45%的人占有土地,其中的44%为小户,只占全国耕地的6%,平均每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0亩。而占农村人口2.2%的大户,却占有全国耕地的43%。从农村阶级的角度看,大部分土地为地主、富农所占有,中农和贫农、雇农的土地很少。据1934年的估计,地主、富农分别占农村人口的4%和6%,而占有土地分别为50%和18%。相反,分别占农村人口20%和70%的中农和贫雇农,分别只占有15%和17%的土地。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权进一步集中。据统计,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以及其他人民只占有20~30%的土地。
租佃制度 地主占有的土地,通常不直接经营,而是分散出租给农民,凭借超经济强制手段,榨取佃农的剩余劳动。封建租佃关系是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佃农和半佃农是农民的主要成分,且呈逐年增加趋势。据统计,1912年佃农、半佃农占农民总数的51%,1937年增加到54%。封建地主的雇工直接经营虽有发展,但在大多数地区雇工经营部分只占地主全部土地的10%左右。
近代租佃关系基本上有三种类型:世袭租佃制、永佃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契约租佃制。总的发展趋势是,世袭租佃制和永佃制逐渐没落,定期或不定期的契约租佃制日益普遍。据20世纪30年代对关内16省28万余户佃农的调查,永佃农占21.1%,定期佃农占8.1%,不定期佃农占70.4%。租佃期限不断缩短,到20~30年代,许多地区已普遍缩短到1~3年。上述调查中的定期佃农,租期为1~3年的占72.6%。佃农流动性增大,押租制、预租制和分益雇役制(帮工佃种制、耪青制)更加普遍。契约形式中口头契约减少,文字契约增多。地主对农民的地租剥削很重。地租形态和征租方式各地不同。据1934年对22省789县的调查,货币地租占21%,实物地租占79%。同时,劳役地租残余在各地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在某些少数民族和落后地区甚至占优势。货币地租通常是定额租(死租),而实物地租则分为定额租和分成租(活租)。据抽样调查,20世纪30年代,定额租占整个实物地租的64%。南方地区定额租更普遍一些。总的发展趋势是: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分成租向定额租转化。押租和预租亦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据30年代初对23省359县的调查,有押租的计169县,占47%。这些变化表明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但发展极不平衡,官僚军阀地主和一些落后地区的地主以及少数民族头领对佃农的人身束缚仍然十分严重,有的甚至类同中世纪的农奴。
与此同时,地租量、地租率和剥削程度不断提高。太平天国失败后一段时间,某些地区的地租额虽有下降,但租率大都上升。20世纪初,由于一些地区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种植的推广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租额和租率普遍上升;在抗日战争期间的国民党统治区,由于人口增加,农民争佃以及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和投机,地租的增长趋势尤为明显。关于单位面积租额,19世纪末,在南方稻产区,谷租通常是“亩田石租(米)”,钱租则为制钱1 000~2 000文。在北方和西南部分地区,谷租每亩通常为3斗左右,钱租400~500文。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平分其粮”或“租取其半”,被认为是通行的租率。地租对地价的比率,则多在5~10%。20世纪30年代,地租普遍增加,租率无论南北,大多超过50%。地租对地价的比率也大多上升到10~15%。然而,这些都未包括地主的额外浮收和勒索。残酷的地租剥削是严重阻碍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营方式和规模 近代中国地权集中,但土地使用分散,经营规模狭小。无论佃农、半佃农还是自耕农,一般都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家庭成员是主要的劳动力来源,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满足家庭成员的消费。因此,一般都采取农业与家庭养殖业、手工业以及其他副业相结合的经营方式。
近代中国农业的经营规模直接受到农户家庭人口数量和劳力、土地、资金的供给等因素的制约。一般农户全家只有4~6人,1~2个劳动力,大部分农户的经营面积均在20亩以下, 资金更是极其有限。据1934年对关内22省891县的调查,61%的农户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下, 其中10亩以下的占35.8%, 10~20亩的占25.2%;20亩以上的占39%,其中20~30亩的占14.2%,30~50亩的占16.5%, 50亩以上的仅占8.3%。云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农户经营面积更小, 半数以上的农户耕作土地不足10亩。从地区看, 农户经营面积由北向南, 逐渐缩小, 西北和东北地区, 多为30~50亩, 黄淮流域10~30亩, 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大多为5~15亩。富农和经营地主的田场面积稍大,前者一般为50~200亩,后者最高可达五六百亩乃至数千亩, 但为数不多。近代后期, 因人口繁殖和农民贫困化, 田场面积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据对16省55个地区的调查, 农户平均耕作面积, 1890年为20.3亩,1910年降至15.9亩, 1930年降至13.8亩, 40年间缩小了32%。
农户不但经营规模狭小, 而且地块分割零碎。据1934~1935年对关内16省163县153万余农户的调查,平均每块(丘)耕地面积,旱地为3亩, 水田为1.25亩,其中江西、广西的旱地和水田, 以及浙江、江西、湖南、福建的旱地平均每块(丘)面积都不足1亩。通常农户经营面积愈小, 地块分割愈零碎。据1929~1933年对22省168个地区的抽样调查, 最大田场耕地每块(丘)面积, 旱地为19.4亩, 水田为9.2亩。中小田场分别只有3亩多和1亩多。地块的细小零碎, 增加了地界、田埂、沟渠、通道等非耕面积的比重, 造成耕地的浪费, 也妨碍新式农业机械的使用和土地的综合规划, 甚至使牛耕也成为不可能, 极大地妨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农业区域和结构 中国地域辽阔, 各地气候、土壤和水利灌溉条件差异很大, 很早就存在着农业的区域性分工, 并出现了某些作物的专业性种植。近代前期, 全国可大体分为三大农业区域: 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 是水稻或水稻、小麦、杂粮种植区; 黄淮流域和东北平原, 是小麦和杂粮种植区; 内蒙古、新疆、西藏以及甘肃、宁夏、青海西部地区, 是畜牧区或半农半牧区。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中国农业被卷入国际市场, 刺激了部分农作物的专业性种植和农业专业性分工的发展。原有的某些专业化种植区, 如珠江三角洲、江浙太湖流域和四川盆地的蚕桑区、长江下游三角洲的棉花种植区等, 进一步扩大;新的专业化种植区不断出现, 河北、河南、山东等省铁路沿线的棉花和花生种植区, 河南京汉铁路沿线和湖北汉水流域的芝麻种植区,山东胶济、安徽津浦、河南京汉、江苏陇海等铁路沿线的烟草种植区, 胶东和辽东半岛的柞蚕养殖区, 东北三省的大豆和小麦种植区等, 都是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不过总的来说, 专业性农业区主要限于通商口岸附近和水陆交通沿线地带, 农业专业性分工尚不发达。
近代时期,中国的农作物可大体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三大类。❶粮食作物包括稻、麦、谷子、玉米、高粱、豆类、甘薯以及其他杂粮。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 以水稻为主, 小麦、甘薯、玉米、高粱、豆类为辅; 黄淮流域及其以北地区, 以小麦、玉米、高粱、谷子为主, 甘薯、豆类、水稻为辅。20世纪初年后,北方的水稻和南方的小麦种植有所扩大。在粮食生产结构中, 稻谷种植面积约占30%, 小麦、杂粮约各占25%,其余为豆类及甘薯。粮食种植总面积,近代前期约占全国耕地的90%, 20世纪20~30年代约占80%。
❷经济作物主要包括蚕桑、棉花、麻类等纺织原料, 大豆、花生、芝麻、油菜籽、油茶、油桐等油料, 蓝靛等染料, 以及烟、茶、糖(甘蔗、甜菜)等四类作物。20世纪30年代以前, 上述大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均有不同程度的扩大。蚕桑分家蚕、柞蚕两种。前者产于江苏、浙江、广东、四川, 后者产于山东、河南、辽宁。30年代以前, 除上述老区继续扩大外, 在安徽、江西、山西、湖北、云南、贵州、广西等省区还发展起来一批蚕桑区。30年代后逐渐衰落。棉花的栽培, 近代时期继续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扩展。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河北、山东、河南、陕西是最重要的产棉省。20世纪20~30年代,全国棉花种植面积约2 000万~3 000万亩,年产量1 000万~2 000万担。大豆既是城乡人民的主要蛋白食品,又是北方地区重要的油料作物。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约占世界产量的80%, 各地均有种植, 但将近一半集中在东北。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期间, 大豆种植面积虽然增长18%, 而产量下降了11%。花生栽培原限于福建、广东, 近代逐渐向北方地区推广。20世纪初,山东、河南、河北三省的花生种植面积约占全国1/3~1/2。芝麻主要集中于河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五省, 其种植面积约占全国总数的60%。油菜籽、油菜和油桐主要产于南方各省。蓝靛的种植原来相当广泛, 19世纪末叶后, 外国染料倾销, 遂致衰落, 甚或绝迹。烟草种植主要集中于福建、广东、湖南、江西、湖北、四川、河南、安徽、江苏、山东、辽宁、吉林诸省, 19世纪末20世纪初, 曾一度发展。茶、糖原是重要出口土货。茶叶主要产于福建、台湾、广东、湖南、江西、浙江、安徽、云南、四川等省。甘蔗产于广东、福建、台湾、四川等省。近代初期, 茶、蔗种植一度迅速扩展, 19世纪80年代后, 因外国产品竞销日烈,明显衰落, 一蹶不振。在南方糖蔗衰落的同时,东北开始种植甜菜, 并有所发展。
❷园艺作物包括果树、蔬菜、花卉三类。近代时期, 随着工业、城镇和贸易的发展, 福建、广东地区的荔枝、柑橘, 北方地区的苹果、葡萄、梨、枣、杏等果树栽培, 口岸、城镇附近和铁路沿线地区的蔬菜种植,均有较大发展。不过在大部分地区,园艺作物的栽培仍然限于宅旁田畔,在整个农业生产中不占重要地位。
中国近代农业以种植业为主。据估计,作物种植用地占全国农业用地的90%左右,只有10%左右用作牧场。畜牧业和家庭养殖业,除内蒙古、西北和西藏等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外,一般仅以家庭副业的形式存在。每一农户饲养的畜禽数,马、牛、驴、骡等役畜平均约0.7头,猪、羊等肉畜约1头,鸡、鸭、鹅等家禽约4只。甲午战争后,城镇附近和铁路沿线地区的乳牛、肉用牛以及猪、鸡、鸭、鹅的商业性饲养有所发展,但从全国范围看,畜牧业和家庭养殖业在农业中的副业地位始终没有改变。而且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破坏(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损失的大牲畜即达1 400万头),农业区的役畜和食用畜禽的数量日益减少,畜牧区由于草场有的被开垦或沙化,畜牧业比重也不断缩小。
农田水利和农业技术 中国农田水利有悠久历史,但在近代仅局部地区有所改善和发展,如在北方某些小麦和经济作物种植区,有中小型水利工程的修建或井灌的推广。江南局部地区一度使用机灌和电灌。从全国范围看, 农田灌溉面积很小。根据1929~1933年的抽样调查推算,全国农田灌溉面积,1904~1909年为3.51亿亩,30年代初为3.98亿亩,均不足当时耕地总面积的40%。水田比重更低。据1932年的估计,全国(缺广西、青海、西藏数字)水田面积仅2.79亿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24.2%。此后,农田灌溉面积的比重不断下降,南方稻田区尤为明显。1949年,安徽、湖北、湖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等省农田灌溉面积的比重, 比20世纪初下降了1/3~4/5。同时,由于水利失修和森林毁坏,大大加剧了水旱灾荒的破坏程度。按10年平均计算,每年呈报水旱等灾荒的州县数,1846~1855年为201个, 1896~1905年增至426个,50年间增加了1倍多。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水旱灾荒愈加频繁。1928~1931、1933~1935年,接连发生全国性的水旱大灾,灾民上亿,直接死于灾荒的人数近2 000万。
中国传统农业属集约型,讲求精耕细作,复种指数较高,但生产工具简单,明清以来无甚发展,加之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劳动生产率很低。整个近代时期,在农业装备和技术上均无重大变革。农业动力主要是畜力和人力,其中又以人力为主。农户役畜不但数量少,而且大多是驴和黄牛等低效率牲口。据估计,役畜的田间工作量不到一个成年劳力全年工作量的一半。人工费用占农业生产成本的60~70%。农具一般仍是旧式手工工具,改良工具不多,只是在种类上比以前稍微完备一些。少数地区个别农具有所改进,但未大量推广。肥料主要是人粪尿、厩肥、沤肥、绿肥和草木灰等农家自造肥料,饼肥、石灰等商品肥次之。农户投资于农具、肥料的金额极少。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每亩的商品肥料费仅0.18元;每亩的农具投资,长江流域地区为1.67元,北方地区0.98元。种子的选择、培育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都缺乏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以致造成作物的退化和病虫害的蔓延。据估计,抗日战争前,全国农作物遭受病虫害的损失每年达10亿元以上。近代时期,也有少量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的输入、制造和租赁,但仅限于农业科研实验单位和少数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或富裕农民使用,无助于整个农业技术装备的改善和有机构成的提高。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和推广,也只限于棉花、烟草、花生、水果等少数几种农作物,而且主要是为了适应帝国主义掠夺农产品的需要。从全国范围看,近代时期,中国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日趋低劣。不少地区役畜减少,被迫以人力代替畜力,人耕取代畜耕,肥料和农具短缺,耕作粗放,地力耗竭,土地产量下降。
商业性农业和资本主义经营的发展 鸦片战争前,部分地区的商业性农业已有某种程度的发展,并出现了农业的资本主义萌芽。鸦片战争后,特别是20世纪初,帝国主义工业品倾销和农产原料掠夺的加强,国内新式工业的兴起,铁路的修建,加快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和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农产品出口数量增加,蚕桑、茶叶、棉花、烟草、花生、芝麻、大豆、油桐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明显扩大。农产品流通范围增大,商品率提高。在集中种植区,上述作物的商品率一般都在70~90%左右。粮食的商品率也提高了,小麦尤为明显。由于面粉工业的发展,不少地区的小麦商品率达50~90%左右。同时,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深,必须通过出卖相当比重的农产品以换取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据1921~1925年对7省17处的抽样调查,农户产品的出售部分占52.6%,家庭自用部分占47.4%。这些农户的生活资料有28%是从市场购买的。广东、绥远、黑龙江一些商业性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农民从市场购买的生活资料占一半左右。
农产品的商品化加速了农民的两极分化和农业雇佣劳动的发展。中国历史上,农业雇佣劳动出现很早,19世纪下半叶以后,一些地区的雇佣劳动后备军和短工劳动力市场普遍扩大,农民中的雇农比重增加。据20世纪20~30年代的调查,雇农约占农村人口的10%,约有37%的县有短工劳动力市场。雇佣劳动约占农户田间劳动的15~20%。主雇之间的封建宗法因素也逐渐削弱,雇主中庶民地主和富裕农民的比重上升,带有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逐渐在一些地区的农业雇佣劳动中占居主导地位。
各种类型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开始发生和发展,主要有四种:经营地主,富农(自耕富农和佃耕富农),农牧垦殖公司,中小型资本主义农场、果园和养殖场。
经营地主是指地主雇工经营其所占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 其产品除小部分供自家直接消费外, 大部分投放市场, 谋取利润, 但自己不参加劳动。富农是指富裕农民雇工经营自有或租进的土地, 进行商品性生产, 谋取利润, 同时自己参加劳动。经营地主的分布各地不一,华北和东北地区略多一些, 南方地区很少。从全国范围看, 地主雇工经营的土地相当于地主全部土地的10%左右。富农各地均有, 铁路沿线和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某些农业新垦区, 数量较多。从全国范围看, 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5~7%, 经营面积约占全国耕地的15~20%。经营地主和富农仍然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 并且大多兼行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 有的还使用某种形式的债务奴隶, 具有程度不同的封建性。
农牧垦殖公司是20世纪初年出现的私营农垦企业,创办者主要是官僚、军阀, 少数是商人、买办以及归国华侨。他们以招股集资的方式, 购买和开垦荒地, 经营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据不完全统计,1902~1912年, 全国共有农牧垦殖公司171家, 资本635万余元,大部分集中在荒地较多的垦殖区。这些公司只有少数采用资本主义的雇工集中经营, 且工具和技术落后, 很少使用机器, 大部分则仍然是将土地出租, 由佃农分散经营, 公司蜕变为集团地主。有的甚至进行地产投机。中小型资本主义农场多系独资经营,合资者较少。经营范围主要是果树、蔬菜、花卉和经济林木的栽培, 肉猪、奶牛、家禽、蜜蜂和淡水鱼的饲养,也有少数从事某些经济作物或粮食作物的经营。在地区分布上,主要限于通商口岸和大中城镇郊区,以及商品经济较发达的铁路沿线。
20世纪30年代后, 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经营逐渐衰落。不少经营地主蜕变为封建出租地主。富农或扩大出租土地的比重, 上升为出租地主, 或因经济状况恶化, 沦为一般自耕农或佃农, 因而富农数量减少, 经营规模缩小。农牧垦殖公司和中小型资本主义农场,大多负债累累, 纷纷倒闭。许多地区又退回到了自给自足的封闭时代。
破坏性的农业政策和农业经济的萎缩 中国封建、半封建政权对农业采取的是杀鸡取蛋的破坏性政策。鸦片战争后,清王朝政治腐败, 财力空虚, 内外交困;搜刮赋税, 维持和增加财政收入, 成为一切重大经济政策的出发点, 不可能对农业采取有效的扶持和改进措施。浚河筑堤、放垦升科、丈田清赋以及推广蚕桑种植等,都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在大多数情况下, 对农业的破坏大于对农业的扶持和促进。清代末年, 农业生产日益衰退, 农民异常贫困, 振兴农业的社会舆论高涨。在这种情况下, 清政府采取了某些改进农业的措施, 如创办农桑学校, 派遣留学人员学习西方农业技术, 兴办农业试验场, 试验和推广某些优良品种等, 并于1906年成立农工商部, 制定和颁发有关奖励华商创办农工商企业的章程。但由于经费短缺, 推行不力, 上述措施大多有名无实, 收效极微。
辛亥革命后, 各地军阀兴起, 形成军阀割据和混战局面, 他们各霸一方, 兼并土地, 筹集军饷, 加征田赋, 滥发纸币、公债, 搜刮不遗余力, 农民负担更加沉重,农业遭受破坏。北洋政府和部分地方官府,也采取过某些提高农业生产的措施, 如制定和颁发有关法令、奖励条例, 成立农业试验场、林场、苗圃以及农林传习所、讲习所等农业试验机构和农业技术传播机构, 号召推广农田水利, 颁发选种办法, 改良和推广蚕桑、茶叶、棉花和大豆等农作物的种植。这些法令和措施,除部分略有成效外,大多成为一纸空文。在华外商和国内民族资本家团体,出于自身的经济需要,也在蚕桑、棉花、烟草、花生等的品种改良及其推广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国民党执政后,继续并变本加厉地推行兼并土地、搜刮赋税、压榨农民的经济政策。1930年, 国民党制定和颁布了《土地法》, 以法令的形式维护和巩固封建买办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国民党的官僚买办则大肆兼并土地。抗日战争期间更颁发《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规定国民党政府可以强制使用或征收私有荒田。抗日战争胜利后, 国民党政府不仅接收日本侵略者在占领期间掠夺的农民土地, 充为官产,而且以“屯垦”、“合营”等方式直接掠夺和兼并农民土地。田赋征课更是有增无已, 提高正税率, 新添五花八门的附加税, 尚感不足, 复又实行田赋预征。预征年数短则十年八年, 最长的达七八十年, 有的地区1935年已预征21世纪的田赋。抗日战争开始后, 由于滥发纸币, 物价飞涨, 国民党又实行“田赋征实”, 即由原来的征收货币, 改为征收粮食、棉花等实物, 同时进行粮食“征购”、“征借”, 进一步加重了田赋搜刮。同时, 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逐渐垄断了农业贷款和农产品流通。据15省调查, 在农民的借款来源中, 四大家族控制的银行、合作社、“合作金库”所占比重, 1938年为27%,1942年增至59%。抗战时国民党统治区的蚕丝、棉花、茶叶、桐油、猪鬃等大宗出口农产品, 均由四大家族统购统销。此外,还以亦官亦私的名义设立各种公司,垄断其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加工、运输和买卖。抗战胜利后, 1945年10月向美国提出农业技术合作的建议, 由双方共同组成“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 考察和商讨农业现况, 提出改组对策。1948年8月正式签定《中美农业协定》,由双方共同组成“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 具体负责各项农业计划、措施的拟定和监督执行。这标志着近代中国农业经济的殖民地化。
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和蹂躏, 封建半封建政权破坏性的农业政策, 导致农业经济的萎缩和衰退。国民党统治时期尤为严重。由于地权兼并, 愈来愈多的农民丧失土地。据调查,广西桂林1936~1946年间,73%的贫农被迫卖地。1940年,四川省79.1%的土地集中在占人口8.6%的地主手中。农户牲畜和农具等生产资料也剧减。据统计,1949年全国牲畜减少了16%,主要农具减少了30%。农民的生产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经济状况恶化。据1921~1925年对7省17处2 866农户的调查,平均每户全年收入尚有376元,而1934~1935年对16省174万余农户的调查表明,48.2%的农户全年收入在100元以下,79.1%的农户全年收入在200元以下,34.9%的农户收支不敷,43.9%的农户借债。农家副业亦大多衰微。大量农民无以为生,只好离村外逃。据1935年对22省1 001县的调查,全家离村或青年男女离村的农户,分别占调查农户总数的4.8%和8.9%。日本侵华战争和三年内战时期,大量的农村青壮年被日本侵略者杀害或被国民党抓去当兵,致使农村劳动力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农业只能以不断萎缩的形式进行再生产。
在土地经营上,一方面是大量农民无地可种,被迫失业;另一方面是大量土地无人耕种,任其荒废。据1948年报载,河南全省荒地占耕地总数的30%,湖南、广东则分别占40%。仅以上三省,荒地面积就达6 900万亩。据统计,1942年后方13省的作物面积比1937年减少17.3%。到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的作物面积就更小了。由于耕畜、劳力、农具和肥料缺乏,农业经营愈益粗放,土质恶化,地力衰竭,单位面积产量下降。1947年同1936年比较,全国的稻谷、小麦、大豆、棉花、烟草等15种主要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除棉花外,其余14种均下降,幅度为2.8~16.8%不等。这些作物的全国总产量除少数外,亦相应缩减,幅度为8.8~38.1%不等。1949年的农产品年产量同历史最高年产量比较,粮食下降24.6%,棉花下降47.6%,烤烟下降76%,花生下降60%,农产品总产量较抗战前下降25%。
中国号称“以农立国”,农产品是主要的出口商品,国内亦尚堪自给。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本国农业的萎缩和外国农产品的倾销,农产品出口数量大幅度下降,1947年与1929~1931年比较,茶下降65.2%,丝下降94.6%,豆和豆饼分别下降96.4%和99.8%,花生下降94.3%,棉花出口绝迹。相反,进口农产品越来越多。1929~1931年,棉花占进口货值的10%,1947年增至18.5%。同时,每年进口大量米、麦、面粉等粮食以满足国内消费,少则千万担上下,多则三四千万担。即使如此,广大劳动人民仍经常处于饥饿或半饥饿状态。产需矛盾日益尖锐,据估计,国民党统治区1947年的粮食产量与最低需要量比较,稻谷少6 000万担,小麦少5 600万担,合计少11 600万担。至此,近代中国农业经济已濒临全面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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