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二、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的说明 三、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不再对屠宰税统一立法的决定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国营企业奖金税等四个税种的通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十、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条例》的决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三、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 (消费税及增值税) 计税常数 十四、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 (增值税) 计税常数表 十五、马克思论税收 十六、恩格斯论税收 十七、列宁论税收 十八、斯大林论税收 十九、论1994年中国的税制改革 (探讨文章) 二十、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制度图释 (增补)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国家和地区 | 税率(%) | 备 注 | 英 国 美 国 法 国 | 33 34 33.3 | 25万英镑以下的小公司25% 超过33.5万美元的(33.5万以下为超额累进) | 德 国 | 50 36 | 留存利润适用 分配利润适用 | 西班牙 比利时 澳大利亚 | 35 39 39 | | 日 本 泰 国 | 37.5 30 | 超过800万日元 | 韩 国 | 20 34 | <1亿圆的 >1亿圆的 | 马来西亚 新加坡 香 港 新西兰 巴 西 | 34 27 16.5 33 30 | 93年执行 93年执行 | 加拿大 | 38 | (联邦税率)对在加拿大一个省获得的所得,可以享受10%的减免, 这样联邦税率实际为28%,小公司为15% | 墨西哥 南 非 | 35 50 | |
二、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的说明 一、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是对在集市上出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的一种税,属交易行为税。它的开征是出于这样的背景;六十年代初期,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十分缺乏,社会生活发生困难,生产上不去,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对主要农副产品粮棉油等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这就使当时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大宗商品基本上退出了集贸市场。为了迅速扭转这个局面,搞活经济,国家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开农副产品的自由交换,农村集贸市场逐渐兴旺。但随着集贸市场的兴起和活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集市交易价格高,从事副业的社员比从事农业的社员收入高,影响务农社员的积极性,需要从税收上加以调节;二是集市上出售的农副产品不征税,而城市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出售的农副产品都要征税需要平衡税负; 三是少数投机倒把商贩乘机活动需要在税收方面采取措施,利用税收手段来调节和管理市场。为此,财政部制定了“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现上述立法意图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况且全国只有安徽省开征此税。鉴于上述情况和现有的税种已能覆盖集市交易行为,因此已没有必要保留此税。 二、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骡、驴、骆驼几种大牲畜,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时按其交易额向购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当时开征此税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农村大牲畜,加强对牲畜交易市场的管理,防止一些人在牲畜交易中对农民进行中间剥削。现在,上述立法意图也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保留此税。三、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不再对屠宰税统一立法的决定 为了完善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 一、在全国范围内不再对屠宰税统一立法,同时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停征屠宰税或另立新法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征收屠宰税。 二、外地区到开征屠宰税的地区收购屠宰税应税范围内的牲畜时,应遵守当地的税法规定。 三、决定征收屠宰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征收办法应报国务院备案。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国营企业奖金税等四个税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这四个税种的开征,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促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客观经济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这四个特定目的税种已失去了继续征收的必要。为了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度起取消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 取消国营企业奖金税等四个税种后,仍要继续加强对消费基金增长的宏观调控,对个人工薪收入超过免税限额的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达到征税标准的,支付单位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 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 1993年12月25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同时废止。附: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 税额幅度 |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 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2—30元/吨 0.4—30元\\吨 | 固体盐 液体盐 | 10—60元/吨 2—10元/吨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产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第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 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草案) 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附表一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一、原油 | 大庆石油管理局 | 24元 | 吨 |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大港石油管理局、河 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 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 | 12元 | 吨 | 华北石油管理局、吉林省油田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 苏石油勘探局、长庆石油勘探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江汉石油管理局、玉门石油管理局、青海石油管理局、四 川石油管理局、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延长油矿管理局、其 它陆上石油开采企业 | 8元 | 吨 |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 8元 | 吨 |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 8元 | 吨 | 二、天然气 | 四川石油管理局 | 15元 | 千立方米 | 大庆石油管理局 | 12元 | 千立方米 | 胜利石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 | 8元 | 千立方米 | 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 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 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 4元 | 千立方米 | 其他开采天然气企业 | 2元 | 千立方米 | 三、煤炭 | 统配矿 北京矿务局 开滦矿务局 | 0.50元 0.55元 | 吨 吨 |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 峰峰矿务局 井径矿务局 兴隆矿务局 邢台矿务局 邯郸矿务局 大同矿务局 阳泉矿务局 下花园煤矿 八宝山煤矿 西山矿务局 汾西矿务局 潞安矿务局 轩岗矿务局 晋城矿务局 包头矿务局 乌达矿务局 海渤湾煤矿 宝日希勒煤矿 平庄矿务局 扎赉诺尔矿务局 霍林河煤矿 伊敏河煤矿 大雁矿务局 萍乡矿务局 丰城矿务局 英岗岭矿务局 洛市矿务局 淄博矿务局 新纹矿务局 枣庄矿务局 肥城矿务局 兖州矿务局 坊子煤矿 龙口矿务局 临沂矿务局 澄合矿务局 崔家沟煤矿 | 0. 50元 0. 40元 0. 40元 1.20元 0. 80元 2. 40元 0. 80元 0. 50元 0. 50元 0. 80元 1.20元 2. 00元 0. 50元 2.00元 0. 40元 0. 40元 0. 30元 0. 30元 0. 30元 0. 30元 0. 30元 0. 30元 0. 30元 0. 50元 0. 80元 0. 60元 0. 30元 0. 50元 0. 90元 1.20元 0. 90元 1.20元 0. 50元 0. 50元 0. 70元 0. 50元 0. 6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 窑街矿务局 靖远矿务局 阿干镇煤矿 石嘴山矿务局 石碳井矿务局 淮南矿务局 淮北矿务局 哈蜜矿务局 乌鲁木齐矿务局 艾维尔沟煤矿 抚顺矿务局 阜新矿务局 北票矿务局 沈阳矿务局 辽源矿务局 通化矿务局 舒兰矿务局 珲春煤矿 鸡西矿务局 鹤岗矿务局 双鸭山矿务局 平顶山矿务局 焦作矿务局 鹤壁矿务局 义马矿务局 郑州矿务局 大屯煤电公司 徐州矿务局 涟邵矿务局 资兴矿务局 白沙矿务局 广旺矿务局 芙蓉矿务局 攀枝花矿务局 南桐矿务局 天府矿务局 松藻矿务局 | 0. 40元 0. 30元 0. 30元 0. 40元 0. 40元 0. 80元 0. 90元 0. 30元 0. 30元 0. 40元 0. 60元 0. 40元 0. 30元 0. 30元 0. 50元 0. 40元 0. 30元 0. 30元 0. 50元 0. 60元 0. 50元 1.30元 0. 70元 0. 70元 0. 60元 0. 90元 1.00元 1.00元 0. 50元 0. 30元 0. 50元 0. 50元 0. 40元 0. 70元 0. 70元 0. 50元 0. 5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 中梁山矿务局 永荣矿务局 六枝矿务局 盘江矿务局 水城矿务局 铜川矿务局 蒲白矿务局 七台河矿务局 烟台矿务局 八道壕矿务局 霍县矿务局 东山煤矿 荫营煤矿 韩城矿务局 苍村煤矿 南庄煤矿 西峪煤矿 南票矿务局 铁法矿务局 固庄煤矿 小峪煤矿 非统配矿北京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江西省 福建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0. 50元 0. 70元 0. 40元 0. 70元 0. 60元 0. 40元 0. 40元 0. 60元 0. 40元 0. 40元 1.60元 1.60元 1. 60元 0. 60元 0. 40元 1.60元 1. 60元 0. 30元 0. 30元 1.60元 1.60元 0. 60元 0. 90元 1.60元 0. 50元 0. 60元 0.80元 1.00元 0. 50元 1.00元 0. 60元 0. 50元 1.20元 1. 00元 0. 50元 0. 50元 0. 5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广东省 四川省 云南省 贵州省 陕西省 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吉林省 | 0. 50元 0. 60元 0. 60元 0. 60元 0. 50元 0. 50元 0. 50元 0. 50元 0. 50元 0. 6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一)宝石、宝石级金刚 石 | | 10.00元 | 克拉 | (二)玉石、膨润土 | | 5.00元 | 吨 | (三)石墨、石英砂、萤 石、重晶石、毒重石、蛭 石、长石、沸石、滑石、 白云石、硅灰石、凹凸 棒石粘土、高岭土(瓷 土)、耐火粘土、云母 | | 3. 00元 | 吨 | (四)大理石、花岗石 | | 3. 00元 | 立方米 | (五)石灰石、菱镁矿、 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 | 2.00元 | 吨 | (六)工业用金刚石 | | 2. 00元 | 克拉 | (七)石棉 |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 2. 00元 1.70元 1. 40元 1. 10元 0. 80元 0.5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八)硫铁矿、自然硫、 磷铁矿 | | | 1.00元 | 吨 | (九)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0. 50—3. 00元 | 吨或立方米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 | | | (一)铁矿石 | 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 16. 50元 16. 00元 15.50元 15.00元 14. 5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 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 | 六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 14. 00元 15. 00元 14. 50元 14. 00元 13. 50元 13. 0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 25.00元 24.00元 23. 00元 22.00元 | 吨 吨 吨 吨 | 入炉地下矿(重点矿山) | 二等 三等 四等 | 23.00元 22.00元 21.00元 | 吨 吨 吨 | 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 | 二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 16. 00元 15.00元 14. 50元 14.00元 | 吨 吨 吨 吨 | 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 |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 11. 50元 11. 00元 10.50元 10.00元 | 吨 吨 吨 吨 | 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 | 二等 三等 四等 | 23.00元 22.00元 21.00元 | 吨 吨 吨 | 入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 | 三等 四等 | 21.00元 20.00元 | 吨 吨 | (二)锰矿石 | | | 2.00元 | 吨 | (三)铬矿石 | | | 3. 00元 | 吨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 | (一)铜矿石 |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 1.60元 1.50元 1.40元 1.30元 1.2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 (二)铅锌矿石 | | 一等 二等 三等 | 4. 00元 3. 50元 3. 00元 | 吨 吨 吨 |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 四等 五等 | 2. 50元 2. 00元 | 吨 吨 | (三)铝土矿 | 三等 | 20. 00元 | 吨 | (四)钨矿石 | 三等 四等 五等 | 0. 60元 0. 50元 0. 40元 | 吨 吨 吨 | (五)锡矿石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 1.00元 0. 90元 0. 80元 0. 70元 0. 6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 (六)锑矿石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 1.00元 0.90元 0. 80元 0. 70元 0. 6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 (七)钼矿石 | 三等 四等 五等 | 0. 60元 0. 50元 0. 40元 | 吨 吨 吨 | (八)镍矿石 |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 12.00元 11.00元 10.00元 9.00元 | 吨 吨 吨 吨 | (九)黄金矿 | | | | 1.岩金矿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 2.50元 2.30元 2.10元 1.90元 1.70元 1.50元 1.30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2.砂金矿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 2.00元 1.80元 1.60元 1.40元 1.20元 | 50M3挖出量 50M3挖出量 50M3挖出量 50M3挖出量 50M3挖出量 |
税 目 | 单位名称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十)其他有色金属矿 原矿 | | 0.4—3.00元 | 吨 | 七、盐 | 北方海盐 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 液体盐 | 25元 12元 3元 | 吨 吨 吨 |
附表二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一、铁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2.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 | 一 等 | 1.本钢南芬露天矿 2.首钢水厂铁矿 3.鞍钢弓长岭露天矿 | 二 等 | 4.太钢峨口铁矿 5.鞍钢齐大山铁矿 6.邯邢矿山村铁矿 7.包钢公益明铁矿 | 三 等 | 8.马钢南山铁矿凹山采场 9.首钢大石河铁矿裴庄采区 10.鞍钢眼前山铁矿 11.马钢南山铁矿东山采场 12.首钢大石河铁矿柳河峪采区 13.首钢大石河铁矿羊崖山采区 14.首钢大石河铁矿大石河采区 15.唐钢棒磨山铁矿 | 四 等 | 16.唐钢石人沟铁矿 17.重钢太和铁矿 18.首钢大石河铁矿二马采区 19.武钢灵乡铁矿 20.包钢黑脑包铁矿 21.鞍钢大孤山铁矿 22.首钢大石河铁矿杏山采区 23.鞍钢东鞍山铁矿 | 五 等 | 24.唐钢扁沟铁矿 25.武钢大冶铁矿 26.首钢密云铁矿 27.攀矿兰尖铁矿 28.马钢姑山铁矿 29.本钢歪头山铁矿 30.包钢白云铁矿主矿区 31.宣钢近北庄铁矿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六 等 | 32.攀矿朱家包铁矿 33.包钢白云铁矿东矿区 34.海南铁矿北一矿区 35.海南铁矿南矿区 | 2.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 | 二 等 | 1.上海梅山铁矿 2.酒钢镜铁山矿 3.邯邢玉泉岭铁矿 | 三 等 | 4.鞍钢弓长岭井下矿 5.邯邢马家脑铁矿 6.邯邢符山铁矿 7.马钢桃冲铁矿 8.武钢程潮铁矿 | 四 等 | 9.邯邢玉石洼铁矿 10.武钢大冶铁矿 | 五 等 | 11.邯邢西石门铁矿 12.武钢金山店铁矿 13.水钢观音山铁矿 14.鲁中小官庄铁矿 | 六 等 | 15.宣钢庞家堡铁矿 | 3.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 | 一 等 | 1.海南铁矿北一矿区 | 二 等 | 2.海南铁矿枫树下矿区 | 三 等 | 3.水钢观音山铁矿 | 四 等 | 4.海南铁矿南矿区 | 4.入炉地下矿(重点矿山) | 二 等 | 1.鞍钢弓长岭井下矿 2.鲁中小官庄矿 | 三 等 | 3.马钢桃冲铁矿 | 四 等 | 4.水钢观音山铁矿 | 5.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 | 二 等 | 1.江西七宝山铁矿 2.河南东冶铁矿教场矿区 3.福建潘洛铁矿洛阳采区 4.山东莱钢荞麦地东矿区 5.辽宁凌钢保国铁矿 | 四 等 | 6.广西屯秋铁矿龙骨岭矿 7.浙江闲林埠钼铁矿 | 五 等 | 8.安徽钟山铁矿 9.江西铁坑铁矿 10.辽宁北台铁矿 11.湖北鄂钢铁矿 12.山东韩旺铁矿 13.江西乌石山铁矿 14.山西临钢尖兵村矿区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六 等 | 15.河北承钢黑山铁矿 16.安徽马鞍山矿 17.云南昆钢上厂铁矿 18.安徽黄梅山铁矿 19.江西新钢良山矿 20.云南昆钢罗茨铁矿 21.湖南湘东铁矿 22.吉林板石沟铁矿 23.云南昆钢八街铁矿 24.新疆雅满苏铁矿 | 6.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 | 三 等 | 1.江西乌石山铁矿株岭坳矿区 2.山西二峰山铁矿北山角矿区 3.黑龙江大西林矿区 | 四 等 | 4.吉林大栗子铁矿 5.河南东冶铁矿龙池沟矿区 6.江西乌石山铁矿乌石山矿区 7.山西长钢后慢水沟岭矿 8.河北綦村铁矿 9.云南昆钢八街铁红坡矿区 10.四川泸沽铁矿大顶山矿区 11.山东金岭铁矿召口区 12.山西长钢芦沟矿区 | 五 等 | 13.山西长钢北洛峡矿区 14.河北承钢大庙铁矿 15.吉林通钢板石沟铁矿 16.山东莱钢莱芜铁矿 17.河南安钢李珍铁矿 18.河南安钢杨家庄铁矿 19.吉林大栗子铁矿小栗子矿区 20.山西长钢水沟矿区 21.山东金岭铁矿山区 22.山西临钢尖兵村矿区 23.陕西略钢柳树坪矿区 24.江西良山铁矿太平矿区 25.陕西略钢阁老岭铁矿 26.陕西杨家坝铁矿 | 六 等 | 27.吉林通钢七道沟铁矿 28.浙江漓渚铁矿 29.江苏利国铁矿 30.江苏治山铁矿 31.江苏韦岗铁矿 32.江西良山铁矿良山矿区 33.湖南田湖铁矿 34.云南昆钢东、西矿区 35.湖南湘东铁矿 36.山西临钢塔儿山矿 37.云南昆钢王家滩矿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7.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 | 二 等 | 1.广东大宝山铁矿 | 三 等 | 2.四川沪沽铁矿 3.福建潘洛铁矿潘田采区 4.江西七宝山矿区 | 四 等 | 5.云南昆钢八街铁矿 6.山东黑旺铁矿 | 8.入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 | 三 等 | 1.四川沪沽铁矿 2.云南昆钢东、西区 3.吉林通钢大栗子铁矿 4.云南八街铁矿红坡工区 | 四 等 | 5.江西萍钢上珠岭铁矿 |
二、铜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一 等 | 1.浙江建德铜矿 2.内蒙古霍各气铜矿 3.江西富家坞铜矿 4.云南个旧市前进矿 5.江西大茅山铜矿 | 二 等 | 1.湖北鸡笼山铜矿 2.山西四家弯金铜矿 3.新疆布龙口铜矿 4.广东玉水铜矿 5.青海祁连山铜矿 6.安徽琅琊山铜矿 7.黑龙江松江铜矿 8.甘肃白银折腰山铜矿 9.江西江铜武山铜矿 | 三 等 | 1.广西德保铜矿 2.山东福山铜矿 3.内蒙古林西县有色公司 4.湖南麻阳铜矿 5.浙江平水铜矿 6.安徽月山铜矿 7.河南大河铜矿 8.湖北大冶铜录山铜矿 9.内蒙古白乃庙铜矿 10.江西江铜永平铜矿 11.安徽铜陵安庆铜矿 12.云南易门狮子山铜矿 13.安徽铜陵凤凰山铜矿 14.吉林通化铜镍矿 15.黑龙江多宝山铜矿 16.河北涞源铜矿 17.广东碌铜业公司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四 等 | 1.湖南七宝山铜矿 2.湖南雷坪有色矿 3.浙江诸暨铜矿 4.四川昭觉铜矿 5.辽宁万宝铜矿 6.江西九江铜硫矿 7.内蒙古莲花山铜矿 8.陕西八一铜矿 9.四川会理大铜矿 10.四川拉拉铜矿 11.江西戈阳铜矿 12.广东大麦山铜矿 13.湖南车江铜矿 14.江西江铜德兴铜矿 15.山西中条山铜矿峪铜矿 16.安徽铜陵狮子山铜矿 17.云南东川汤丹铜矿 18.云南牟定铜矿 19.山西中条山胡家峪铜矿 20.湖北大冶丰山铜矿 21.江西江铜东乡铜矿 22.云南东川落雪铜矿 23.云南大姚铜矿 24.山西中条山蓖子沟铜矿 | 五 等 | 1.辽宁红透山铜矿 2.云南东川因民铜矿 3.云南东川滥泥坪铜矿 4.湖北大冶铜山口铜矿 5.安徽铜陵铜官山铜矿 6.安徽铜陵铜山铜矿 7.云南易门三家厂铜矿 8.湖北红卫铜铁矿 9.江苏谷里铜矿 10.湖北芳畈铜矿 11.甘肃肃南铜矿 12.内蒙古布敦花铜矿 13.湖北欧阳山铜矿 14.云南丽江铜矿 15.甘肃白山堂铜矿 16.甘肃公婆泉铜矿 17.福建浦城铜矿 18.甘肃康县阳坝铜矿 19.甘肃辉铜山铜矿 20.湖北石头嘴铜铁矿 21.河北寿王坟铜矿 22.云南易门凤山铜矿 23.云南易门七步朗铜矿 |
三、铅锌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一 等 | 1.江苏南京铅锌银矿 2.云南麒麟铜锌矿业公司 3.广西拉么锌矿 4.四川会理铅锌矿 5.内蒙古白音诺尔铅锌矿 6.陕西桐木沟锌矿 7.广西岛坪铅锌矿 8.广东凡口铅锌矿 9.云南澜沧铅矿 10.四川会东铅锌矿 | 二 等 | 1.湖南黄沙坪铅锌矿 2.青海锡铁山矿务局 3.甘肃洛坝铅锌矿 4.甘肃邓家山铅锌矿 5.陕西祚水银铅矿 6.广西武宜锰锌矿 7.云南兰坪铅锌矿 8.甘肃毕家山铅锌矿 9.湖南桥口铅锌矿 10.贵州普安铅矿 11.浙江龙泉铅锌矿 12.湖南衡东铅锌矿 13.浙江黄岩铅锌矿 14.广西大新铅锌矿 15.云南个旧新建矿 | 三 等 | 1.广东大尖山铅锌矿 2.甘肃白银公司 3.广东乐昌铅锌矿 4.浙江安下铅锌矿 5.甘肃青羊峡铅锌矿 6.甘肃尖崖沟铅锌矿 7.湖南冷水江铅锌矿 8.福建连城铅锌矿 9.广西佛子冲铅锌矿 10.浙江诸暨铅锌矿 11.吉林浑江铅锌矿 12.湖南泡金山铅锌矿 13.广西阳朔铅锌矿 14.江苏潭山硫铁矿 15.陕西商州市铅锌矿 16.湖南清水塘铅锌矿 17.甘肃花牛山铅锌矿 18.山东香夼铅锌矿 19.安徽黄山岭铅锌矿 20.陕西银母寺铅锌矿 21.内蒙古孟恩银铅矿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四 等 | 1.浙江天台银铅锌矿 2.浙江龙珠山铅锌矿 3.广西浦北铅锌矿 4.广西陆川铅锌矿 5.福建大田硫铁矿 6.广西都川铅锌矿 7.湖南邵东铅锌矿 8.湖南凤凰铅锌矿 9.广西灵川铅锌矿 10.云南普雄铅锌矿 11.云南大硐铅矿 12.福建政和铅锌矿 13.云南勐糯铅矿 14.湖南高桥铅锌矿 15.湖南衡山铅矿 16.湖南江永铅锌矿 17.四川乌依铅矿 18.江西七宝山铅锌矿 19.湖南茶山铅锌矿 20.黑龙江翠峦铅锌矿(伊春) 21.云南昭通地区铅锌矿 22.浙江青田铅锌矿 23.四川荣经铅锌矿 24.湖南铜山岭有色矿 25.江西焦里银铅矿 26.广西龙胜铅锌矿 27.湖南宝山铅锌银矿 28.黑龙江西林铅锌矿 | 五 等 | 1.湖南潘家冲铅锌矿 2.辽宁青城子铅矿 3.吉林天宝山矿务局 4.江西银山铅锌矿 5.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矿 6.辽宁八家子铅锌矿 7.湖南桃林铅锌矿 8.广西泗顶铅锌矿 9.江苏吴县铜矿 10.云南石屏铅矿 11.广西渌井铅锌矿 12.甘肃小河峪铅锌矿 13.广西六良铅锌矿 14.云南北衙铅矿 15.广西永福铅矿 |
四、钨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三 等 | 1.江西于都县钨矿 2.福建清流钨矿 3.江西大余县钨矿 4.江西赣县钨矿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四 等 | 1.湖南新田岭有色矿 2.江西茅坪钨矿 3.内蒙古东乌旗钨矿 4.江西陶夕坑钨矿 5.广东云浮钨矿 6.江西兴国县钨矿 7.江西宁都钨矿 8.福建宁化钨矿 9.江西龙南县钨矿 10.江西南康县钨矿 11.湖南桂东青洞钨矿 12.江西徐山钨矿 13.湖南临武东山钨矿 14.内蒙古太八寺钨矿 15.江西上犹县钨矿 16.广东锯板坑钨矿 17.广东棉土窝钨矿 18.江西岿美山钨矿 19.江西下垅钨矿 20.江西荡坪钨矿 | 五 等 | 1.湖南川口钨矿 2.广东南山钨矿 3.广西长营岭钨矿 4.广东莲花山钨矿 5.江西画眉坳钨矿 6.江西小龙钨矿 7.江西西华山钨矿 8.江西盘古山钨矿 9.江西铁山垅钨矿 10.江西浒坑钨矿 11.湖南湘东钨矿 12.江西漂塘钨矿 13.江西大吉山钨矿 14.广东红岭钨矿 15.湖南汝城钨矿 16.广东龙胫钨矿 17.湖南瑶岗仙钨矿 18.江西全南县钨矿 19.湖南汝城大围山钨矿 20.浙江昌化钨铍矿 21.福建华安钨矿 |
五、锡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一 等 | 1.云南革新矿 2.云南大理云龙锡矿 | 二 等 | 1.广西新洲锡矿(锌) 2.广西大厂铜坑锡矿 3.四川会理岔河锡矿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三 等 | 1.云南云锡竹林锡矿 2.广西五一锡矿 | 四 等 | 1.云南都龙锡矿 2.云南西盟县西盟锡矿 3.云南个旧市促进矿 4.云南梁河县梁河锡矿 5.云南云锡古山砂锡矿 | 五 等 | 1.广西平桂矿务局 2.广东厚婆坳锡矿 3.云南云锡马拉格锡矿 4.湖南香花岭锡矿 5.云南云锡新冠砂锡矿 6.云南云锡老厂砂锡矿 7.云南云锡老厂锡矿 8.云南云锡黄茅山锡矿 9.云南云锡松树脚锡矿 10.广西大厂长坡锡矿 11.广西栗木锡矿 12.广东紫金县铁嶂锡矿 13.广东云浮县金子窝锡矿 |
六、镍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二 等 | 1.甘肃金川公司二矿区 2.甘肃金川公司龙首矿 | 四 等 | 3.吉林磐石镍矿 | 五 等 | 4.青海化隆有色公司 |
七、锑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一 等 | 1.湖南安化渣滓溪锑矿 2.湖南桃江板溪锑矿 | 二 等 | 1.云南木利锑矿 2.贵州独山锑矿 | 三 等 | 1.广西马蒿锑矿 2.广西茶山锑矿 3.贵州晴隆锑矿 4.广西马雄锑矿 5.湖南曾家溪锑矿 6.广西五圩锑矿 | 四 等 | 1.广东庆云锑矿 2.广西坡岩锑矿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五 等 | 1.江西德安锑矿 2.湖北通山锑矿 3.湖北崇阳锑矿 4.湖南东安锑矿 5.湖南锡矿山矿务局 |
八、铝土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三 等 | 1.山东铝厂沣水矿 2.山东铝厂阳泉矿 3.贵州铝厂二矿(长冲河) 4.河南郑州铝厂小关矿 5.河南郑州铝厂洛阳矿 6.贵州铝厂一矿(五龙寺) 7.山西铝厂孝义矿 |
九、钼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三 等 | 1.辽宁新华钼矿 2.陕西金堆城钼业公司 3.浙江闲林埠钼铁矿 | 四 等 | 1.浙江青田钼矿 2.吉林市钼矿 | 五 等 | 1.安徽黄山市钼矿 2.福建福安钼矿 3.江苏句容钼铜矿 4.辽宁杨家杖子矿务局 |
十、黄金矿石资源等级表砂金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一 等 | 1.珲春 | 二 等 | 2.偏岭 3.安康 4.辛安河 5.巾汤河 | 三 等 | 6.阿尔宾河 7.邓家 8.小鱼河 9.辉发河 10.青川 11.淅川 12.富万里 13.汉阴 14.四道沟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四 等 | 15.姚渡 16.富克山 17.余庆上沟 18.白水 19.三分处 | 五 等 | 20.古里 |
岩金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一 等 | 1.新城山东 2.河西 | 二 等 | 3.金翅岭 4.墨江 5.遂昌 | 三 等 | 6.文峪 7.金厂峪 8.安底 9.旧店 10.河东 11.罗山 12.平度市 13.牟平 | 三 等 | 14.峪耳崖 15.张全庄 16.海沟 17.桐沟 18.焦家 19.崤山 20.望儿山 | 四 等 | 21.金城 22.张家口 23.绍兴 24.七宝山 25.华尖 26.东闯 27.潼关 28.樊岔 29.秦岭 30.灵湖 31.岭南 | 五 等 | 32.厦甸 33.蚕庄 34.金厂沟梁 |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六 等 | 35.东平 36.五龙 37.赤卫沟 38.康山 | 七 等 | 39.金厂沟 40.大线沟 |
十一、石棉矿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一 等 | 1.祁连石棉矿 | 二 等 | 2.阿克塞石棉矿区 3.安南坝石棉矿区 4.金州石棉矿 | 三 等 | 5.茫崖石棉矿 6.巴州石棉矿 7.若羌石棉矿 | 四 等 | 8.朝阳新生石棉矿 9.朝阳县石棉矿 10.涞源石棉矿 | 六 等 | 11.四川石棉矿 12.新康石棉矿 13.陕南石棉矿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 国有企业; (二) 集体企业; (三) 私营企业; (四) 联营企业; (五) 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 生产、经营收入; (二) 财产转让收入; (三) 利息收入; (四) 租赁收入; (五)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 股息收入; (七) 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 资本性支出; (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 各种赞助支出; (八)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九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四条 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三十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一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三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 第五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五十八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 住所、经营地点; (三) 经济性质; (四) 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五)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八)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九) 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 银行帐号证明; (四)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二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 领购发票; (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三条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 前款所称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第二十二条 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 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完税凭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二)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第四十三条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第四十五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四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称赔偿责任,是指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称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套。 第五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第五十二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五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五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或者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处罚。 第六十六条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并注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七十条 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七十二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七十三条 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七十四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五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七十六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 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 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 纳税通知书; (二)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 催缴税款通知书; (四) 扣缴税款通知书; (五)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六)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 (七) 税务处理决定书; (八)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 其他税务文书。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一条 对于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前款的奖励规定不适用于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奖给举报人的奖金从税收罚款中提取。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从代扣、代收税款中提取。 第八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第一条、第二条罪的,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五、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七、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十、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二、第五条修改为:“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三、第六条修改为:“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四、删去第七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 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十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句:“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发布。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 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的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 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请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第十九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 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四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一)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的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境外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第三十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 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式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 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第三十二条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进时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的通 国税发 [1994] 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以下简称 “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货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 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 原油; (二) 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 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 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 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 (出口产品专用) 缴款书》 (以下简称 “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 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 (正本); 2.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 (协议); 3. 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 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 (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 (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 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 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格式见附件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 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 (免) 税手续。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 (包括中心支局) 税务机关负责。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补交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三、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消费税及增值税) 计税常数 关税 % | 消费税税率% | 3 | 5 | 8 | 10 | 15 | 17 | 25 | 30 | 40 | 45 | 6 | 0.2786 | 0.3055 | 0.3480 | 0.3780 | 0.4591 | 0. 4942 | 0. 6536 | 0. 7717 | 1.0670 | 1.2549 | 9 | 0. 3147 | 0. 3424 | 0. 3862 | 0. 4170 | 0. 5004 | 0. 5365 | 0. 7004 | 0. 8219 | 1.1255 | 1.3187 | 14 | 0. 3751 | 0. 4040 | 0. 4498 | 0. 4820 | 0. 5692 | 0. 6070 | 0. 7784 | 0. 9054 | 1.2230 | 1.4251 | 20 | 0. 4474 | 0. 4779 | 0. 5261 | 0. 5600 | 0. 6518 | 0. 6916 | 0. 8720 | 1.0057 | 1.3400 | 1.5527 | 30 | 0. 5680 | 0. 6011 | 0. 6533 | 0. 6900 | 0. 7894 | 0. 8325 | 1.0280 | 1.1729 | 1.5350 | 1,7655 | 35 | 0. 6284 | 0. 6626 | 0. 7168 | 0. 7550 | 0. 8582 | 0. 9030 | 1. 1060 | 1.2564 | 1.6325 | 1.8718 | 40 | 0. 6887 | 0. 7242 | 0. 7804 | 0. 8200 | 0. 9271 | 0. 9735 | 1.1840 | 1.3400 | 1.7300 | 1.9782 | 50 | 0. 8093 | 0. 8474 | 0. 9076 | 0. 9500 | 1.0647 | 1.1145 | 1.3400 | 1.5071 | 1.9250 | 2.1909 | 55 | 0. 8696 | 0. 9089 | 0. 9712 | 1.0150 | 1.1335 | 1. 1849 | 1.4180 | 1.5907 | 2.0225 | 2.2973 | 60 | 0.9299 | 0.9705 | 1.0348 | 1.0800 | 1.2024 | 1.2554 | 1.4960 | 1.6743 | 2.1200 | 2.4036 | 70 | 1.0505 | 1.0937 | 1.1620 | 1.2100 | 1.3400 | 1.3964 | 1.6520 | 1.8414 | 2.3150 | 2.6164 | 75 | 1.1108 | 1.1553 | 1.2255 | 1.2750 | 1.4088 | 1.4669 | 1.7300 | 1.9250 | 2.4125 | 2.7227 | 80 | 1.1711 | 1.2168 | 1.2891 | 1.3400 | 1.4776 | 1.5373 | 1.8080 | 2.0086 | 2.5100 | 2.8291 | 100 | 1.4124 | 1.4632 | 1.5435 | 1.6000 | 1.7529 | 1.8193 | 2.1200 | 2.3429 | 2.9000 | 3.2545 | 110 | 1.5330 | 1.5863 | 1.6707 | 1.7300 | 1.8906 | 1.9602 | 2.2760 | 2.5100 | 3.0950 | 3.4673 | 120 | 1.6536 | 1.7095 | 1.7978 | 1.8600 | 2.0282 | 2.1012 | 2.4320 | 2.6771 | 3.2900 | 3.6800 | 130 | 1.7742 | 1.8326 | 1.9250 | 1.9900 | 2.1659 | 2.2422 | 2.5880 | 2.8443 | 3.4850 | 3.8927 | 140 | 1.8948 | 1.9558 | 2.0522 | 2.1200 | 2.3035 | 2.3531 | 2.7440 | 3.0114 | 3.6800 | 4.1055 | 150 | 2.0155 | 2.0789 | 2.1793 | 2.2500 | 2.4412 | 2.5241 | 2.9000 | 3.1786 | 3.8750 | 4.3182 | 180 | 2.3773 | 2.4484 | 2.5609 | 2.6400 | 2.8541 | 2.9470 | 3.3680 | 3.6800 | 4.4600 | 4.9564 | 230 | 2.9804 | 3.0642 | 3.1967 | 3.2900 | 3.5424 | 3.6518 | 4.1480 | 4.5157 | 5.4350 | 6.0200 | 270 | 3.4629 | 3.5568 | 3.7054 | 3.8100 | 4.0929 | 4.2157 | 4.7720 | 5.1843 | 6.2150 | 6.8709 |
注: 1.鉴于应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的法定增值税税率均为17%,故表一内省略了增值税税率一栏,但表一内所列常数均已包括增值税在内; 2.常数计算公式为:
十四、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 计税常数表 关税 % | 增值税税率% | 关税 % | 增值税税率% | 关税 % | 增值税税率% | 13 | 17 | 13 | 17 | 13 | 17 | 0 | 0.1300 | 0.1700 | 19 | 0.3447 | 0.3923 | 51 | 0.7063 | 0.7667 | 1.5 | 0.1470 | 0.1876 | 20 | 0.3560 | 0.4040 | 52 | 0.7176 | 0.7784 | 2 | 0.1526 | 0.1934 | 21 | 0.3673 | 0.4157 | 55 | 0.7515 | 0.8135 | 3 | 0.1637 | 0.2051 | 22 | 0.3786 | 0.4274 | 60 | 0.8080 | 0.8720 | 5 | 0.1865 | 0.2285 | 23 | 0.3899 | 0.4391 | 65 | 0.8645 | 0.9305 | 5.5 | 0.1922 | 0.2344 | 24 | 0.4012 | 0.4508 | 68 | 0.8984 | 0.9656 | 5.8 | 0.1955 | 0.2379 | 25 | 0.4125 | 0.4625 | 70 | 0.9210 | 0.9890 | 6 | 0.1978 | 0.2402 | 26 | 0.4238 | 0.4742 | 75 | 0.9775 | 1.0475 | 7 | 0.2091 | 0.2519 | 28 | 0.4464 | 0.4975 | 78 | 1.0114 | 1.0826 | 7.5 | 0.2148 | 0.2578 | 30 | 0.4690 | 0.5210 | 80 | 1.0340 | 1.1060 | 8 | 0.2204 | 0.2636 | 33 | 0.5029 | 0.5561 | 85 | 1.0905 | 1.1645 | 9 | 0.2317 | 0.2753 | 34 | 0.5142 | 0.5678 | 90 | 1.1470 | 1.2300 | 9.7 | 0.2396 | 0.2835 | 35 | 0.5255 | 0.5795 | 100 | 1.2600 | 1.3400 | 10 | 0.2434 | 0.2870 | 38 | 0.5594 | 0.6146 | 110 | 1.3730 | 1.4570 | 11 | 0.2543 | 0.2987 | 39 | 0.5707 | 0.6263 | 120 | 1.4860 | 1.5740 | 12 | 0.2656 | 0.3104 | 40 | 0.5820 | 0.6380 | 130 | 1.5990 | 1.6910 | 13 | 0.2769 | 0.3221 | 42 | 0.6046 | 0.6614 | 140 | 1.7120 | 1.8080 | 14 | 0.2882 | 0.3338 | 43 | 0.6159 | 0.6731 | 150 | 1.8250 | 1.9250 | 15 | 0.2995 | 0.3455 | 45 | 0.6385 | 0.6969 | 180 | 2.1640 | 2.2760 | 17 | 0.3221 | 0.3689 | 48 | 0.6724 | 0.7316 | 230 | 2.7290 | 2.8610 | 18 | 0.3334 | 0.3806 | 50 | 0.6950 | 0.7550 | 270 | 3.1810 | 3.3290 |
注: 常数=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十五、马克思论税收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在存在于瑞士的“未来国家”里,这种要求差不多已经实现了。所得税是以不同社会阶级的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就是说,以资本主义社会为前提。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2页 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方式如何不同,总是可以象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和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例如,奴隶、农奴、雇佣工人都得到一定量的食物,使他们能够作为奴隶、农奴和雇佣工人来生存。靠贡赋生活的征服者,靠税收生活的官吏,靠地租生活的土地所有者,靠施舍生活的僧侣,或者靠什一税生活的教士,都得到一份社会产品,而决定这一份产品的规律不同于决定奴隶等等那一份产品的规律。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页 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1页 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种税款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捐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5页 虽然货币很早就全面地发生作用,但是在古代它只是在片面发展的民族即商业民族中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因素。……这个十分简单的范畴,在历史上只有在最发达的社会状态下才表现出它的充分的力量。它决没有历尽一切经济关系。例如,在罗马帝国,在它最发达的时期,实物税和实物租仍然是基础。那里。货币制度原来只是在军队中得到充分发展。它也从来没有掌握劳动的整个领域。 马克思: 《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41页 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就会越出商品流通领域。货币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地租、赋税等等由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这种转化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过程的总的状态,可以由例如罗马帝国两次企图用货币征收一切赋税都告失败来证明。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农民极端贫困,这种受到布阿吉尔贝尔、沃邦元帅等人如此有力地斥责的现象,不仅是由重税引起的,而且是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造成的。另一方面,在亚洲,地租的实物形式(它同时又是国税的主要因素)是建立在象自然关系那样一成不变地再生产出来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的,这种支付形式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这种支付形式是土耳其帝国自身得以维持的秘密之一。…… 在每个国家,都规定一定的总的支付期限。撇开再生产的其他周期不说,这些期限部分地是以同季节变化有关的生产的自然条件为基础的。这些期限还调节着那些不是直接由商品流通产生的支付,如赋税、地租等等。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页 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土地所有者通过立法实行掠夺,而这种掠夺在大陆各处都是不经过立法手续就直接完成了的。他们取消了封建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使土地摆脱了对国家的贡赋,以对农民和其他人民群众的课税来“补偿”国家,他们要求对地产的现代私有权(他们对地产只有封建权利),最后,他们强令实行定居法。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91页 因此,部分的拒绝纳税是每一个立宪机构不可分割的部分。每当否决预算的时候,都要发生这种拒绝纳税的事件。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3页 检查机关的代表把拒绝纳税说成是一种“动摇社会基础的措施。其实,拒绝纳税与社会基础没有丝毫关系。 ……一般来说,究竟为什么赋税、同意纳税和拒绝纳税在立宪主义历史中起着这样重要的作用呢?其实原因非常简单。正象农奴用现钱从封建贵族那里赎买特权一样,各国人民也要从封建国王那里赎买特权。国王们在与别国人民进行战争时,特别在与封建主进行斗争时需要钱。商业和工业越发展,他们就越需要钱。但是,这样一来,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也就跟着发展起来,他们所拥有的货币资金也就跟着增长起来,并且也就借助于赋税渐渐从国王那里把自己的自由赎买过来。为了保障自己的这些自由,他们保存了经过一定期限重新确定税款的权利——同意纳税的权利和拒绝纳税的权利。在英国历史中,可以特别详细地探求出这一过程。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3页 小块土地除了肩负资本加于它的抵押债务外,还肩负着赋税的重担。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拿破仑借助于他用刺刀开辟的新市场,借助于对大陆的掠夺,连本带利一并偿还了他强制征收的赋税。拿破仑的赋税曾是刺激农民发展副业的手段,而现在赋税却使这些副业失去最后的资源,失去抵御贫困化的最后的可能性。 马克思: 《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222页 上帝创造了宇宙和天赋的国王,把比较细小的事情交给了世人。甚至连“武器”和陆军中尉的军服也是用人间的方法制造的。可是人间的生产不同于天上的事情,决不能无中生有。人间的生产需要原料、劳动工具和工资,所有这些总起来说就是生产费用。这些生产费用国家靠捐税来抵偿,而税收的来源是国民的劳动。因此,从经济上说,一个国王究竟能够给予人民什么,这仍然是一个谜。首先人民应当制造武器,交给国王,然后才有可能从国王那里取得武器。国王永远只能把人民给予他的东西给予人民。从经济上说情况就是这样。但是,恰恰在人们开始识破这个经济秘密的时候,立宪的国王就出现了。因此捐税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的国王的第一个原因。 马克思:《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答市民自卫团代表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11页 每一个预算的基本问题是预算收支部分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编制平衡表,或者为结余,或者为赤字,这是确定国家或者削减、或者增加税收的基本条件。 马克思:《菲格斯·奥康瑙尔——内阁的失败。——预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7页 从物质方面说,君主制也和其他一切国家形式一样,直接用捐税来加重工人阶级的负担。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官吏和僧侣、士兵和舞蹈女演员、教师和警察、希腊式的博物馆和哥德式的尖塔、王室费用和官阶等这一切童话般的存在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2页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工人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工资。 必须确定捐税和工资之间有什么关系。 由于竞争的结果,平均工资必然下降到最低限度,就是说下降到勉强维持个人和后嗣生存的地步。捐税就是这种最低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工人的政治使命正是缴纳捐税。假如工人肩负的全部捐税用激进的办法废除,结果必然是从工资中扣除目前付出的捐税总额。因此,不是同样直接增加雇主的利润,就是仅仅变换征税的形式,先前是资本家把工人应缴的捐税连同工资一起发给,现在则是不经过转手而把这些捐税直接付给国家就是了。 如果说北美的工资高于欧洲的工资,那末,这绝不是由于北美的捐税较轻,而是由于北美的地理位置及其工商业的缘故。在那里劳动力求过于供的情况远远超过欧洲。这一真理是每个中学生都早已从亚当·斯密那里就知道的。 对资产阶级来说则相反,捐税的分配、征收和使用的方法之所以成为切身问题,不仅是由于它对工商业起着影响,而且还因为捐税是可以用来扼杀君主专制的一条金锁链。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2—343页 无论如何,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 “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 可见,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 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权力也统治着财产。”这就是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甚至政治权力还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 …… 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 “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因此,哪里的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哪里的无产者就必须将它推翻。无产者本身必须成为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30—331页 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最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时代产物。后来,城市实行了间接税制度;可是,久而久之,由于现代分工,由于大工业生产,由于国内贸易直接依赖于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间接税制度就同社会消费发生了双重的冲突。在国境上,这种制度体现为保护关税政策,它破坏或阻碍同其他国家进行自由交换。在国内,这种制度就象国库干涉生产一样。破坏各种商品价值的对比关系:损害自由竞争和交换。鉴于上述两种原因,消灭间接税制度就愈来愈有必要了。直接税制度应当恢复。可是,直接税不容许进行任何欺骗,每个阶级都精确地知道它负担着多大一份国家开支。因此,在英国,再没有什么比所得税、财产税和房屋税等直接税更不受人欢迎的了。…… …… 综上所述,贸易自由促使转向直接税制度。直接税制度则包含着反对教会、大地主和国家有价证券持有者的革命措施。这些革命措施迫切要求同工人阶级结成联盟,而这种联盟将使英国资产阶级丧失它可以从贸易自由中得到的主要利益,即资本对劳动的无限统治。 马克思: 《议会—11月26日的表决,一迪斯累里的预算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43—544页 (a)无论怎样改变征税的形式,都不能使劳资之间的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 (b) 但是,如果需要在两种征税制度间进行选择,我们则建议完全废除间接税而普遍代之以直接税; 因为,间接税提高商品的价格,这是由于商人不仅把间接税的总数,而且把为交纳间接税所预先垫支的资本的利息和利润也加在这些价格上来了; 因为,间接税使每个人都不知道他向国家究竟缴纳了多少钱,而直接税则什么也隐瞒不了,它是公开征收的,甚至最无知的人也能一目了然。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 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21—222页 城市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农村而实行的特别措施,就是消费税和入城税,一般说来,是间接税,这种间接税起源于城市(见休耳曼的著作),直接税则起源于农村。看起来,例如,消费税只是城市间接课在自己身上的税。农村居民据说必须预先缴纳这种税,但他让别人在产品的价格内把它交回来。不过在中世纪,情况并不是这样。对于农村居民劳动产品的需求,——在农村居民要把自己的产品变为商品和货币的情况下,——在多数场合,都被强制地局限于城市范围,所以农村没有可能把城市税总额加到自己产品的价格上去。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60页 罗伯特·皮尔爵士的自由贸易的措施是以所得税作为基础的。不难理解,直接课税是自由贸易在财政上的表现。如果说自由贸易还有一些意义,那么它就是意味着取消关税、消费税以及直接妨碍生产和交换的一切捐税。 马克思:《英国的新预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43页 如果捐税不能通过关税和消费税来征收,那么只好直接按照财产和收入来征收了。但是在税收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一种捐税减少,必然会引起另一种捐税相应地增加。这种减少和增加必定成反比例。因此,如果英国公众想取消大部分直接税,那末就得准备让商品和工业原料纳更高的税,总之,就得准备放弃自由贸易制度。…… …… 因为自由贸易,从而直接课税,在大不列颠是工业资本家所使用的对付土地贵族的进攻武器,所以工业资本家和土地贵族对所得税的共同征讨,就在经济方面证明了成立联合内阁在政治方面所证明了的东西,也就是说,证明了英国资产阶级软弱无力,他们为了避免向无产阶级让步而力图与寡头政治的执政者妥协。 马克思:《英国的新预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43—144页 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共产党人认为,废除国家的意思只能是废除阶级的必然结果,而随着阶级的废除,自然就没有必要用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力量去统治其他阶级了。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9页 减低捐税,更公平地分配捐税等等,这是庸俗无益的资产阶级的改革。废除捐税,这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6页 在中世纪社会中,税赋是新生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国家之间的唯一联系。由于这一联系,国家不得不对资产阶级社会做出让步,估计到它的成长,适应它的需要。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同意纳税的权利和拒绝纳税的权利已经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对管理其公共事务的委员会、即政府的一种监督。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3页 使查理一世上了断头台的英国革命就是从拒绝纳税开始的。以宣布北美脱离英国而独立告终的北美革命也是从拒绝纳税开始的。拒绝纳税在普鲁士也可能是非常不愉快的事件的先兆。……拒绝纳税只是国王和人民之间分裂的标志,只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冲突已经达到紧张而危险的程度的证明。并不是拒绝纳税引起了分裂和冲突——它只是证明了分裂和冲突的存在。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它将导致推翻现存政府,推翻现存政治制度。但这根本不会触及社会基础。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拒绝纳税正是社会对于威胁其基础的政府所采取的一种自卫手段。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4页 但是,象现在所探讨的这种形式的拒绝纳税,即不仅否决新预算,而且甚至禁止缴纳目前的赋税,也不是什么绝无仅有的事情。在中世纪就经常采用这种办法。甚至旧的德意志帝国国会和旧的封建的勃兰登堡各等级也曾经通过拒绝纳税的决议。在现代立宪国家中,更是不乏其例。1832年,拒绝纳税在英国导致了威灵顿内阁的垮台。而且,……在英国并不是议会通过拒绝纳税的决议,而是人民本身以自己的权力宣布并实现了这一行动!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4页 例行的预算只适用于一定的期限;除此之外,如果议会会议延期召开,那末议会必须在极短的间歇时期以后重新召开会议。在这种条件下,国王就不能成为独立的。在新议会中没有多数支持内阁,或者国王没有根据新议会的精神任命内阁以前,否决预算就意味着坚决拒绝纳税。由此可见,否决预算是拒绝纳税的议会形式。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 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3—304页法兰克福议会宣布,柏林议会关于拒绝纳税的决议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这样,法兰克福议会就站到勃兰登堡那边,站到弗兰格尔那边,站到独特的普鲁士主义那边去了。…… …… 前天通过的决议断送了法兰克福议会。这个决议把法兰克福议会抛入了国事犯勃兰登堡的怀抱,法兰克福议会犯了叛国罪,应当交付法庭审判。全体人民一致起来抗议国王的专横暴虐行为,这种抗议是用绝对合法的方法,即用拒绝纳税的方法实现的。而教授议会竟无理宣布这种拒绝纳税、这种全民反抗为非法,既然如此,这个议会就把自己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就犯了叛国罪。 马克思:《法兰克福议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9—50页 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勃兰登堡——曼托伊费尔内阁建议对拒绝纳税的人采取暴力手段,而对无力纳税的人予以宽大处理。 这样一来,内阁就把不纳税的人分成了两类:一种人不纳税,是因为执行国民议会的意志;另一种人不纳税,是因为纳不起税。内阁的意图昭然若揭:它想分裂民主派,它想唆使农民和工人把自己算作是无力纳税的人,以便把他们同那些根据法律拒绝纳税的人分开,从而使后者失去工人和农民的支持。但是这个计划是一定要破产的,人民懂得,他们对拒绝纳税负有连带责任,正如过去他们对纳税负有连带责任一样。 两种力量——纳税力量和征税力量之间的斗争将进入决战阶段。 马克思:《评勃兰登堡——曼托伊费尔内阁就拒绝纳税问题发布的公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5页 6.无偿地废除一切至今还压在农民头上的封建义务,如徭役租、代役租和什一税等等。 …… 8.农民的抵押地宣布为国家所有。这些抵押地的利息由农民缴纳给国家。 9.在租佃制流行的地区,地租或租金作为赋税交纳给国家。 实行第6、7、8、9各条中提出的这些措施,是为了减轻农民和小租佃者所担负的社会义务和其他义务,同时也不致减少抵偿国家开支所需的资金,而且不使生产本身遭受损失。 …… 10.成立国家银行来代替所有的私人银行,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具有法定的比价。 实行这一措施能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来调节信用事业,从而破坏大金融资本家的统治。实行这一措施就能逐渐以纸币代替黄金和白银,使资产阶级流通的必要工具,即一般的交换工具减价,因而就有可能把黄金和白银用到对外贸易上去。最后,为了把保守的资产者的利益和政府的存在联系起来,这个措施也是必要的。 …… 15.实行高额累进税,取消消费品税。 …… 为了德国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小农的利益,必须尽力争取实现上述各项措施。…… 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5页 农民所受的剥削和工业无产阶级所受的剥削,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剥削者是同一个:资本。单个的资本家通过抵押和高利贷来剥削单个的农民;资本家阶级通过国家赋税来剥削农民阶级。农民的所有权是一种符咒,它至今还使农民遭受资本支配;资本一向就是借口这个所有权来唆使农民反对工业无产阶级。只有资本的倾复,才能使农民地位提高;只有反资本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府,才能终结他们在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上的衰落。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8页 人民根据自己钱袋的情况知道得很清楚,因国债而来的税捐是怎样的一种负担。然而许多人还不知道国债在发行时期所采取的特殊形式以及国债在继续存在的现时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国家”,这是土地贵族和金融巨头联合统治的化身,它需要金钱来实现对国内和国外的压迫。它向资本家和高利贷者借钱,而付给他们一纸凭据,并且规定每100英镑借款必须付给一定数量的利息。国家用课税的办法向工人阶级榨取金钱来支付这些款子。这样,人民便给自己的压迫者做了保人,使那些借钱给压迫者的人放心借钱给他们压迫人民。构成国债的借款名目繁多; 有的按三厘付息,有的按三厘五或四厘付息不等。根据利率的不同以及其他条件,国家的有价证券就有不同的名称,如三厘证券以及其他等等。 马克思:《新的财政把戏或格莱斯顿和便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0页 由于国债是依靠国家收入来支付年利息等等开支,所以现代税收制度就成为国债制度的必要补充,借债使政府可以抵补额外的开支,而纳税人又不会立即感到负担,但借债最终还是要求提高税收。另一方面,由于债务的不断增加而引起的增税,又使政府在遇到新的额外开支时,总是要借新债。因此,以对必要的生活资料的课税(因而也是以它们的昂贵)为轴心的现代财政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税收自行增加的萌芽。过重的课税并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倒不如说是一个原则。因此,在首先建立这种制度的荷兰,大爱国者德·维特在他的箴言中对这种制度备加赞扬,把它说成是促使雇佣工人服从、俭朴、勤勉和……从事过度劳动的最好制度。但这里,我们所关心的,与其说是这种制度对雇佣工人状况的破坏性影响,不如说是它所引起的对农民、手工业者,一句话,对一切下层中产阶级分子的暴力剥夺。关于这一点,甚至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间也没有异议。现代财政制度的剥夺作用,被这一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保护关税制度加强了。 公债和与之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在财富的资本化和对群众的剥夺中所引起的重大作用,使科贝特、达布耳德等许多著作家错误地要在公债和财政制度中寻找现代人民贫困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4—825页 公债不过是增加税收和满足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所造成的新需要的一种新方式。 《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1页 最近时期,贬值的纸币流通量不断增大,其次,政府不久以前采取了一项紧急措施,以法律规定它发行的纸币贬值15%,从这些事实中可以推断奥地利国库的情况。这种使本国货币贬值的措施,也许是在征税方面的登峰造极的发明,因为这种做法就是税上加税。 马克思:《东方战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1页 而实际上捐税正是资产阶级保持统治地位的手段; ……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79页 至于捐税,贸易差额和信用(在普鲁东先生理性中)出现的逻辑顺序,我们只要看到这一点就够了:英国资产阶级在奥伦治公爵威廉三世时确立了自己的政治制度之后,一到它可能自由发展自己的生存条件时,立即建立了新的捐税制度、国家信用和保护关税制度。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80页 虽然降低某种赋税不能使工人得到任何好处,可是增加赋税却损害工人的利益。在资产阶级发达的国家中,赋税增加的好的一面在于:小农和小私有者(手工业者等)会因此而纷纷破产,并被抛入工人阶级的队伍。 马克思: 《工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39页 行动内阁同普鲁士以往的一切内阁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的真正首相是财政大臣。几百年来,普鲁士国家对下面这一事实讳莫如深:军事、对内对外政策、教会和学校,甚至宫廷事务部以及信仰、希望和爱情,都是受平凡的财政支配的。行动内阁把这个不愉快的资产阶级真理奉为金科玉律,让汉泽曼先生来当自己的首领,…… …… ……,要知道,用政治经济学的语言来说,警察就是国库。汉泽曼向国民议会建议提高甜菜糖税和烧酒税,并通过了一项甜菜糖税和烧酒税的法律,这种做法,激怒了西里西亚、各个马尔克、萨克森以及东普鲁士和西普鲁士等地的大财主,即激怒了 “上帝、国王和祖国”的拥护者们。这种措施不仅在旧普鲁士各省激起了同工业有联系的土地所有者的愤怒,而且也引起了莱茵省酿酒厂的资产阶级厂主们同样强烈的不满,因为他们看到,这样一来,同旧普鲁士各省比较起来,他们被置于更为不利的竞争条件之下。除此以外,这一措施也引起了旧普鲁士各省的工人阶级的反对,因为对于工人阶级来说,这一措施意味着,而且也只能意味着一种生活必需品的涨价。这样,实行这一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充实“加强了的国家权力” 的国库! 马克思:《资产阶级和反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38—141页 ……在1849年12月20日,即波拿巴宣布就职一周年纪念日,国民议会就颁令恢复酒税。 极力为这次恢复酒税作辩护的不是一位金融家,而是耶稣会首领蒙塔郎贝尔。他所持的论据是异常简单的。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政府是镇压的工具,是权威的机关,是军队,是警察,是官吏、法官和部长,是教士。谋害赋税,就是无政府主义者谋害秩序卫士,而秩序卫士是保卫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产不受无产阶级野蛮人侵犯的。赋税是与财产、家庭、秩序和宗教相并列的第五位天神。而酒税当然是一种赋税,并且不是一种寻常的赋税,而是一种古老的、浸透君主主义精神的、尊贵的赋税。Vive l’impot des boissons![酒税万岁!]Three cheers and one more! [万岁,万岁,万万岁!]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4页 人民普遍憎恶酒税,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在这项赋税中集合了法国赋税制度的一切可憎之点。它的征收方式是可憎的,分配方法是贵族式的,因为对最普通的酒和对最高贵的酒征税的税率都是一样; 从而,随着消费者财富的减低,税额便按几何级数逐步增加;这是倒转的累进税。它是对于伪造和仿造酒品的奖励,因而就使劳动阶级受到经常的毒害。这税使每个人口在4 000人以上的市镇都在城门口设立税卡,使每个这样的市镇都变成以保护关税抵制法国酒的异邦,这样就减少了酒的消费。大酒商,尤其是那些全靠卖酒为生的所谓小marchands devin,即酒店老板,都是酒税的死敌。最后,酒税既使消费额减少,就使产品的销售市场缩小。它既使城市工人无法买酒来喝,就使酿酒农民无法把酒卖出。而法国酿酒人数大约有1 200万。因此全体人民对于酒税的憎恶就可以理解,尤其是农民对于酒税的狂热仇恨也就可以理解。而且,他们不是把恢复酒税视为一个多少带着偶然性的单独事件。农民具有一种世代相传的特殊历史传统,他们已从这一历史经验中形成了一种信念:任何一个政府要想欺骗农民时,就向他们许诺废除酒税,而当他已把农民骗住时,它就把酒税保留起来或恢复起来。农民根据酒税来试验政府的香臭,试验政府的倾向。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5页 真正的伟大的拿破仑在圣海伦岛上曾经说过,恢复酒税是使他垮台的最大原因,因为这使法国南部农民脱离了他。这税在路易十四统治时代就已是民众憎恶的主要对象 (见布阿吉尔贝尔和活邦两人的著作)。第一次革命废除了它,而拿破仑在1808年间又把它在形式上稍加改变后重新采用起来了。……1830年许诺了废除酒税。这一年是根本不爱行其所言和言其所行的。1848年许诺了废除酒税,也如它许诺了其他一切一样。最后,什么都没有许诺过的制宪议会,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在自己的遗嘱中命令从1850年1月1日起废除酒税。但是恰巧在1850年1月1日前10天,立法议会又把它重新实行了。这样,法国人民总是白费气力企图赶跑这项赋税:当他们把它从门口摔出去的时候,它又从窗口飞进来了。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4—95页 为使读者约略地了解蒲鲁东先生对待经济细节的方法,只须说明一点就够了:他认为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平等和救济无产阶级。 消费税只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才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产业资本是一种靠直接剥削劳动来维持、再生产和不断扩大自己的持重而节俭的财富。在它手中消费税是对那些只知消费的封建贵族们的轻浮、逸乐和挥霍的财富进行剥削的一种手段。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79页 磨粉税和屠宰税直接出自工资,所得税则出自资本家的利润。国教顾问先生,这不是十分近乎真理的吗?但资本家不愿意也不可能同意从自己的利润中抽税而得不到任何补偿。竞争本身就会照顾到这一点。所得税推行几个月以后,工资减少的数额就会等于因废除磨粉税和屠宰税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资料的落价而实际增加的数额。 不是用货币而是用满足工人生活需要的物品来表示的工资,即实际工资(不是名义工资),它的水平取决于供求关系。税制的改变会使这种依附关系短时遭到破坏,但不会使这种关系发生长时期的变化。 所得税在经济上唯一的优点 (这位国教顾问一个字也未提到),就是征收这种税国家花费小一些。但无产阶级并不会从这里赚到什么。 那么,所有这些关于所得税的议论该归结成什么呢? 第一,这件事对无产阶级没有任何好处,或者只有暂时的好处。 第二,政府在征收磨粉税和屠宰税的时候每天同无产阶级直接接触,同他们相对立,为他们所痛恨;但在征收所得税的时候,它却退避起来,要资产阶级单独出面进行这种降低工资招致痛恨的活动。 可见,所得税只是对政府有利,这也说明为什么国教顾问们在所得税遭到否决以后那样懊丧。 我们暂时假定所得税对无产阶级有利,那么这届议会应不应该通过它呢? 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它不应该同意任何税收:在政府没有满足它的全部要求以前,它就应该使整个财政制度原封不动。否决税收是所有议会强迫政府向大多数人让步的手段。 马克思: 《 “莱茵观察家” 的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11—212页 财政困难使七月王朝一开始就依赖资产阶级上层,而它对资产阶级上层的依赖又经常使财政困难日益加剧起来。当没有恢复预算平衡,没有恢复国家收支平衡的时候,是不能使国家行政服从于国民生产利益的。然而,若不缩减国家支出,即若不损害现存统治制度支柱的利益,若不改变税收制度,即若不把很大一部分税负加到资产阶级上层分子肩上,又怎能恢复这种平衡呢?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3页 税制改革是一切激进资产者的拿手好戏,是一切资产阶级经济改革的特殊要素。从第一批中世纪的城市小资产者起至当代的英国自由贸易论者止,全部斗争都是围绕着捐税进行的。 捐税改革的目的不是废除影响工业发展的旧传统税和缩减国家机关的开支,就是更平等地分摊捐税。资产者愈顽强地追求平等分摊捐税的幻想,实际上这种幻想就愈不能实现。 捐税最多只能在一些次要方面改变直接以资产阶级生产为基础的分配关系,如工资和利润的关系、利润和利息的关系、地租和利润的关系,但是它丝毫动摇不了这些关系的基础。关于捐税的一切争论和探讨都是预先肯定这些资产阶级的关系是万世长存的。甚至取消捐税也只能加速资产阶级所有制及其内部矛盾的发展。 捐税能使一些阶级处于特权地位,使另一些阶级负担特别沉重,例如我们在金融贵族统治时期看到的情形就是这样。捐税只会使处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遭到破产,因为他们的地位使他们不能把捐税的重担转嫁到另一个阶级的身上。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5—336页 总起来说,这一预算案意味着: 一方面,把英国的所得税扩展到那些过去免税的城市居民阶级身上去,并且向爱尔兰的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和国家官员征收这种税; 房屋税则被推广到那些过去不缴纳这种税的城市居民阶级身上,并把这种税的数额增加一倍。另一方面——把由农业负担的麦曲税和蛇麻草税减少280万英镑; 把由航运负担的税额减少10万英镑,把茶叶税减少40万英镑。 由于增加所得税、扩大房屋税的缴纳者的范围、把房屋税的税额增加一倍,城市居民的税负加重了;这样做是为了使农村居民的税负减轻280万英镑。因此,小店铺老板、工资收入较高的机械工人和商业职员都成了房屋税的纳税人,并且第一次成了征收所得税的对象。…… 免除爱尔兰的大地主的一切所得税,并使英国的农场主和僧侣不受扩大所得税范围的影响,这显然是靠牺牲城市的利益来向农村表示仁慈。可是,从降低麦曲税得到好处的究竟是谁呢? …… 所以,从降低麦曲税得到好处的既不是农场主,也不是消费者,这些好处将为大地主和大啤酒酿造者所瓜分。…… 因此,迪斯累里的预算案可以说就是给大地主赔偿损失,而且是“十分慷慨地赔偿”。 马克思:《议会。——11月26日的表决。——迪斯累里的预算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41—543页 从表面上看来,预算好象非常堂皇可观,动人的条目很多;但是,它的实际效果如何呢?它使英国工人阶级的赋税负担真正减轻了多少呢? 唯一可以指出的是取消肥皂税和降低茶税。然而这种减轻是多么微不足道啊!有一条界线到处被准确地遵守着,人们竭力避免超过它,因为超过它就开始对工人有利,而使贵族和资产阶级受到损害。轻信的人可能会受这个预算的骗。 马克思:《英镑、先令、便士,或阶级的预算和这个预算对谁有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5—76页 人寿保险税从2先令6便士降低到6便士。这同样又是舍本逐末的精神的一个表现; 无报酬的学徒合同税从1英镑降低到2先令6便士; 律师执照税从12英镑和8英镑降低到9英镑和6英镑;办事员训练合同税从120英镑降低到80英镑。第一条以及最后两条,又是对资产阶级的明显的宽待。而对于穷人,它们根本没有带来什么好处;而6便士的广告税、报纸的印花税和纸张税之所以保存下来,是为了能够降低仆役税、犬税和马税,为富人谋利益。 马克思:《英镑、先令、便士,或阶级的预算和这个预算对谁有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5页 在日拉丹先生所创造的这些自吹自擂的广告(众所周知,这种广告多得不可胜数)中,资本税的广告无疑是一个杰作。 不过,资本税作为单一税,有其优越性;所有的经济学家,其中也包括李嘉图,都证明单一税有好处。资本税作为单一税,可以一举而消灭所有庞杂的耗费巨大的税务机构,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正常进程产生最小的影响,并且和其他一切捐税不同,征收的范围也包括投入奢侈品方面的资本。 可是,在日拉丹先生看来,资本税的作用还不仅如此,它还具有一种十分特别的良好效果。 数量相等的资本,不管它的利润是6%或3%,或根本没有利润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同样的税。这样,就会使闲置资本投入流通,从而增加了生产资本,而已经投入流通的资本则会加速周转,从而生产更多的产品。这两种情况结果都会使利润和利息下降。可是,日拉丹先生的看法却相反,他断言在这种情况下利润和利息都会上升,这真是经济学上的奇迹!把非生产资本变为生产资本和提高资本的生产率一般地会加快和加强工业危机的发展过程,会降低利润和利率。资本税只能加快这一过程,加重危机,从而加快革命因素的增长。就“不再发生革命了!” 日拉丹先生认为,资本税的第二个神效是:它使资本从利润低的农业流入利润较高的工业,……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40页 每出现一种新税,无产阶级的处境就更恶化一些;取消任何一种旧税都不会提高工资,而只会增加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6页 根据1840年的统计资料,法国农业生产总额为52亿3717万8 000法郎。从这个总数中必须除去35亿5 200万法郎的耕作成本,这里包括农民的消费在内,余下来的纯生产量是16亿8 517万8 000法郎,从这里要去掉5亿5 000万法郎支付押地借款利息,1亿法郎付给法官,3亿5 000万法郎用于赋税,1亿零700万法郎用以支付公证费、印花费、典当税等等。纯生产量剩下的只有1/3,即5亿3 800万法郎;全人口每人所得的纯收入不到25法郎。这项统计资料自然并没有把土地抵押以外的高利贷利息或律师费等估计在内。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8页 法国农民要设想魔鬼的时候,就把它设想成税吏。自从蒙塔郎贝尔把赋税宣布为天神的时候起,农民就变为不信神的人,变成为无神论者,并投到魔鬼即社会主义怀抱里去了。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4页 以提高英国人民的日常消费品茶和糖的关税来弥补所得税的减少,这就是公然减轻对富人的课税,增加对穷人的课税。 马克思:《英国的新预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45页 根据扬松 (圣彼得堡帝国大学教授) 的统计(“试验”1877年版),农民交的直接税为17 600万卢布,即: 6 360万卢布为人头税、公共税和国家地方自治捐, 3 750万卢布为代役租, 700多万卢布为省和县的捐税, 300多万卢布为没有实行法令的那些省份的地方税, 3 900多万卢布为赎金; 这里还不包括实物贡赋。 此外,还应加上几乎全部的消费税,酒税和盐税(18 000万) 以及前地主农民的代役租——2 500多万。——总共是37 200多万,超过国家预算的56%。 马克思: 《关于俄国1861年改革和改革后的发展的札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66页 自1864年以来,人头税大约增加了80%; 同时,国家地方自治捐也[增加了]。人头税增加最多的一年是1867年。 从 “委员会报告书” 中可以看出: 1862年:俄国税收(直接税和间接税)总额中,即29 200万卢布中,有76%即22 300万卢布是由贫民阶级(农民和手工业者)负担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负担又大大地增加了,因为各类农民的人头税、国家农民的代役租以及几乎全部由纳税人缴纳的国家地方自治捐都提高了。 1863年:每人的人头税[增加了]25个戈比。到1867年已经[增加了]50个戈比。自1865年以来,按人分摊的国家地方自治捐每人增加了20个戈比,现在每人平均是98个戈比。 从1862年到1867年,国家农民的代役租由25256 000卢布增加到35 648 000卢布(每人增加1个卢布以上)。1863年7月1日,小市民[负担的]人头税废除了,但是,这种人头税从小市民和农民要[分摊]一份的城市、郊区、小市镇不动产[税]中,以及从几乎完全由一些纳税阶级担负的小商业执照税和营业票税中得到了补偿,而且还绰绰有余。 …… 1867年,纳税阶层所负担的直接税为11 100万卢布,其中单是各种人头税(人头税、国家地方自治捐和国家农民的公共税)就有6 200多万卢布。而且还不包括赎金、省和县的地方自治捐,以及在那些未设有地方自治机关的省份为维持调解农民事务机构而征收的特别税。 马克思: 《关于俄国1861年改革和改革后的发展的札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64—465页 保护关税制度不过是为了在某个国家建立大工业的手段,也就是使这个国家依赖于世界市场,但自从对世界市场有了依赖性以来,对自由贸易也就有了或多或少的依赖性。此外,保护关税制度也促进了国内自由竞争的发展。因此,我们看到,在资产阶级开始以一个阶级自居的那些国家里 (例如在德国),资产阶级便竭力争取保护关税。保护关税成了它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政权的武器,是它聚集自己的力量和实现国内自由贸易的手段。 但总的说来,保护关税制度在现今是保守的,而自由贸易制度却起着破坏的作用。自由贸易引起过去民族的瓦解,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间的对立达到了顶点。总而言之,自由贸易制度加速了社会革命。先生们,也只有在这种革命意义上我才赞成自由贸易。 马克思:《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58—459页 这一时期还有这样一些特征: 禁止金银外运的法令废除了,货币贸易、银行、国债和纸币产生了,股票投机、有价证券投机和各方面的投机倒把等现象出现了。这个时期的一般特点是货币制度的发达。资本又有很大一部分丧失了它原来还带有的那种原始的自然性质。 在17世纪,商业和工场手工业不可阻挡地集中于一个国家——英国。这种集中逐渐地给这个国家创造了相对的世界市场,因而也造成了对它的工场手工业产品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旧的工业生产力所不能满足的。这种超过了生产力的需求正是引起中世纪以来私有制发展的第三个时期的动力,它产生了大工业——利用自然力来为工业服务,采用机器生产以及实行最广泛的分工。这一新阶段的其他条件——国内自由竞争,理论力学的创立(牛顿所完成的力学在18世纪的法国和英国都是最普及的科学)等等——在英国都已具备了。(国内的自由竞争到处都是通过革命的手段争得的,例如,英国1640年和1688年的革命,法国1789年的革命。)竞争很快就迫使每一个不愿丧失自己的历史作用的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工场手工业而采取新的关税措施 (旧关税已无力抵制大工业了),并随即在保护关税的保护下开办大工业。尽管有这些保护措施,大工业仍使竞争普遍化了(竞争是实际的贸易自由;保护关税只不过是抵制竞争的治标办法,是贸易自由范围内的防卫手段),创造了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世界市场,控制了商业,把所有的资本都变为工业资本,从而使流通加速 (发达的货币制度)、资本集中。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7—68页 ……由于把负担转嫁到不富裕阶层身上,富人的捐税负担就将减轻。富商将会付得少一些,然而,不太富裕的小店主在先前他可以不交直接税的那些情况下也必须纳税了。这种公平真诚问题!诚然,在4年内收入100英镑的人所缴纳的税将比收入150英镑或者15万英镑的人所缴纳的税每英镑要少两便士。但是,过了这个期限之后,他们将按同样的税率交税;甚至两年之后富人就占便宜,因为那时的税额将靠着不富裕阶层的纳税而降低。在税收方面,比较符合我们的观点的,是施行累进所得税,就是说,税率随着收入总额的增加而增加。因为,一个年收入1万英镑的人拿出5万便士,要比年收入100英镑的人拿出500便士更容易些。但是辉格党人的财政政策却是这样:他们采取装门面的、毫无价值的治标办法,拐弯抹角地做事,并且逐渐地然而是不断地减轻富人们的捐税负担,而把全部重担转嫁到穷人身上。至于那种认为所得税似乎不触及工人的说法,显然是无稽之谈: 在我们目前的这种企业主和雇佣工人的社会制度下,资产阶级在碰到加税的时候,总是用降低工资或提高价格的办法来求得补偿的。 马克思: 《英镑、先令、便士,或阶级的预算和这个预算对谁有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3—74页 在估计捐税负担时,应该考虑的主要不是它的名义上的数额,而是捐税的征收方法和使用方法。印度的征税方法极为可恶,譬如就土地税来说,在现行的方法下,大概糟踏的产品要比收获的为多。至于说到征收来的捐税的使用情况,那末只要指出以下两点就够了: 它没有拿出一丝一毫来以公益设施的形式还用于人民 (这种公益设施对亚洲国家比对任何地方都更加必不可少),再就是如布莱特先生所公正地指出的那样,统治阶级在任何地方也不象在印度那样大发其财。 马克思:《印度的捐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51—552页 ……虽然平均最低工资是由最必需的生活资料本身的价格所决定的,但还是应该指出: 第一,不同国家的最低额各不相同,例如,爱尔兰的马铃薯。 第二,不仅如此。最低额本身有自己的历史运动,它愈来愈降低到绝对最少的水平。以烧酒为例。最初用葡萄渣酿制,后来用谷物,再以后用马铃薯酒精。 促使最低额达到真正最低的水平的不仅是 1.机器生产普遍发展,分工,工人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并摆脱了地域限制; 而且是 2. 赋税的增加和国家预算支出的增加,因为,我们已经说过,取消某种赋税不会使工人得到任何好处,可是在最低工资还没有降低到极限数额以前,实行任何新税都会损害工人的利益。而这种情况在所有公民关系发生紊乱和困难的情况下都会发生。同时还应指出,赋税的增加会加速小农。小资产者和手工业者的破产。 马克思: 《工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45—646页 对工厂手工业经常采用种种的保护办法: 在国内市场上实行保护关税,在殖民地市场上实行垄断,而在国外市场上则实行差别关税。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6页 美洲的金银在欧洲市场上的出现,工业的逐步发展,贸易的迅速高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不受行会束缚的资产阶级的繁荣和货币的广泛流通,——所有这一切都使上述各种措施具有另外的意义。国家日益需要更多的货币,它为充实国库起见,现在仍然禁止输出金银;资产者对此完全满意,因为这些刚刚投入市场的大量货币,成了他们进行投机的主要对象;过去的特权成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并且可以拿来出卖;在关税法中规定了出口税,这种税只是阻碍了工业的发展,它纯粹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目的。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5页 马克思说:“保护关税制度是制造工厂主、剥夺独立劳动者、使国民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用暴力方法缩短由旧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过渡的一种人为手段。”保护关税制度在十七世纪产生的时期是这样,在十九世纪的许多年代里,仍然是这样。保护关税制度当时被认为是西欧一切文明国家的正常政策。只有德国的小邦和瑞士的州是例外,这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喜欢这种制度,而是因为在这样小的领土上无法采用这种制度。 …… 现代工业体系即依靠用蒸汽发动的机器的生产,就是在保护关税制度的卵翼之下于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多年中在英国发展起来的。而且,好象保护关税率还不够似的,…… ……在国内实行保护关税制度对工厂主说来是不需要的,因为他们打败了一切外国竞争者,他们的生存本身也依赖于出口的扩大。在国内实行保护关税制度,只有利于食品和原料的生产者,只有利于有农业收入的人,在英国当时的条件下也就是收地租的人,即土地贵族。而对于工厂主,这种保护关税制度是有害的。由于征收原料税,用这种原料加工的商品的价格便提高了;由于征收食品税,劳动的价格便提高了。 它纯粹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目的。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5页 保护关税制度是制造工厂主、剥夺独立劳动者、使国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变成资本、强行缩短从旧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的过渡的一种人为手段。欧洲各国为了获得这种发明的专利权而勾心斗角,它们一旦成为谋利者的奴仆,就不仅要为此目的而间接通过保护关税和直接通过出口补助金等来掠夺本国人民,而且还要强制地摧毁其附属邻国的一切工业,例如英格兰摧毁了爱尔兰的毛纺织工场手工业。在欧洲大陆上,柯尔培开了先例以后,这个过程更是大大地简化了。在那里,工业家的原始资本有一部分直接来自国库。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5页 保护关税派从来没有保护过小工业即手工劳动。在德国,难道李斯特博士和他的学派曾经为小亚麻业、手工纺织业、手工业要求过保护关税吗?没有,他们要求实行保护关税,不过是为了用机器挤掉手工劳动,用现代的生产代替宗法式的生产。一句话,他们是想扩大资产阶级的统治,特别是大工业资本家的统治。 马克思:《保护关税派、自由贸易派和工人队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82页 保护关税制度起初是反动的,后来是保守的,最后成了保守的进步制度。虽然乍一看来,这种理论相当诱人,很实际又很合乎情理,但也相当明显地暴露了本身的矛盾。真是惊人的矛盾!保护关税制度把一个国家的资本武装起来和别国的资本作斗争,加强一个国家的资本反对外国资本的力量,而主张这种制度的人还以为,通过这些办法就可以使资本在对待工人阶级方面变得软弱而且容易让步。归根到底,这就等于指望资本大发慈悲,好象资本本身能够大发慈悲似的。一般说来,社会改革永远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 它们应当是而且也将是弱者的强大所引起的。 马克思:《保护关税派、自由贸易派和工人队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84页 在大工业的一切领域内,生产现在能以日益增长的速度增加,与此相反,这些增产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却日益变慢。大工业在几个月中生产的东西,市场在几年内未必吸收得了。此外,那种使每个工业国家同其他工业国家,特别是同英国隔绝的保护关税政策,又人为地提高了本国的生产能力。结果是全面的经常的生产过剩,价格下跌,利润下降甚至完全消失;总之,历来受人称赞的自由竞争已经日暮途穷,必然要自行宣告明显的可耻破产。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5页 由于一切文明国家,特别是美国和德国工业的迅速发展,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大大加剧了。迅速而巨大地膨胀起来的现代生产力,一天比一天厉害地超出了它们应当在其中运动的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规律的范围——这个事实,资本家本人今天也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了。这一点特别表现在下述两种征兆中。第一,普遍实行保护关税的新狂热。这种保护关税和旧的保护关税制度的区别特别表现在: 它保护得最多的恰好是可供出口的物品。第二,整个大生产部门的工厂主组成卡特尔 (托拉斯),……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7—138页,恩格斯注 在革命时期,可以大量增加捐税,利用捐税作为打击私有财产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6页 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暴力的干涉,即采取这样一些措施,它们在经济上似乎是不够充分和没有效力的,但是在运动进程中它们却会越出本身,成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所不可避免的手段。 这些措施在各个不同的国家里当然会是各不相同的。 但是,在各个最先进和国家里几乎到处都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 1.剥夺地产,把地租供国家支出之用。 2.征收高额累进税。 3.废除继承权。 4.没收一般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 5.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89—490页 ……6.无偿地废除一切至今还压在农民头上的封建义务,如徭役租、代役租和什一税等等。 7. 各邦君主的领地和其他封建地产。一切矿山、矿井等等。全部归国家所有。在这些土地上用最新的科学方法大规模地经营农业,以利于全社会。 8.农民的抵押地宣布为国家所有。这些抵押地的利息由农民缴纳给国家。 9.在租佃制流行的地区,地租或租金作为赋税缴纳给国家。 实行第6、7、8、9各条中提出的这些措施,是为了减轻农民和小租佃者所担负的社会义务和其他义务,同时也不致减少抵偿国家开支所需的资金,而且不使生产本身遭受损失。 …… 15.实行高额累进税,取消消费品税。 …… 为了德国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小农的利益,必须尽力争取实现上述各项措施。因为只有实现了这些措施,一直受少数人剥削,并且今后还有可能受少数人压迫的德国千百万人民,才能争得自己的权利和作为一切财富的生产者所应有的政权。 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页 我们已经说过,在即将来临的运动中,民主派将会取得统治,他们将不得不提出一些多少带点社会主义性质的措施。这里发生一个问题:工人应该提出一些什么与其相反的措施呢?当然,在运动的初期,工人还不可能提出纯粹共产主义的措施。但是他们可以采取如下两个措施: 一、迫使民主派尽可能多触动现存的各方面的社会制度,破坏现在社会制度的正常发展,使他们自己丧失威信,并尽量把生产力、交通工具、工厂、铁路等等由国家集中掌握。 二、工人应当极力引伸那些当然不会采取革命手段而只会采取改良主义手段的民主派所提出的主张; 他们应当把这些要求变成对私有制度的直接攻击。例如,假若小资产者主张赎买铁路和工厂,工人就应该要求把这些铁路和工厂作为反动派财产干脆由国家加以没收,不予任何补偿。假若民主派主张施行比例税,工人就应该要求施行累进税;假若民主派自己主张施行温和的累进税,工人就应该坚持施行累进率极大而使大资本必遭复灭的累进税; 假若民主派要求调整国债,工人就应该要求宣布国家破产。这就是说,工人的要求到处都必须针对着民主派的让步和措施来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98—299页十六、恩格斯论税收 雅典民主制的国民军,是一种贵族的、用来对付奴隶的公共权力,它控制奴隶使之服从;但是如前所述,为了也控制公民使之服从,宪兵队也成为必要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的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僻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象有时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样。但是,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就拿我们今天的欧洲来看吧,在这里,阶级斗争和侵略竞争已经把公共权力猛增到势将吞食整个社会甚至吞食国家的高度。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94—195页 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95页 小资产者能够容许官僚和贵族向他们征税,这和他们服从官僚政治出于同样的原因。资产者最关心的是在分配社会负担的时候尽可能地少损害他们的利润。 总之,小资产者可以满足于用自己的消极和顽固来对抗贵族和官僚,并且靠本身特有的Vis inertiae(惰性力)保持对社会权势发生某些影响,可是对资产者说来这些都是做不到的。他们要使自己的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使自己的利益在立法、行政、司法、税务和对外政策等方面成为首要的利益。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页 工人受剥削现象所环绕的关键是: 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而资本家利用这种交易来强迫工人生产出比构成劳动力的有酬价值多得多的东西。正是资本家与工人间的这种交易创造出随后以地租、商业利润、资本利息、捐税等等形式在各类资本家及其奴仆之间进行分配的全部剩余价值。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48—249页 劳动力的价值是被支付了的,但是这个价值比资本家从劳动力榨取出来的少得多。正是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即无偿劳动,构成资本家所得的部分,更准确些说,构成资本家阶级所得的部分。……社会上一切不劳动的分子,都是依靠这种无偿劳动维持生活的。资本家阶级负担的国税和地方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等等,都是由无偿劳动支付的。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都是建立在这种无偿劳动之上的。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书评——为〈民主周报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66—267页 一方面,占有土地的农民、特别是西部各省的,抱怨他们缴纳的土地税太重;另一方面,东部各省的大地主贵族根本不缴土地税,虽然1810年10月27日颁布的法令已经规定他们要同所有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一样缴纳这种税。 恩格斯:《威廉·沃尔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7页 我们就拿英国作例子。在那里,国家的预算是9 000万英镑。其中有1 350万至1 400万英镑来自所得税,其余的7 600万中有一小部分来自营业税(邮政、电报、印花税),但绝大部分是靠对日用消费品抽税来取得的,即靠对全体国民而主要是对较贫穷阶层的收入经常不断地进行少量克扣——毫不显眼,但总合起来却是若干百万——来取得的。在现代社会中,恐怕不可能用其他办法来偿付国家的开支了。我们姑且假定说,所有这9 000万英镑在英国都是靠对120英镑(3 000法郎)以上的收入征收直接累进税取得的。每年的平均积累,整个国民财富每年的增长,按吉芬的统计,在1865—1875年是24 000万英镑。假定现在每年是3亿英镑;9 000万英镑的捐税负担在这种场合便会吞没全部积累的将近三分之一。……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76—577页 1811年在普鲁士,农民赋役的赎免以及农民和庄园主之间的各种纠纷,由法律作了这样的调节,即实物贡赋变成了货币贡赋,而货币贡赋又资本化了,赎免的办法或者是用现金分期支付,或者是把农民的部分土地割让给庄园主,或者是一部分支付现金,一部分割让土地。1816—1819年的高昂的粮价使农民不能尽快地赎免,因此这项法律一直是一纸空文。从1819年起,办理赎免手续在勃兰登堡发展得很快,在波美拉尼亚进行得较慢,在波兹南和普鲁士则进行得更慢。用这种办法从农民身上剥夺来的钱——诚然是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权利(因为赋税是违背权利而强加给农民的) ——没有按照贵族的旧习惯立即挥霍掉,而主要用来建立酿酒企业。在上述其余三省中,酿酒业的普及程度取决于农民缴的赎金有多少用于这项事业。可见,普鲁士容克们的烧酒工业完全是靠从农民身上剥夺来的钱建立的。 恩格斯:《德意志帝国国会中的普鲁士烧酒》,《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页 可见,普鲁士宪法尽管受到了双重、三重的限制,但比帝国宪法还是多一些自由主义的色彩。捐税不是每年进行表决,而是由“法律”一劳永逸地规定下来,因而,帝国国会就被剥夺了拒绝纳税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德国以外的立宪世界无法理解的普鲁士理论,就运用到德国来了,根据这一理论,人民代表只有权在纸面上否决支出,而政府却以现金的形式把收入装进腰包。 恩格斯:《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20—521页 使关税体系和官僚机构服从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这就是资产阶级所最迫切希望实现的两项措施。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3页 收税官和紧跟在他后面的吓人的法警,这些今日农民最熟悉不过的人物,都是古代马尔克社员没有听说过的。还有那些从事抵押放款的高利贷者,他们也是没有听说过的,而现在农民的田产,却一块块地落到他们的魔爪中去。 恩格斯:《马尔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8页 1890年2月20日是俾斯麦时代完结的开端。容克地主和金融巨头为了剥削德国人民群众而结成的联盟 (因为这个卡特尔正是这样的联盟而不是别的)正在收获自己的果实,烧酒税、食糖出口奖励金、谷物和肉类的关税使千百万的钱财从人民的口袋流进容克地主的口袋; 正当德国工业用自己的力量和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在世界市场上争得了地位的时候,实行了工业品的保护关税,实行这种关税很明显只是为了工厂主能够在国内以垄断价格、在国外以倾销价格出卖自己的商品; 整个一套间接税的重担压在最贫困的人民群众身上,差不多不触动富人;为了抵补不断扩大的军备开支,过分地加重赋税的负担;随着军备的不断扩大,世界战争的危险也日益增大了,这次战争可能使四五百万的德国人“倒下去”,…… 恩格斯:《今后怎样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8页 作为人为地制造工厂主的手段,保护关税制度不仅可以有益于还在继续同封建制度作斗争的尚未充分发展的资本家阶级,而且也可以有益于象美国这样一个国家——……——的新兴资本家阶级。美国既处于这种状况,便决定转而实行保护关税制度。……如果当时我没有讲错的话,那末保护关税制度对美国已经应该起到了自己的作用,而现在要变成障碍了。 这就是我一些时间以来所持的看法。…… 保护关税制度再好也不过是一种无穷螺旋,你永远不会知道什么时候才会把它转到头。你保护一个工业部门,同时也就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其他一切工业部门,因此你就必须把它们也保护起来。……就这样继续下去,in infinitum [没有尽头]。…… ……但是,保护关税制度最糟糕的一点就是一旦实行起来,就不容易再摆脱了。无论确定公平的税率是多么困难,但怎么也没有转过来实行自由贸易的困难大。…… 但是在将来,任何一个国家从保护关税制度向自由贸易过渡的时候都不可能处于英国当时所处的那种状况…… …… 可是,还有另一种最坏的保护关税制度,——就是德国正在实行的那种。德国在1815年以后也马上开始感到有必要更迅速地发展自己的工业。但是,要做到这一点,第一个条件就是废除德国各小邦之间的无数关税壁垒和它们的形形色色的财政立法以建立国内市场,换句话说,就是成立德意志关税同盟,即zollverein。要实现这一点,基础只能是与其说旨在保护本国生产不如说旨在增加国家收入的自由主义税率。在其他任何条件下,都无法说服各小邦加入关税同盟。因此,新的德国税率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保护了一些工业部门,但是在它实行的当时,却是自由贸易立法的典型。…… 这时,阵线突然发生了变化:正当自由贸易看来对德国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必要的时候,德国却转而实行了保护关税制度。这一转变毫无疑问是荒唐的,但却是可以解释的。…… 法国也由于保护关税制度的后果而吃了苦头。…… 俄国未必值得一提。在那里,关税要用黄金,而不是用国内流通的贬了值的货币来支付,而保护税率首先也是用来为贫困的政府提供它同外国债主打交道所必需的硬币…… 恩格斯:《保护关税制度和自由贸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9—427页 但是,我已经谈过,保护关税制度实行起来容易,摆脱就不那么容易了。立法机关采用了保护关税制度以后,就造成了一些同这一制度有了很大利害关系的集团,并且对这些集团承担了责任。…… 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制度的问题,完全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制度的范围内兜圈子,因此对于我们,即争取消灭这一制度的社会主义者说来,没有什么直接的兴趣。但是,它间接使我们感到兴趣,原因在于我们应该希望现代生产制度尽可能自由地、迅速地发展和扩大…… …… ……保护关税制度是人为地制造工厂主的办法,因此也是人为地制造雇佣工人的办法。不能造成前者而不造成后者。……是实行保护关税制度还是实行自由贸易,对于最终结局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而在最终结局到来以前的延缓时期也未必会有什么关系。在这一天到来以前很久,保护关税制度对于任何一个有希望获得成功而力求在世界市场上取得独立地位的国家都会变成不能忍受的镣铐。 恩格斯:《保护关税制度和自由贸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29—431页 从一个工业国必须具备的前提出发,自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为了保卫自己的财源,这个国家应该用保护关税来防止别国工业品的侵入。但是,本国工业品由于外国工业品要付关税而提高了自己的价格,这就又使关税必须不断提高,因为按照一般公认的原则,只有不断提高关税才能消除外国竞争。可见,这个顾头难顾尾的局面会无止境地继续下去,同时这里也就暴露出工业国这个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矛盾。但是,即使我们不用这些哲学范畴也可以把英国那种进退维谷的矛盾状态揭示出来。在我们现在所观察的这个生产和关税双重提高的问题上,不仅英国工业家会有自己的看法,而且其他人也会有自己的看法。首先就是外国,它们有本国工业,根本不想把自己变成英国工业品的销售市场; 其次就是英国消费者,他们绝不能容忍这样毫无止境地增加关税。英国这个工业国的发展,现在正面临着这种情况。外国不要英国货,因为它们本国也在生产物品来满足本国的需要,而英国的消费者又一致要求取消保护关税。从上面所说的情况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英国是处于进退维谷的窘境,同时一个工业国要靠本身的力量来摆脱这个窘境是办不到的; 对现状的直接观察也证明了这一点。 首先,如果谈到关税,那就连英国国内也承认,德国和法国的工厂制造出来的几乎所有的下等商品都比英国的好而且便宜; 在其他许多商品的生产方面,英国也落后于大陆。一旦取消了保护关税制度,所有这些商品就会立刻充斥整个英国,而英国工业就会因此受到致命打击。……其次,保护关税制度破坏了英国的国家收入,仅仅因为这一点,这一制度也该取消了。…… ……殖民地远没有大到足以容纳规模庞大的英国工业的全部产品的程度,而在其他地方,英国工业又到处都愈来愈受到德国和法国工业的排挤。这当然不能归咎于英国工业,而应该归咎于保护关税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把一切日用品的价格、因而也把工资提高到了很不相称的地步。而这样高的工资正好又使英国工业品价格大大超过了大陆工业品的价格。这样一来,英国就不免要限制自己的工业。可是,这和从保护关税制度过渡到自由贸易一样,是很难实现的。 恩格斯:《国内危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48—549页 有一点我认为是无疑的: 毫无资本主义以前的糟粕的纯资产阶级的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甚至在把税率提高到荒谬程度的现行保护关税制中也表现出来的巨大发展力量,有朝一日必定会导致震惊全世界的转折。一旦美国人开始做了,他们就会以巨大的力量和飞快的速度做下去,使我们欧洲人相形之下显得十分幼小。 恩格斯:《致海·施留特尔 (1892年3月30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6—317页 你信中谈到奥匈工业迅速发展的情况,我看了非常高兴。这是我们运动取得进展的唯一牢固的基础。同时,这也是保护关税制度的唯一好处,至少对大部分大陆国家和美国是这样。大工业、大资本家和庞大的无产阶级群众正在人为地制造出来,资本集中正在加速进行,中等阶层正在被消灭。其实,保护关税制度在德国是多余的,因为它正是德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得到巩固的时候实施的,它阻碍了这一过程的发展;可是,它也弥补了德国工业中的许多缺陷,不然,这些缺陷还会长期存在下去;如果德国为了取得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而被迫放弃保护关税制度,她的竞争能力就会和以前完全不同。在德国,如同在美国一样,保护关税制度目前只是一种障碍,因为它使这些国家在世界市场上不能占有她们应得的地位。因此,它在美国必将很快废止,德国也将照样行动。 恩格斯:《致维·阿德勒(1892年8月30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0页 俄国资产阶级是由酒税承包人和掠夺国家财富的军需供应商形成的;这个阶级之所以能存在,完全是仰仗国家:保护关税、津贴、盗窃国家资财、在国家认可和庇护下对工人进行最残酷的剥削。 恩格斯:《致奥·倍倍尔(1892年9月29日—10月1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6页 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将农民一个又一个地驱向高利贷者; 负债现象愈来愈普遍,而且每个人的债务愈来愈沉重,——一句话,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是未来的无产者。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69页 然而,当“帮手们”等待的时候,那些邪恶而愚昧的外国人却没有等待。他们看不出这种制度的美好,在这种制度下,英国所保持的工业上的暂时优势,会成为使它能永远垄断全世界工业的手段,并且使其他各国都降为英国的单纯的农业附庸,换句话说,就是降到爱尔兰的那种非常令人羡慕的地位。他们知道,任何一个民族,如果被剥夺了工业,从而沦为单纯是庄稼汉的集合体,那是不能和其他民族在文明上并驾齐驱的。因此他们使私人的商业利益服从于民族的迫切需要,并用高额的关税来保护他们新生的工业,这在他们看来好象是保障自己不沦于爱尔兰所处的那种经济地位的唯一手段。 他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这样做都是对的。相反地,法国如果大踏步地走向自由贸易,就会得到巨大的利益。德国这样的工业是在自由贸易之下达到今天的状况的,而俾斯麦的新的保护关税法不会损害别人,只会损害德国的工业家本身。但是有一个国家,在那里,实行一个短时期的保护关税政策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这就是美国。 美国正处在推广工业已成为全国的需要这样一个发展阶段上。这一点可以由下列事实充分证明:在发明节约劳动力的机器方面,走在前列的已不再是英国,而是美国。美国的发明每天都在代替英国的专利品和英国的机器。美国的机器输入英国,而且几乎是所有的工业部门。此外,美国拥有世界上精力最旺盛的人民,它的煤田和英国相比,英国的煤田就显得几乎等于零,它的铁和其他金属也很丰富。这样一个国家,经过20年左右短时期的保护关税政策,就能使它的工业马上达到任何一个竞争者的水平,那末能否设想它会让自己年轻的正在成长的工业去同早就建立的英国工业进行长期的持久的竞争呢?但是,曼彻斯特学派说,美国的保护关税制度只会害它自己。正如一个人多出车费坐一小时行驶50英里的特别快车,而不坐一小时行驶12英里的旧的减价列车,只是害了自己一样。 恩格斯:《对法国的通商条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89—290页 从高级贵族中出现了诸侯。他们几乎完全脱离皇帝而独立,并已掌握最大部分统治权。他们自行宣战和媾和,拥有常备军,召开省议会,征收赋税。……他们多半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才召集等级会议。他们任意地征课赋税和搜刮金钱; 等级会议对征税的批准权很少得到承认,更少见诸执行。就是在等级会议执行征税批准权的时候,诸侯照例总是通过骑士和上层僧侣两个等级而拥有多数,这两个等级都是既免税而又分享税收的。诸侯们由于奢侈生活,宫廷耗费,常备军以及政府支出日增而需款日急。赋税重担有如无已。城市多半因享有特权的保护而免担此重负;于是整个税赋的重担就落到农民身上了,既落在诸侯们的农庄雇农身上,也落在农奴、依附农以及隶属诸侯的骑士们的佃农身上。在直接税不够用的地方,间接税就实施了;财政上用尽一切巧立名目的办法,以求填满国库漏洞。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88—389页 从一个工业国必须具备的前提出发,自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为了保卫自己的财源,这个国家应该用保护关税来防止别国工业品的侵入。但是,本国工业品由于外国工业品要付关税而提高了自己的价格,这就又使关税必须不断提高,因为按照一般公认的原则,只有不断提高关税才能消除外国竞争。可见,这个顾头难顾尾的局面会无止境地继续下去,同时这里也就暴露出工业国这个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矛盾。 恩格斯:《国内危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48页 如果美国主要由于极端不合理的国内消费税制而被迫采取一种与其说是真正的、不如说是表面的保护关税政策,那么,废除这些消费税法令就足以让它在自由市场上竞争了。 恩格斯:《棉花和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14页 自由贸易问题在没有解决以前,是不会从美国人的视野中消失的。我确信,保护关税制度为美国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而现在却成了一个障碍。不管米尔斯法案的命运如何,在自由贸易能使美国工业家在世界市场上占领导地位以前(在许多贸易部门,他们有资格占领导地位),或在保护关税派和自由贸易论者都被他们的后台撇开以前,斗争是不会结束的。……如果今后几年内,一批一批的美国工业家陆续转变为自由贸易论者,我也一点也不会觉得奇怪。只要他们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他们是一定会这样做的。 恩格斯:《致费洛伦斯·凯利——威士涅威茨基夫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7页 美国在内战后所实行的保护关税制证明美国人力图摆脱这种垄断的束缚; 依靠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美利坚民族所具有的智慧的精神,这个目的现在已经达到了,因而在美国,保护关税已成了工业的桎梏,其程度并不下于德国。…… 果然,1892年11月8日的总统选举为贸易自由开辟了道路。麦金利的那种保护关税已经成了无法忍受的桎梏;……事实上,近年来,保护关税制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使小生产者被结成卡特尔和托拉斯的大生产者所挤垮,……美国要克服这个由保护关税制产生的经常的内在工业危机,只有为自己打开世界市场之门,为此它就必须摆脱保护关税,至少要摆脱象现在这样荒唐的保护关税。…… …… ……如果把纺织工业和冶金工业的重心从英国移到美国的话,英国要么就得变成第二个荷兰,也就是变成一个资产阶级靠昔日强盛的残余过日子,而无产阶级则饿肚皮的国家,要么就得按社会主义的原则重新改组。……因此就只剩下第二条出路。保护关税制在美国的结束归根到底意味着社会主义在英国的胜利。 而德国呢?1878年已经在世界市场上争得了自己的地位的德国,现在正由于它胡乱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而逐渐丧失这种地位,它现在是否会仍旧顽固地通过对原料和粮食征收关税来给自己关上——……——世界市场之门呢? 德国资产阶级是有足够的理智和勇气步美国的后尘,还是仍旧消极地等着,让已经强大起来的美国工业把容克和大工厂主结成的保护关税主义的卡特尔压垮呢?最后,目前情况正需要投入一场工业斗争,对手是这样一个世界上最年轻最强盛的国家,它在几年的时间内毫不费力地偿还了巨额战争债务,它的政府正不知如何支配收来的税款; 而德国政府和资产阶级正是在这样的时刻给德国的经济力量以新的过于沉重的军费负担,它们会不会懂得这是多么荒谬绝伦的做法呢? 恩格斯:《美国的总统选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8—390页 德国,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德意志关税同盟目前实行着juste—milieu[中庸之道的]关税制度。对真正的保护关税来说,我们的关税太低,对自由贸易来说,我们的关税又太高。因此有三种可能:或者是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或者是以高额的关税来保护自己的工业,或者是维持目前的制度不变。现在我们来分别研究一下每种情况。 如果我们宣布贸易自由并取消我们的关税,那末我们的全部工业,除去少数几个部门,都会垮台。那时,棉纺业、机织业、棉纺织业和毛纺织业中的大多数部门、丝纺织业中的主要部门以及几乎整个采铁业和制铁业都谈不上了。所有这些工业部门的工人都会突然失业,他们将象潮水般地涌入农村和余下的幸免于难的工业部门。贫穷的现象开始到处迅速地扩大,财产向少数人手里的集中将因这种危机而加速,根据西里西亚事件就可以判断,社会革命就是这种危机的必然结果。 现在假定我们实行保护关税。这种关税制度近来已成了我国大多数工业家的宠儿,因此应当更仔细地加以研究。李斯特先生已经使我们的资本家的愿望成了一个体系,我也想来谈谈他们几乎一致地认作自己的信条的这个体系。李斯特先生主张实行逐渐提高的保护关税,这种关税最后要提高到足以保证厂主们把持国内市场的水平; 在一定时期内关税应该保持在这个高的水平上,然后才开始逐渐降低,经过若干年后就最后取消保护关税制度。我们假定这个计划实行起来了,逐渐提高的保护关税制度也明令公布了。工业发达起来,游资投入了工业企业,对工人的需求增长起来,工资也跟着提高,济贫所空闲起来,从表面现象看,全盛时期来到了。这种情况将会继续下去,一直到我们的工业发达得足以满足国内市场为止。工业要进一步扩展是不可能了,因为它既然没有关税的保护就不能保住国内的市场,那末在中立的市场上它就更经不起外国的竞争了。李斯特先生认为到那时我国的工业已经非常巩固,因而就不大需要关税的保护,并且可以开始降低关税。我们暂且假定事情果然是这样。关税不断在降低。它不在第一次降低税率时,就得在第二次或第三次降低时,不可避免地要降到使外国工业,直截了当地说,就是使英国工业能够在德国市场上和我们自己的工业竞争。这正是李斯特先生所希望的。但是这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呢?从这时起,德国的工业就得和英国的工业一起经受一切波动和一切危机的考验。一当英国商品塞满海外市场,英国人就会象他们现在那样干起来,正如李斯特先生动人地描绘的那样,他们会把自己的全部储存都抛到他们所能达到的最近一个市场——德国市场上来,这样他们就重新把关税同盟变成自己的“旧货店”。接着英国工业很快又恢复元气,因为全世界都是它的市场,因为全世界没有它就不成,然而没有德国的工业就连德国自己的国内市场也可以过得去,而且德国工业就是在自己国内也得担心英国的竞争,深受在危机时期供应它的顾客的英国商品过多之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工业就必然会尝尽英国工业在困难时期所尝的痛苦,而得到的却仅仅是繁荣时期所带来的那些利益中极微小的一部分。一句话,那时我们的处境就和现在一样。如果我们推论到底,那时就会呈现出半受关税保护的工业部门目前所处的那种被压抑的状况;那时企业就会一个跟一个地倒闭,而新的企业又建立不起来; 那时我们的机器会变成陈旧过时的东西,而我们又没有能力用新的完善的机器来代替它们;那时停滞就会变为倒退,而且照李斯特先生的判断,工业就会一个部门跟一个部门地萎缩下去,并最终关门大吉。但是,那时我们就会有一个由工业产生出来的人数众多的无产阶级,他们既没有生活资料,又没有工作。诸位先生,那时这个无产阶级就会向有产阶级索取工作和面包。 这样的事情是在降低关税的情况下发生的。现在我们假定不降低关税,而使它保持在高的水平上,直到我国厂主之间的竞争使它成为没有任何意义的东西因而在可以降低的时候再降低。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德国的工业刚刚发展到能够充分供应国内市场的时候就停滞不前了。新的企业是不需要的,因为现有的企业就已经足够满足市场的需要了,而新的市场,正如上面已经谈到的,在工业还不能不需要关税保护的时候,就更不要妄想了。但是,工业如果得不到扩展,那也就不可能得到改善。无论工业的外部或内部都是一片停滞的景象。对工业来说,改善机器是不可能的,因为旧的机器不能抛弃,而新的机器又没有新的企业来使用。可是别的国家却在前进,只是我们的工业从停滞变为倒退。经过一段不长的时间,英国人由于有了新的成就,就可能生产出很便宜的商品来和我们的落后的工业竞争,而且尽管我们有保护关税,还是可以在我们的国内市场上竞争。因为在竞争的搏斗中,也象在任何其他的斗争中一样,总是力量最强的取得胜利,所以我们最终失败是没有疑问的。那时我在上面谈到过的那种情况就会重演;人为地创造出来的无产阶级就会向有产阶级索取他们要保持特殊的有产者的地位就不能给予的东西,那时社会革命就会爆发。 也可能产生这样一种令人非常难以置信的情况: 我们德国人依靠保护关税大大地发展了我们的工业,从而没有保护关税它也能和英国的工业竞争。假定情况果然是这样,那末结果会怎样呢?我们在国外的中立市场上一开始和英国人竞争,在我们的工业和英国的工业之间就会展开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英国人会尽一切力量不让我们进入一直掌握在他们手中的市场;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生存的源泉,他们的要害受到了威胁。他们使出自己所有的一切手段,利用百年来的工业的一切优越性就能把我们打垮。他们会把我们的工业限制在我们自己的市场范围内,这样也就阻止了我国工业的发展; 那时就会造成象我们在前面谈过的那种情况——我们停滞不前,英国人却在前进;我们的工业既然不可避免地要衰败下去,也就无力养活那人为地创造出来的无产阶级,于是社会革命就要爆发。 即使假定我们能够在中立的市场上打败英国人,把他们的销售市场一个一个地夺过来,但是我们在这种几乎不可能的情况下会赢得些什么呢?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只会重复英国人在我们之前就走过的那条工业发展的老路,而且我们迟早会面临英国人目前所处的那种境地,就是说,我们将处于社会革命的前夕。但是从各种可能性看来,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就会到来的。德国工业的不断胜利必然要破坏英国的工业,并且只会加速英国人本来就已经面临着的无产阶级反对有产阶级的群众性起义。迅速增长的失业现象会促使英国工人起来革命,而在目前的形势下,这种社会革命将会给大陆上的国家,特别是给法国和德国以巨大的影响。由于工业加速发展而人为地造成的德国无产阶级的人数愈多,这个影响也就愈大。这种革命立刻就会成为全欧洲的革命,并且毫不客气地粉碎我们的厂主对德国的工业垄断所抱的幻想。英国工业和德国工业和平共处是不能设想的,竞争已经使这样的事情成为不可能了。我再说一遍,工业必须不断地发展才不致于落后和灭亡;它必须扩展,必须获得新的市场,不断增加新企业,否则它就不可能前进。但是,自从中国的港口开放以后,夺取新市场的可能性已经没有了,而只能加紧压榨现有的市场,加之将来工业的扩展要比现在缓慢得多,所以英国现在比以前更不能容忍竞争者了。为了保护本国的工业,使它不致灭亡,英国必须使其他国家的工业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对它来说,保持工业的垄断已经不纯粹是一个获利多少的问题,而变成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了。不用说,各国之间的竞争比个人之间的竞争要激烈得多,要尖锐得多,因为这是一个集中的、大规模的斗争,这个斗争只能以一方的决定性胜利和他方的决定性失败而告终。因此,我们和英国人之间的这种斗争,不管结果如何,既不会给我们的工业家,也不会给英国的工业家带来好处,它只能引起社会革命,正如我刚才所证明的那样。 诸位先生,我们已经考察了德国在一切可能条件下能够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制度中得到的东西。我们还得考察一种经济上的可能性,这就是保持目前所实行的juste—milieu[中庸之道的]关税制度。但是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们的工业一定会一个部门跟着一个部门地倒闭,产业工人会没有饭吃,而失业的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反对有产阶级的革命就会爆发。 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19—624页 要建立整套的工业体系,就需要把一切工业部门紧密地联系起来,就需要有依赖于内地工业的、商业繁荣的沿海城市。这个原理早已为经济学家们所阐明。可是,在只有英国人不怕任何竞争的今天,要建立这样一个工业体系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适用于一切受外国竞争威胁的部门而且经常随着工业状况而改变自己形式的保护关税制度。普鲁士的现政府不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加入关税同盟的各邦政府也都不能够做到这一点。这样一套制度只能由执政的资产阶级自己来建立和实行。这也说明德国资产阶级不能再没有政权了。 在德国尤其需要这样一套保护关税制度,因为那里的工场手工业已经奄奄一息了。如果不规定出一套完整的保护关税办法,工场手工业就经不住英国机器的竞争,而所有到现在为止还靠工场手工业谋生的那些资产者、小资产者、工人也都要遭殃。这就使德国资产者完全有理由情愿用德国的机器把工场手工业的残余消灭掉。 可见,保护关税是德国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而且只能由资产阶级自己来实现。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1页 作为善良的德国爱国者,公司的董事们就请求政府帮助:他们请求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以便为自己保证国内市场,免受英国铁的竞争。但是,既然要求对铁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也就没有理由拒绝对其他工业部门以及农业实行这种制度。所以,在整个德国,人们热烈提倡保护关税政策,这就使俾斯麦先生有可能实行一种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关税率。这一在1879年夏季取得法律效力的税率就是现行的税率。 …… 俾斯麦先生用他的著名的税率保护纺织工业和冶金业,从而消灭了德国历来具有的向国外销售德国织物、金属制品、针、机器的最后机会。但是在本世纪上半叶有剩余农产品出口的德国,目前却不得不进口外国农产品以补不足。 恩格斯: 《俾斯麦先生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93—194页 但是和平的恢复,很快地促使其他国家也走英国的道路。法国靠保护关税这道万里长城的庇护,也采用蒸气进行生产。德国也这样做了,虽然它的关税在当时远比任何其他国家(包括英国在内)都公平。别的国家也都这样做了。 恩格斯:《对法国的通商条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88页 正如冯·卡尔多尔夫所说的,在意大利,通商条约是这样实施的:对普鲁士酒精课以过高的关税。由于关税高,就不可能向比利时、美国、英国输出酒精了。 恩格斯:《德意志帝国国会中的普鲁士烧酒》,《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56页 俄国也就是从这个信念出发开始行动的,而且是以巨大的努力行动的。它筑起一道保护关税的高墙,是十分自然的,因为英国的竞争迫使几乎所有大国都实行了这种政策,连在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情况下成功地发展了大工业的德国,仅仅为了加速连俾斯麦曾称之为“百万富翁的增植”过程,也加入了这个大合唱,成了保护关税派。…… 目前你们国家的情况,我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同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法国的情况相似。在法国,也是通过柯尔培尔的保护关税制为工场手工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二三十年以后人们才清楚,在当时的条件下,本国的工场手工业只有靠牺牲农民的利益才能建立起来。 恩格斯:《致尼古拉·弗兰策维奇·丹尼尔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5页 用累进税、高额遗产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 继承权、强制公债等来限制私有制。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67页十七、列宁论税收 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 列宁:《关于粮食税的报告》,《列宁全集》 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5页 为了维持特殊的、站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就需要捐税和国债。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征收日用品的间接税是极不公平的。它把全部重担转嫁到穷人身上,给富人造成特权。人愈是穷,他愈是要把自己更大一部分收入以间接税形式缴纳给国家。少产和无产的群众占全国人口9/10,他们消费9/10的纳税产品,缴纳9/10的间接税。但在全部国民收入中,他们所获的不过2/10—3/10。 列宁:《评国家预算》,《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03页 社会民主党人要求取消间接税,这同样也会大大减轻全体工人和农民的负担。间接税就是不直接按地或家业征收的税,而是由人民间接缴纳的,也就是在买东西的时候要付更多的钱。政府在白糖、烧酒、煤油、洋火和其他一切日用品上抽税,这些税是由商人或者厂主缴给国家的,自然,他们并不是用自己的钱来缴税,而是用买主付给他们的钱来缴税。烧酒、白糖、煤油、洋火的价钱提高了,每个买主买一瓶烧酒或一斤白糖的时候不但要出商品价钱,而且要付商品税。……。所以,间接税就是日用品的税,就是用抬高商品价钱的办法由买主来缴的税。有的人说:间接税是最公道的税,买多少东西,缴多少税。这是谎话。间接税是最不公道的税,因为穷人付间接税要比富人付的重得多。富人的收入比农民或者工人多10倍,甚至要多100倍。可是,富人用的白糖难道也会多100倍吗?……所以,间接税是最不公道的税。间接税就是向穷人抽的税。农民和工人合起来占全国人口的9/10,他们缴全部间接税的9/10或8/10。而在全部收入中农民和工人得到的大概最多也到不了4/10!所以,社会民主党人要求取消间接税而规定累进所得税和累进遗产税。这就是说:收入愈多,税就愈重。……收入最少的(例如收入在400卢布以下的)完全用不着缴税。最有钱的富人应该缴最多的税。这种所得税,或更正确些说,累进所得税,要比间接税公道得多。正因为这样,社会民主党人要求取消间接税,实行累进所得税。但是很清楚,一切有钱人,整个资产阶级,当然不愿意这样做,当然要反对的。只有贫农和城市工人的坚固联盟,才能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到这种改善。 列宁:《给农村贫民》,《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63—364页 俄国所有的农民,不分富农贫农,在许多方面仍旧还是农奴:他们都是下贱的纳税的等级;他们都受到警官和地方官的奴役;他们往往仍旧为了割地,为了饮马场,为了牧场,为了草地而替老爷干活,——这同在农奴制下替老爷干活真是一样。 列宁:《给农村贫农》,《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69页 地方税收的分配不均衡的确十分明显。但是这种不均衡的全部重荷不是落在工业家的身上,而是落在农民和工人的身上。农民从自己劣等的、贫瘠的、耕尽了地力的土地上支付出4550万卢布,而地主只支付2450万卢布,这就是说通过地方税收的形式从“农夫”手里拿走数千万卢布的贡物,其他姑且不论! 列宁:《商人的算盘》,《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0页 各国资产阶级靠包工合同和军事定货,靠在被兼并的国家获得经营权,靠抬高产品价格,获得了空前多的、惊人的高额利润。资产阶级使各国人民在长长的几十年内要缴纳贡税,即偿付数十亿军事借款的高额利息。而我们工人和农民,就应当死亡、破产和挨饿,忍受这一切,各国工人就应当自相残杀,彼此仇视,来巩固资本家压迫者的统治。 列宁:《告各交战国士兵书》,《列宁全集》 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9页 在欧洲和任何一个资产阶级国家里,市政局的收入都是(愿善良的马斯洛夫记住这一点!)资产阶级中央政权同意用在文化方面的收入,因为这种收入是次要的收入,而且中央要征收这些钱也很不方便,同时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统治主要的、根本的、基本的需要已经得到巨额款项的保证。因此替人民出主意,说人民可以从地方公有土地上另外得到亿万的款项,只要把这笔巨款交给地方自治局(而不是交给中央政权)就能保证用于文化事业,这种主意是骗人的。在资产阶级国家里,资产阶级的确只能把小小的零头用在文化事业上,因为它需要用巨额的款项来保证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18—319页 为什么中央政权自己拿9/10的土地税、商业税和其他捐税,而只许地方自治局取得1/10,并且用法律规定,地方自治局征收的附加税不得超过某种极低的百分比呢?原因是资产阶级需要用巨额款项来保证本阶级的统治,它既然是资产阶级,它就只能把小小的零头用于文化事业。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19页 应当指出,收支资料完全推翻了一个目前还相当流行的观点,即认为赋税在商品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毫无疑问,货币代役租和赋税曾经是交换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现在,商品经济已经完全站稳了脚跟,因而赋税的上述意义就远远退到了次要地位。把各种赋税的支出同农民全部货币支出比较一下,可以得出以下比例:15.8%[各类依次是:(1)类为24.8%;(2)类为21.9%;(3)类为19.3%;(4)类为18.8%;(5)类为15.4%;(6)类为9.0%]。可见,赋税的最大支出是农民在现今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必要的其他货币支出的1/3。如果我们谈的不是赋税在交换发展中的作用,而是赋税同收入的比例,那末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比例是极高的。改革前时代的传统如何沉重地压在现在的农民身上,这可以从现在的赋税吞掉了小农甚至有份地的雇农总支出的1/7这一点极明显地看出来。除此以外,赋税在村社内部的分配也是极不均衡的:农民愈富裕,则赋税在其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就愈小。无马户所纳的税同自己的收入比较起来,几乎是多马户的三倍……我们所以说赋税在村社内部的分配,是因为如果计算每俄亩份地的各种赋税额,那末它们差不多是平均的。作了上述一切说明以后,我们对这种不均衡现象就不应当感到惊奇;只要我国村社还保存着强制的课税性质,那末这种不均衡现象在我国村社中就是不可避免的。大家知道,农民是按土地分摊一切赋税的,因为对农民来说,赋税份额和土地份额已融合成了“丁口”这样一个概念。但是我们知道,农民的分化降低了份地在现代农村两极中的作用。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按份地分摊赋税(同村社的强制性有紧密联系)会使赋税从富裕农民身上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0一131页 谁都知道,俄国农民所担负的赋税带有很深的中世纪的痕迹。这里我们不能对涉及俄国财政史的细节作深入的阐述。我们只指出赎金就够了。赎金是中世纪代役租的直接继续,是农奴制地主靠警察国家勒索来的一种贡赋。我们只要提醒一下贵族土地和农民土地纳税不平均以及缴实物税等等的情况就够了。我们现在只引用一下沃龙涅什省农民收支统计资料中的纳税总额。一个农民家庭的平均收入总额(根据66份典型户收支资料)是491卢布44戈比,支出总额是443卢布,纯收入是48卢布44戈比。每户“平均”担负的赋税总额是34卢布35戈比。这样,赋税占了纯收入的70%。当然这只是就赋税的形式而言,而事实上,这仍然是对“劳役等级”的农奴制剥削。一个中等家庭的货币纯收入只有17卢布83戈比,这就是说,~个俄国农民缴纳的“赋税”超过了他的货币纯收入的一倍。这是1889年的数字,而不是1849年的数字! 但是在这里,平均数字也掩盖着农民的贫困,大大地美化了农民的实际状况。关于赋税在各类经济实力不同的农户间的分摊情况的资料表明,无马农户和有1匹马的农户(即占俄国农户总数的3/5的农户)缴纳的赋税不仅大大超过货币纯收入,而且也大大超过纯收入的总额。下面就是这种材料:每户的收支数字(单位卢布) 
无马农户和有l匹马的农户所缴纳的赋税在他们的总支出中各占1/7和1/10。农奴制代役租也未必有这么高,因为属于地主所有的大批农民必然破产对地主是不利的。赋税分摊的不平均现象也是很严霞的:富裕农民所缴纳的税同其收入比较起来,少缴纳了2/3或1/2。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平均现象呢?因为农民是按土地分摊大部分赋税的。对农民来说,税额和份地数量已合为“人口”一个概念了。我们根据上面的例子,计算一下各类农户每俄亩份地的赋税额,可以得出以下数字:(一)2.6卢布;(二)2.4卢布;(三)2.5卢布;(四)2.6卢布;(五)2.9卢布;(六)3.7卢布。除了最高一类上等户因有大的加工业作坊须要特别课税外,我们看到赋税的分摊大致是平均的。在这里,份地数量同税额大体上是适应的。这种现象是我国村社的劳役性质的直接残余(和直接证明)。就工役制经济的条件本身来说,也不能不是这样:如果不把邻近农民束缚在使人挨饿的份地上,逼迫他们为这种份地缴纳很高的赋税,那在“解放”后的半世纪中,地主就不可能从邻近农民中获得供盘肃的劳动力。不要忘记,在19世纪末的俄国,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农民不得不赎免份地,为了放弃份地不得不缴纳“额外费用”,就是说,向承种离村者的份地的人额外缴一笔钱。 列宁:《十九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5—87页 总之,西斯蒙第关于保护关税政策的议论表明,他根本没有历史观点。相反,他和十八世纪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一样,也是十分抽象地进行议论,不同的只是,他宣称,正常而自然的不是资产阶级社会,而是独立小生产者的社会。因此,他完全不了解保护关税政策与一定经济制度的联系,而用他在摆脱经济生活中的矛盾时所用的“荒谬”、“危险”、错误、不合理等等伤感词句,来摆脱社会政治领域中的这个矛盾。因此,他叙述问题极其肤浅,把保护关税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的问题说成是“错误的”道路和“正确的”道路的问题(用他的术语说,就是资本主义或非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 最新理论彻底揭发了这些谬误,指出了保护关税政策与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与这个制度中得到政府支持的主导阶级的利益的联系。最新理论指出,保护关税政策和贸易自由的问题是企业主之间(有时是各国企业主之间,有时是该国各派企业主之间) 的问题。 我们把这两种对保护关税政策的看法同民粹派经济学家们对这种政策的态度加以比较,就会看到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也完全抱着浪漫主义者的观点,他们不是把保护关税政策同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而是把它同某种抽象的国家、干脆同“消费者”比较,宣称保护关税政策是对“温室的”资本主义的“错误的”和 “不合理的”支持等等。 列宁: 《评经济浪漫主义》,《列宁全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5—166页 在沃龙涅什省内,有一匹马的农民,单是纳税通常一年就要18个卢布左右,而他为了应付全部开支每年得到的钱总共也不到75个卢布。说什么买地,什么改良农具,什么农村银行等等,这都是开玩笑而已,这根本不是为贫民着想的。 列宁:《给农村贫民》,《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49页 卡特尔限制了为国内市场的生产,却扩大了为国外市场的生产,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赔钱,在国内则以垄断价格把商品售给消费者。只要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就必然会采取这套办法,指望用自由贸易制来代替保护关税政策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列宁:《书评》,《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4页 保护关税政策是资本主义的 “社会政治因素”,但西斯蒙第不是把它同资本主义比较,而是把它同某种笼统的国家(或者是同独立小生产者的国家)比较。也许他还会把保护关税政策拿去同印度的公社比较,得出更加明显的 “不合理”和 “危险”,但“不合理”的正是他的比较,而不是保护关税政策。西斯蒙第用幼稚的计算来证明保护关税对群众的好处微乎其微。但这用不着证明,因为这从保护关税政策概念本身就已经可以明显看出 (不管这是直接颁发奖金或是排除外国竞争者)。至于保护关税政策反映了社会矛盾,这是不容争辩的。……。保护关税政策只是一定的经济制度和该制度一定的矛盾造成的,它反映了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现实阶级的实际利益,——这个不容置疑、不容争辩的事实通过几句感伤的话就变成一种微不足道的东西了,甚至变成与自己对立的东西了! 列宁: 《评经济浪漫主义》,《列宁全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1—163页 英国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比其他各国都早,到19世纪中叶时,英国就实行自由贸易,企图成为“世界工厂”,由它供给各国成品,这些国家则供给它原料作为交换。但是英国的这种垄断地位,在19世纪最后的25年已经被破坏了,因为当时有一些国家实行“保护”关税以自卫,发展成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了。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全集》 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3页 考茨基的“超帝国主义”(顺便提一下,这几个字完全没有表达出作者所要说的意思) 是表明资本主义矛盾的大大缓和。他告诉我们说:“英国和美国的保护关税制削弱了。”但这里究竟有没有哪怕是一点点新时代的趋势呢?走到极端的美国保护关税制是削弱了,但保护关税制却仍然存在,正象对英国有利的英国殖民地的特权即优惠税率仍然存在一样。 列宁: 《第二国际的破产》,《列宁全集》 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1—202页 必须立刻把银行、保险事业以及各个最重要的工业部门 (石油、煤炭、冶金、制糖等)收归国有,同时必须无条件地取消商业秘密,并且规定由工人和农民严格地监督一小撮资本家,因为他们一向靠国家订货发财,而又拒绝公布报表,逃避合理的利润税和财产税。 这些措施对于平均分担战争重负说来是绝对公平合理的,对于防止饥荒说来是刻不容缓的,这些措施并不剥夺中农、哥萨克和小手工业者一个戈比的私有财产。只有制止资本家的掠夺行为,禁止他们故意停止生产,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实行粮食同工业品的正常交换,并且把富人隐藏起来的数十亿纸币收回国库。 列宁:《革命的任务》,《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用特别紧急的、突击的、革命的方式,立即在莫斯科省加强税收工作(黑麦已经收割)。为此,特别要动员莫斯科工人去支援粮食机关。 列宁:《给粮食人民委员部》,《列宁全集》 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07页 在财政方面,俄共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将实行累进所得税和财产税。但在取消了土地私有制和大多数工厂及其他企业已收归国有以后,这种情形不会很多。在无产阶级专政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时代,国家的财政应当建立在这上面:把各种不同的国家垄断组织的收入的一定部分直接用于国家需要。只有正确地组织商品交换,收支平衡才能实现,为此就要组织生产——消费公社和恢复运输业 (这是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主要目的之一)。 列宁:《俄共(布)党纲草案》,《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2页 我们不恢复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别人是不愿贷款给我们的,可是我们不能这样作,也决不这样作。剩下的只有一条非常艰巨而漫长的道路,就是一点一滴地积累资金,增加税收,以便逐渐恢复被破坏了的铁路、机器和厂房等等。 列宁:《给全俄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的信》,《列宁全集》 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2页 代表会议认为,军费的来源不应当是发行使资本家发财的公债,而应当是向资本家征收特别高的所得税和财产税。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 (布)彼得格勒市代表会议》,《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7页 对每个有产者进行登记,制定富人必须持有劳动纳税收支手册的法律,——这就是我们首先应当解决的任务。应当切实地和具体地研究这个问题。这项措施能把纳税的重担转到富人身上,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 列宁:《在全俄苏维埃财政部门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0页 另外一个实际办法是:对私人交易进行登记,用上印花税或其他类似的办法向它抽税。这个问题怎样?不可以用这种方法使私营商业服从(或者开始服从) 财政人民委员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吗? 列宁:《给财政人民委员部》,《列宁全集》 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51页 巩固苏维埃财政是最艰巨的任务之一,但它现在已经占居首要地位,这个任务不解决,无论在保卫苏维埃俄国的独立、使它免受国际资本的进攻方面,或者在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方面,都是不可能大踏步前进的。我们的财政机关必须用全部力量在最短期间作到靠税收来保护工农国家的一切国家家机关为进行应办的事业所必需的资金。 列宁:《给全俄财政工作者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41页 新政府将采取一切措施,实行向有产阶级征收和课税的果断政策,以保证供给革命军队一切必需品,并改善士兵家属的生活。 列宁:《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文献》,《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我们要求立即剥夺大企业——也许通过由联邦政府直接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形式,对大资产规定的税率要特别高,即革命的高税率,使资本家实际上等于被剥夺。 列宁:《给阿尔都尔·施米特》,《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46页 我们应当鼓励小农业。我们必须尽一切力量来鼓励小农业。实物税就是这方面的一种简便的、绝对必需的方法。它能造成这种鼓励。应当坚决采用这种方法。 列宁:《俄共(布) 第十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26页 总的说来,粮食税减轻了全体农民的负担。这是用不着证明的。问题不仅在于拿了农民多少粮食,而且在于实行粮食税以后,农民觉得自己更有保障,经营的兴趣也提高了。实行了粮食税,勤劳的农民只要提高生产力,就有更宽阔的道路可走。 列宁:《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6页 为了资本家的掠夺性利益而进行的4年帝国主义战争,在世界各国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在俄国特别严重。目前这种破坏状态使中农陷入了困难的境地。 注意到这种情况,苏维埃政权关于征收特别税的法令,与世界上所有资产阶级政府的一切法令不同,坚决把纳税的重担完全放在富农身上,放在战争期间发了横财的、人数不多的剥削别人的农民身上。而对中农征税则应很轻,使他们完全有能力缴纳。 党要求无论如何要减轻向中农征收的特别税,甚至不惜缩减税收总额。 列宁:《俄共(布) 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9页 有一张纸条是关于中农担负的革命税的问题。关于这件事,曾召开过专门会议,收到过很多控诉信,……为了进行检查,我们决定调查几个乡,从波波夫的报告中得到了确实的答复,他在有工人出席的中曲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又把这个报告重复了。这个报告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分配的税额是公平的。苏维埃政权要求贫农不纳,中农少纳,富农多纳,当然不能确切规定谁是富农,谁是贫农,错误是有的,但大多数农民分配的税额是正确的,也应该是这样。 列宁:《彼得格勒苏维埃会议:回答问题》,《列宁全集》 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说明由依靠无产者群众的无产阶级政府来代替资产阶级政府的必要性,并且说明象采取剥夺银行和大企业、取消一切间接税、对有大量收入的人按照革命的最高税率征收单一的直接税等措施是迫切需要的。 列宁:《瑞士社会主义民主党对战争态度的提纲》,《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50页 可怜的资本家叫苦道: 他们担负的税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想一想看,事实上,从他们那里征收的税款只是纯收益的6%。1910年从他们那里 (指俄国,不包括波兰)征收的税款为1 400万卢布,1912年则为2 930万卢布。 两年中,从百万巨富身上征收的税款总计约增加了1 600万卢布。 工人同志们,你们想一想:既然纯收入由24 000万卢布增加到50 000万卢布,也就是说,增加了26 000万卢布,那末在两年的时间内难道不应当征收10 000万或者20 000万卢布的税款吗? 难道不应当从得自工人和贫苦农民的26 000万卢布的超额利润中,起码拿出20 000万卢布来拨给学校和医院、以及用于救济饥荒和工人保险吗? 列宁:《物价上涨和资本家生活困难》,《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28页 既然农村已中农化了,那就必须帮助中农发展经济。此外,还必须向他们提出我们向工人所提出的那些要求。最近举行的党代表大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关于粮食宣传的问题,即如何把全部力量投到经济战线上去,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如何增加产量。不完成这些任务,我们就不可能前进一步。如果我们对工人这样说,那末我们对农民也应当这样说。国家从农民身上征收一定的赋税,但同时也要求农民在缴税之后,扩大自己的经济,因此要使他们知道,从他们那里不再征收任何东西,他所留下的全部余粮都可以用来发展经济。这就是说,对农民的政策的改变是因为农民本身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已经更加中农化了,要提高生产力,我们就必须考虑到这种情况。 列宁:《在俄共(布)莫斯科市和莫斯科省支部书记及支部负责代表会议上关于粮食税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83页 对于不根据中央政权法令的确切指示而任意进行征收的行为,应予严格追究。代表大会坚决要求农业人民委员部、内务人民委员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工作。 列宁:《俄共(布) 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9页 一般的征税工作,特别是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工作,我们也非常落后。向资产阶级征收特别税(这是一项在原则上完全可行并且得到无产阶级赞同的措施)表明,我们在这一方面仍然更接近于夺取的方法(为了穷人,从富人手里把俄国夺取回来的方法),而不是管理的方法。可是,我们要想更加强大,要想更稳固地站住脚,就必须转而采用这后一种方法,就必须用常规的、照章征收的财产税和所得税来代替向资产阶级征收特别税的办法。这能给无产阶级国家更多的好处,但也要求我们有更高的组织程度,有更完善的计算和监督。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4—165页 只有把各个银行合并为一个国家银行,对它的业务进行监督,再采取一系列简单易行的措施,才能真正征收到所得税,才不致发生隐瞒财产和收入的事情,而现在的所得税在极大程度上都落空了。 列宁:《大难临头,出路何在?》,《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1页 要认真克服财政紊乱和必不可免的财政破产,除了用革命手段同资本的利益决裂,组织真正民主的“来自下面的”监督,即工人和贫苦农民对资本家的监督之外,也就是除前面我们所说的办法之外,没有别的办法。 …… 可以对数额很大和极大的收入征收税率很高的累进所得税。继其他帝国主义政府之后,我国政府也实行了这个办法。但是这个办法多半是落空的,是一纸空文,因为第一,货币贬值愈来愈快,第二,收入来源愈是靠投机,商业秘密保守得愈严,隐瞒收入也就愈厉害。 要使税收实际可靠,不致落空,就必须实行实际的而不是停留在纸上的监督。如果监督仍然是官僚式的,那就不可能对资本家实行监督,因为官僚本身同资产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 其实,只有采取革命民主的办法,把工农被压迫阶级,把群众联合在各种团体中,才能对富人实行真正的监督,才能最有效地与隐瞒收入的行为作斗争。 列宁:《大难临头,出路何在?》,《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3—214页 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的重心正在转移到组织这种计算和监督的工作上来。只有从这一点出发,才能在银行国有化、垄断对外贸易、国家监督货币流通、征收在无产阶级看来是适当的财产税和所得税以及在实行劳动义务制方面,正确决定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当前任务。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全集》 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164页 我们面临的第二个任务,就是正确规定累进所得税和财产税。你们知道,一切社会主义者都反对间接税,因为,从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唯一正确的税收是累进所得税和财产税。无需讳言,在实行这项税收的时候,我们一定会碰到许多严重的困难,有产阶级将拚命进行反抗。 目前资产阶级用收买和拉拢的手段来逃避税收。我们必须防止他们钻空子。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想出了许多办法,作基地用的场地已经清理出来,但是这座大厦的基地还没有打好。现在,这个时刻快要到来了。 关于实行所得税的问题,仅靠一些法令是不够的,必须有切实的办法和经验。 我们认为,我们必须改用按月征收所得税的办法。从国库获得收入的人数在增加;应当采取措施,用扣薪金的办法向这些人征收所得税。 …… ……我决不是笼统地反对强征; 为了消灭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要采用强征的办法;这是过渡期间一项正确的措施,但是现在这段时间已经结束,因此,应当用国家集中的单一税来代替向有产阶级强征的办法。 毫无疑问,资产阶级一定会千方百计地逃避我们的法律,玩弄小小的骗局。我们要反对这种勾当,以便彻底清除资产阶级的残余。 列宁:《在全苏维埃财政部门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8—329页 规定富裕农民用实物即用粮食纳税,凡粮食(包括新打下来的粮食)超过自己的消费量(包括全家口粮、牲口饲料、种子)一倍或一倍以上的,都算是富裕农民。 把这种税称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并把它变成累进税。 列宁:《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十八、斯大林论税收 我认为,如果指的是城乡之间,无产阶级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则我国的阶级斗争有三条主要的战线: (甲)整个无产阶级(以国家为代表)同农民之间在规定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最高价格,在使税收工作正常化等方面的斗争战线; (乙)整个无产阶级(以国家为代表)同富农之间在消灭农产品的投机价格,在把税收负担的主要重心转到富农身上等方面的斗争战线; (丙)贫农,首先是雇农同富农之间的斗争战线。你们可以看出,这几条战线无论在它们的比重上,或者在它们那里所发生的斗争的性质上,都不可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对待这几条战线上的几种阶级斗争的态度,也应该是有区别的、不一样的。 斯大林: 《问题和答复》,《斯大林全集》 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4—145页 单一的资本主义恢复是不可能的,这至少因为我国政权是无产阶级的政权,大工业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运输业和信贷事业由无产阶级国家支配着。 农村中的分化绝不能象向先前那样厉害,中农仍旧是基本农民群众,而富农不能再有过去那样的势力,这至少因为我国土地已经国有化并禁止买卖,而我国的商业政策、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合作社政策又是以限制富农的剥削企图,增进最广大农民群众的福利、消除农村中的两极对立为目标的。 斯大林: 《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斯大林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83页 第五、因此,欧洲各国为了有可能偿还利息和债款,就不得不加重居民的捐税负担,就不得不使工人的境遇恶化。现在欧洲各国的情形正是这样。虽然偿还债款和利息的工作还没有很好地开始进行,可是现在例如英国的税收在全部国民收入中已经从1913年的11%增长到1924年的23%,法国已经从全部国民收入的13%增长到21%,意大利已经从13%增长到19%。不用说,在最近的将来捐税负担一定还会进一步加重。因此,欧洲劳动者首先是工人阶级的物质生活状况必然会恶化下去,而工人阶级也一定会革命化。这种革命化的征兆无论在英国或在欧洲其他国家都已经出现了。我指的是欧洲工人阶级显然在左倾这一事实。 斯大林:《联共(布) 第十四次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22页 罪恶滔天的沙皇专制制度把我国引到了毁灭的边缘。亿万的俄国农民贫穷破产,工人阶级受尽压迫,贫困不堪,国债累累,捐税重重,全体居民毫无权利可言,层出不穷的专横暴虐笼罩着生活的各方面,公民的生命财产完全没有保障,——这就是目前在俄国呈现出的一幅可怕的图画。 斯大林:《公民们!》,《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68页 我们需要这样的税收政策: 把捐税负担转嫁到有产阶层的肩上,同时在国家预算方面使国家手中拥有一定的后备。我们40亿卢布的国家预算执行的进程表明,我们能达到收入超过支出大约1亿或者更多些。同志们当中有人觉得这个数字太大。可是这些同志的眼光大概太短了,否则,他们会看到1亿卢布的后备对于我们这样的国家只是沧海一粟。有些人认为我们根本不需要这种后备。好吧,如果我们今年遭到歉收或受到其他什么灾害,那怎么办呢?我们将靠谁的资金来周转呢?要知道别人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白白给我们帮助的,所以我们必须有自己的一点储备。如果今年不发生意外事情,我们就可以把这笔后备用于国民经济事业,首先是用于工业。放心吧,这些后备是不会没有用处的。 斯大林:《关于苏联经济状况和党的政策》,《斯大林全集》 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18—119页 为了使市政建设民主化,保证居民得到粮食和住宅,免除贫民的城市捐税并把一切捐税负担移到有产者身上,必须摈弃妥协政策,控制资本家和房主的利润…… 斯大林: 《地方自治机关选举运动》,《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69页 现在,当国家被破坏和被战争压得喘不过气来,而反革命黑暗势力准备把国家置于必死之地的时候,革命应当找到必要的力量和手段来挽救国家免于崩溃和瓦解。 现在需要的不是由另一些“统治”集团来代替这一些“统治”集团,也不是玩弄专政的把戏,而是完全消灭资产阶级反革命,并采取坚决手段以满足俄国大多数人民的需要。 为了这些目的,布尔什维克党要求: …… (六)使财政完全民主化,首先对资本和资本家的财产课以重税,没收可耻的战争利润。 斯大林: 《我们的要求》,《斯大林全集》 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48—249页 必须供应农村共青团积极分子关于农业税、关于地方预算、关于国家财政状况的通俗小册子。税收和地方预算现在是农村中的第一件大事。目前在这方面发生了无数违法乱纪的行为。怎样分摊捐税,使贫农不受委屈,使富农不致逃脱纳税的负担;怎样根据地方预算作用经费,必须把钱花在哪些方面;怎样才能揭发和杜绝这方面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共青团员积极分子不能忽视的。任务就是要干预这一切事情,帮助劳动农民。这种事情是相当困难的,并且远不是有趣的。但不这样做,农村中就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苏维埃建设。 斯大林:《关于农村共产主义青年团积极分子》,《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8页 党从工业化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道路而我国的国内市场又是社会主义工业的基本市场出发,认为应当在不断改善基本农民群众(更不用说工人)的物质生活的基础上实行工业化,认为工业和农业间、无产阶级和农民间的结合以及无产阶级在这个结合中的领导,正如列宁所说,乃是“苏维埃政权的全部”和我国建设胜利的全部,因此,我们的一般政策,其中包括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应当符合于这个结合的利益。 斯大林:《再论我们党内的社会主义倾向》,《斯大林全集》 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43页 第一,必须使党的政策保证工人阶级与农民的结合、联盟。 第二,必须使党的政策保证无产阶级在这个联盟中、在这个结合中的领导。 要保证结合,必须使我们一般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我们的税收政策,符合于劳动群众的利益;必须使我们的价格政策是正确的,符合于工人阶级和农民的利益;必须使合作社的组织,在城市里,特别是在农村里,有步骤地日益发展起来。 斯大林:《在联共(布)莫斯科省第十五次代表会议上的演说》,《斯大林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40页 我们不能同意一些同志的意见,他们时常要求用过多增加税收、提高工业品价格等等办法来加紧压榨农民。我们不能同意他们,因为他们是在不自觉地破坏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动摇无产阶级专政。 斯大林:《关于苏联经济状况和党的政策》,《斯大林全集》 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29页 (七)在收取农民拖欠国家的款项(农业税、保险费、贷款等方面的尾欠)时,对农村富裕阶层特别是对富农应当继续施加压力,而对贫农,必要时也对力量单薄的中农,则采取减轻或优待的办法。 (八)在捐献方面,对农村富农阶层和富裕阶层实行较农业税为高的累进率。保证农村贫苦阶层免除捐献,力量单薄的中农和红军家属则减少捐献。 斯大林:《收购运动的初步总结和今后党的任务》,《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7页 在目前的彼得格勒杜马中有一个所谓“社会主义市政派”,它主要是由社会革命党人护国派和孟什维克组成的。它组织了一个“财政委员会”来制定整顿市政建设的“紧急办法”。结果怎样呢?结果这些“革新者”认为,为了使市政建设民主化必须 (一)“增加水费”,(二)“增加电车票价”。“关于士兵坐电车买票的问题,决定和工兵代表苏维埃商议” (见“新生活报”第二十六号)。委员会的委员们大概有向士兵收费的打算,但是在没有取得士兵同意之前他们不敢这样做。 这些可敬的委员们不但不取消贫民的捐税,反而决定增加捐税,甚至对士兵也不怜悯! 这就是社会革命党人中和孟什维克中的护国派的市政实践的范例。 斯大林: 《地方自治机关选举运动》,《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69—70页十九、论1994年中国的税制改革 (探讨文章) 论1994年中国的税制改革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骆 翀 内容提要:1994年的税制改革被称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之一。税制改革已运行一年多,那么,运行情况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本文将从实践与理论两方面评析1994年的税制改革。主要内容有: 1994年税制改革的背景,改革的主要内容,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税收理论上给我们的启迪。主要观点有: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十几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它孕育着中国经济政策将作重大调整;税制改革是成功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税制改革促进了我国税收理论的更新。 举世瞩目的中国税制结构性大变革,已初战告捷。各项税制改革的措施已基本到位,一年多来的运行情况大体平稳,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这次改革,作为一次伟大的历史实践,不仅加速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而且对酝酿多年的税收理论成果进行了检验。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次税制改革进行全面评析,以帮助经济工作者进一步认识这次税制改革,进而完善中国新税制。 一、历史的回顾:任何一次税制改革都孕育着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 建国以来,我国共进行了五次大的税制改革,每一次税制改革都同我国的经济政策,乃至政治形势紧密相联。1950年的税制调整,促进了我国财经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使国民经济尽快得到恢复发展。1953年我国开始进入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开始进行有计划大规模经济建设。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和税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已不能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形势。这主要是来自工业生产的税收比重上升,商业的税收比重下降;工商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从1952年下半年着手修正税制的调查研究,1952年11月通过税制修正案,于1953年1月正式施行。1953年的修正税制对社会主义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保证了“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贯彻了“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有力地支持和扶植了国营经济、合作经济的发展,配合和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革。1958年的简化合并税制,主要是贯彻了国家“合理负担政策,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的政策精神。经过调整,个体经济的税收负担率从原来的20%提高到50%左右,加成以后,负担率高达86.8%;合作商店的负担率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 手工合作社税负率仍维持在38%; 交通运输的负担率由29%提高到32%左右。这次税制调整对个体经济和合作商店限制过严过死,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66年“文化革命”以后,由于长期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和干扰,认为在国营经济日益强大和非社会主义经济不断缩小的情况下,税收除了在为社会主义积累建设资金方面仍能发挥重要作用外,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因此,主张进一步简化税制。1973年再次进行税制的简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这样就大大缩小了税收在经济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一步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经济领域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税收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调整,不断地进行了改革。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经过1983年1月1日和1984年9月18日的“两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基本上理顺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基本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并重的税收新体系,初步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加强了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积累资金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全国出现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新局面。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确定了90年代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定,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的运行提出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调控手段,无疑要随经济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从总体上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的多税种、多环节、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体系,基本上是适应社会主义现阶段商品经济发展的。据统计,在1980年—1993年13年中,税务部门共组织国家财政收入2万亿元,工商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达90%左右。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前税收制度仍带有旧体制的一些特征,带有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税制暴露出许多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无论从财政功能还是从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来看,现行税制仍存在着许多不尽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资源配置的浪费和收入分配控制的乏力。主要表现在: 1. 税基较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普遍调节作用。税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对经济资源的征集利用程度和纳税主体的负担水平。改革前的税制中,对经济资源的利用主要侧重于城市经济资源,我国的税收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城市,城市税收收入又绝大部分来自工业。这种在税收上对经济资源利用的畸轻畸重,导致了以下问题:其一,税基被侵蚀,特别是价格双轨制和经济体制转换期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导致部分工业利润转移到农业领域,从而缩小了工业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由于农业税的单一性及轻税负,使这部分收入不能从农业税中得到完全补偿。又如,由于流通领域基本上放开经营及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使大量收益由工业环节转移到商业环节,出现了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如商业企业的现象,一些商业企业经营利润高得惊人。但由于对商品流通领域的征收手段主要有营业税,而营业税的税率不高并且难于控管,也使原有税基被缩小。其二,税收负担畸轻畸重,概括地说,农村税收负担轻于城市,商业税收负担轻于工业。其三,存在税收上的“避税港”。这一问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种基金不征税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预算外资金及各种基金的增长迅速,规模也越来越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已构成了国家的重要税源,都应将其纳入税基。 2.税种税率过于复杂,一些税种重复设置,“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据统计,改革前征收的税有39种,流转税9种,所得税5种,奖金税3种,调节税6种,资源税4种,财产税3种,行为税2种,凭证税2种,特别税4种,进出口退税1种。一些税种,如集市交易税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与契税、农林牧水产品税与农林特产税等,都是重复设置,各自的职能范围有的交叉重叠,有的划分不清。税率更为复杂,其中产品税税率从3—52%,共26个档次。增值税率从18—45%,共11个档次。所得税税率2—8级。这样复杂的税种税率结构不仅干扰了分配过程,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恶化了企业经营环境,而且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据统计,1985—1989年税种在不断增加,而同期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由29%下降到21%。如不改变这种趋势,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会继续下降,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还会降低。国家财政收入将无法得到保证。 3.政策倾向不符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要求。改革前的税制是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中按照不同经济成份制定税率,造成各种经济成份税负不平衡。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5%,利润调节税15%,对税后利润再征收2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三项合计大约占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的77.5—80%,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5%。税政不统一,说明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税负越重。在经济特区及经济开发区,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琳琅满目。这种政策倾向限制公有制的优势,会在实际上证明,国营企业不如私营企业,内地企业不如特区企业,中国企业不如外国企业,不利于显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对发展民族经济,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4. 不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1979年以来进行的税制改革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税制改革一样,都以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为前提,强调保持原税负,对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得不充分。各行业部门的税率基本上都是按照原有税率换算的,“不挤不让”基本维持原来的负担水平,这就使税制保留了历史上的一些缺陷,很难体现产业政策,再加上“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助长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膨胀,造成旧税制对产业政策产生了逆向调节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建立的产品税,当时的税率倾向基本是原材料工业重于加工工业,生产资料重于消费资料,生活必需品重于装饰品,如1984年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加工业除烟、酒、焚化品以外的199个产品税税率,5%以下的产品有76个,占38.2%; 而原材料工业的144个产品税税率中,5%以下的产品为41个,占35.9%。其中汽油税率40%,酒类的税率13—50%;供电税率为10%,各种电热器具的税率为5%; 铝合金的税率为10%,金银饰品的税率为5%等,这样的税率倾向很难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以及近几年对化工、石化等产品税率的局部调整,这一矛盾已大大缓解,但产品税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仍带有局限性。其二,由于税收不统一,财政体制与税制建设不协调,使旧税制成为保护地方利益的手段,越是高税率的长线产品,越是限制发展的产品地方就越发展,如烟厂、酒厂遍地开花,“要当好县长,就要办好酒厂”。与之相反,一些国家鼓励发展如能源、交通等的基础性产业,地方却没有积极性,这些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起着逆向调节作用,其结果是长线越拉越长,短线相对缩短,一些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越缩越小。一些地区用税收“筑篱笆”,分割市场,限制外地商品流入,保护本地落后产业,如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小化肥生产,就规定对本地生产的小化肥不征税,而对外地流入的化肥则在流通环节征收营业税,这样就相应地提高了外地商品的价格,使外地商品失去竞争优势,有意限制外地商品流入。这种行为在1987年至1992年比较普遍,限制流入流出的商品也比较多,如烟、酒、钢材、水泥、粮食、油料等,当时被称之为“诸侯经济”。这种行为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经济现代化进程,浪费了有限的资源,不利于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 5. 混淆了不同的经济职能,分配关系不明确,客观上给依法治税造成了困难。其主要表现是: 其一,税利合一,税利不分,混淆了国家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扰乱了国家税收和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界限。利改税以前是以利代税,企业实现的利润不交纳所得税,但要按一定比例上交财政,用上交利润代替税收,过分强调所有者的职能;利改税以后则是以税代利,企业实现的利润要交纳55%的所得税,几乎把企业的所得全部拿走,用税收代替企业应向其所有者——国家上缴的利润,过分倚重国家职能;在承包经营的名义下,不管企业实现多少利润,都要按预先签订的承包合同向国家纳税,企业继续吃国家税收的“大锅饭”,用企业经营责任制取代依法纳税,用承包合同代替税法,使依法治税难以贯彻,并且助长了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其二,税收和价格的职能混淆,在旧税制下,工商税收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税高价高,税低价低,形成以价代税和以税代价的局面,搞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使税收和价格的调节作用相互抵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税制和价格改革相互掣肘,难以前行。其三,收入和支出混淆,允许用税款帮助企业归还银行贷款,用税前还贷代替财政投资,未收先支,搞乱了分配秩序,增大了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加剧了投资膨胀和通货膨胀,鼓励了生产上忽视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的 “超前消费”。 6. 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过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重税轻征和高税少征,税收被大量减免,税款大量流失。例如,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55%,实际税负不到30%,这主要是因为在计算所得额前的各种扣除项目过多,原来的所得税条例就明文规定有七个扣除项目,如:先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股息,国家规定的单项留利,税前还贷,职工的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及税金等,再加之批准一些减免税,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负。粮食白酒的名义税率为50%,在减征20%优惠和扣除其包装物之后,实际税负不到15%。一些地方政府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决定对一些产品和企业减税或不征税,把减免税作为搞活企业和吸引投资的工具,甚至承包流转税。据估算,全国每年发生的越权减免税额不下数百亿,全国每年从各渠道流失的税款不下数千亿。 7.税率分布不均匀,收入结构畸形,有几种税的税率较高,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过大,地方税收规模过小,给实行分税制造成困难。改革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收入主要靠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大税种为主,约占整个工商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和十三种地方税占的比重较小,约分别占20%或10%。特别是产品税征税范围广,几乎涉及所有生产、加工行业,不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只要有销售就要纳税,限制了生产发展。有些项目税率过高,如甲级卷烟税率高达60%,白酒、黄酒税率高达50%,对这些行业不但没有起到限制作用,反而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全国小酒厂,小卷烟厂遍地开花。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分级财政,必须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同时,合理解决税率布局,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8.改革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沿用1977年制定的税收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存在着税收分散,机构重叠,多头决策,征管不统一的弊病。如,这一管理体制规定,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同时,又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属于财政部的审批权限主要有:1.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停(免)征或者开征某一种税。2. 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者对某个行业进行减税、免税。3.对工商税中卷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需要减税、免税的。4.盐税税额的调整及其减税、免税。5.有关涉及外交关系和对外商征税的问题。属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共有八项:1.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2.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气)和废物旧品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3.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税一年,期满后,仍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另行报批。4.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办企业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5.对灾区社队从事自严救性的生产,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照顾。6.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等。这些权限在调动地方积极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有的甚至层层下放,造成税收政策不一,减免税混乱,严重地影响了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旧税制在执行中暴露的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它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此进行结构性的、全面彻底的改革。 建国以来,历次税制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税制改革预示着我国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同历次改革一样,它孕育着我国经济政策将再次作重大调整,中国经济政策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且向市场经济迈进。税制改革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我国经济同国际经济接轨。税制改革既是历史的必然,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依据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基本原则:1.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和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方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3.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4.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5.有利于税种的简化、规范。 (二) 改革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的改革:1994年1月1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之后再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取消税前还贷政策,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统一企业所得税后,改变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2.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起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扣除额定为800元(人民币)。对应税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增加了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3.增值税的改革: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采取13%的低税率,对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额抵扣的制度,在零售以前各个环节销售商品时,必须按规定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金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改革增值税的纳税制度,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对纳税人购销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的内在机制。增值税适用于外资企业,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 4. 消费税的改革: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对11种商品征税,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等。其税率共有14个档次,从3%—45%不等。 5.营业税的改革:改革后的营业税主要是缩小了征税范围,将原来的商品零售和商品批发改为增值税。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进行征税,征税项目主要有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等9个税目。税率为3%—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6.资源税的改革:主要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品目主要有煤炭、原油、天然气、铁矿石和其他黑色金属矿原矿、铝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和盐。资源税实行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资源产品开采条件不同的,税额也不相同。 7.其他税种的改革: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遗产税等。同时,对有些税种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二是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三是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高税率;四是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 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中的税种将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并初步实现高效和简化。 根据这一改革方案,1993年12月13日至25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六个基本法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这样,1994年中国的新税制改革基本到位。 三、1994年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 国务院《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把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等作为新税制改革的总目标。新税制出台并实施近一年来,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应该说基本实现了上述目标,新税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下面拟从新税制理论设计和实际运作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 从新税制理论设计方面讲: 第一,市场竞争机制需要公平的环境,新税制满足了这一点 这次税制改革中变化最大的增值税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扩大,税率简明,其征收的对象已扩大到原来税制中的所有缴纳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工业产品、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商业批发、零售和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汽以及交纳盐税的盐。其税率为一档基本税率17%和一档低税率13%。二是价外计税,允许抵扣,实行根据专用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按此规定,假设一个适用17%税率的企业在整个生产或流通周期内发生过m次销售,其每次销售货物价款为ai,其进货为n次,每次进货价款为bi,则该企业整个增值税应为: 这就是说,增值税的税基接近了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亦接近了国民收入。这样,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增值税的公平性。其一,增值税内涵和税收内涵的统一,这种“质”的相近性奠定了“公平性”基础。税收作为规范的分配行为,其分配对象应该是广义的国民收入,而增值税的税基接近于广义的国民收入。这和原来的产品税以产品销售收入为税基、营业税以销售额为税基根本不同。以产品销售收入和商品营业额为税基征税有可能导致没有国民收入的情况下也要交税,严格地讲,这是违反税法定义的。新增值税则不然,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则不征,这种和税收定义本质的相符性实际就是公平税负的体现。其二是增值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这种量的关系体现出了公平性。具体讲,增值税在大范围内平衡了“全能厂”和“专业厂”之间的税负。以前的产品税对一个全能厂只征一道产品税,而对合起来相当于一个全能厂的各专业厂却要分别征收产品税,这两者之间的税负显然有很大差别。而增值税就增值额征税,全能厂的增值额大就多征,各专业厂增值额小就少征,较好地解决了两者之间税负不平的矛盾。 原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按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别设置税种的,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则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为10%,最高为55%;对私营企业则适用35%的比例税率;对中外合资企业则实行30%的所得税率,另加3%的比例税率;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很不规范,另一方面造成了企业之间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新税制在这方面进行了彻底改革,废止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一段时间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并存,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部分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另设27%和18%的过渡性照顾税率。这样,新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对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对私营中外合资、外国投资企业都执行33%的统一税率,公平了企业所税税负。 第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要有规范的法制体系来保证,新税制体现了这一点 首先,统一税法是这次税制改革的首要任务,规范的税收体系是新税制一个突出特点。过去的税制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在规范性和统一性上存在许多缺陷。新税制在“统一税法”的思想指导下,进行了改革,具体表现在:(1)新的增值税,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并且运用专用发货票注明税金作为扣税依据,发挥购销双方相互稽核的作用,易于堵塞漏洞,规范了计算方法。(2)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国有企业上交的“两金”。(3)取消了困难性、临时性减免税政策。(4) 取消允许国有企业 “税前还贷”的政策,建立了新的规范化还贷制度。(5)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做法。(6)税权适当集中,根据国情,合理地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分税制”,确定了相应的管理权限。 其次,简化的税制增加了税法的透明度,从税收征管角度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操作上的便利。新税制大大简化了税种、税目和税率,原有的32种简化为18种,税率也大大简化,以增值税为例,现行增值税税率实际只有基本税率和低税率共两档税率,即17%和13%,而实施增值税的范围是原来的全部产品税、增值税和部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简化程度显而易见,不仅税务干部很容易记住,就是外行人也很容易听懂,大大提高了税收法规的透明度。 第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要求税制必须与国际接轨,新税制做到了这一点 其一,新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对国内企业统一施行。虽然目前还同时存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但所得税的税率已经统一为33%,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上已经一视同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仅有利于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也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正常稳定地发展,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其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是改革后新税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个税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对外国人和中国人的所得征税不一的状况。改革前,个人所得课税制度由三个法律、法规组成,即对外国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人适用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这在法律上很不规范。改革后,对所有应征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实行统一的税法,适应了国际惯例,也适应于改革开放的需要。 其三,改革旧的流转税体系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应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中指出“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这样,内外资企业也统一了流转税。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又一具体体现。 其四,在新税制的设计中,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例如增值税,实行比较早且执行比较好的是法国,后来其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除外也都设立了这一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六十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已成为当代税制结构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税种。何以如此,缘于增值税的三大优点:第一,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因多环节征税所产生的税负叠加弊端。不会对商品生产与经营者的行为造成扭曲;第二,征税范围涉及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各环节,具有宽广的税基,能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第三,有内在的自我控制机制。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能否取得享受购买货物或劳务已付税款的抵扣权,取决于他能否取得享受购买货物或劳务时已付增值税的有效凭证(通常指增值税的发货票)。如供应商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没有按规定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他就有可能有偷税的动机,但只要这种情况不发生在商品或劳务供应的最终环节,对政府而言,不会造成税收损失。但对购买者来说,若在购买时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就自然失去了税款抵扣权。因此,实行增值税后,通过对纳税人扣税凭证的管理,就可以建立起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制约机制,使增值税具有自我控制机制。我国实行增值税,也正是看到了增值税这三大优点。增值税运行一年多来,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五,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有利于吸引外资,新税制中对外资企业仍然继续保留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同时为鼓励出口,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出口产品继续实行退税制度,这在国际上也是常见的。 第四,新税制内含着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有责任对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调控,实现总量基本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其中包括实施财政政策。新税制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 在实施新税制的同时,实行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所谓中央税是指收入归中央所有的那些税种,主要包括: ①消费税;②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③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④中央企业所得税;⑤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⑥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及其资源税等。地方税是指收入完全归地方政府所有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成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 (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海洋石油税收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证券交易税(中央50%,地方50%)三个税种。为了从组织上确保分税制的进行,分别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实行分别征收,分级入库。从而,为实现中央级财政的收入逐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0%左右,而中央级的支出约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40%,其余20%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返回给地方的目标打下了基础,为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手段。 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在新税制中还表现在:纠正了过去过多、过滥的减免税所造成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的现象。新税制规定,除税法、税收条例中所列的减免税项目外,在执行中不准随意减免税,事实上已经把减免税权限集中了。 实现了规范的分税制,并不是走过去集中的老路,而是正确地确立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宏观方面的基本框架,更充分地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第五,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最终要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新税制体现了“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1. 个人所得税。新税制中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基本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加征五成或十成;对稿酬所得减征30%。按照对基本生活费不征所得税的惯例,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统一定为每月800元人民币,同时对外籍人员增列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以利于吸引外资、吸引人才。这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调节高收入,而对中、低收入者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调节贫富差距。 2. 资源税。新税制中的资源税扩大了征收范围,它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煤炭、原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盐,同时配合资源税税率的简并,适当调整了税负,实行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如,对煤炭,规定其税额幅度为0.3—5元/吨; 对原油规定税额幅度为8—30元/吨,这样,就可以根据资源所处的位置不同,开采成本不同确定其适用税额,给拥有资源的地区带来效益。在我国,大部分资源都集中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资源消耗地集中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就地征收,实际上是通过税收手段将发达地区的一部分国民收入转移到欠发达地区,以此来调节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 3.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遗产税主要对遗产进行征税,防止遗产过多,约束那些靠遗产生活的人。证券交易税主要是对股票交易进行征税,防止靠投机发财。这两个税种虽然尚未出台,但出台后,必将根据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解决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 第六,税制改革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 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问题是宏观经济的核心问题。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史表明,生产的社会化、商品化的程度越高,要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对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要求就越迫切。合理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是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具体分解,也是总平衡的基础。因此,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制定适应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新税制贯穿了这个指导思想。 1.新税制中保留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个税种是从建筑税演变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写有:“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条例规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对国民经济起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的农、林、水利、大型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铁路、民航、大型原料工业以及文教、卫生、广播、新闻出版的基础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等实行零税率。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低效率产业、楼堂馆所、高级住宅适用30%的高税率。对可以发展,又要适当限制的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适用中档税率。同时条例中还附列了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 2.新税制中增设了消费税。对烟、酒及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交叉征收一道消费税。国家开征消费税,一方面因为这些产品都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另一方面,这些产品大多数是国家需要从宏观经济平衡上控制生产的产品,用加征消费税的办法,即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平衡税负,也可以适当限制生产,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向国计民生急需生产业转移。 3.新的税收体制中增设了土地增值税。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而且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国家一直把保护土地资源作为基本国策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兴起了土地开发热。出现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现象。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就是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适当调节。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对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的收入减去国家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部分的税率根据房地产增值额的大小,分别按30%、40%、50%、60%四档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出台,除了能起到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外,还能够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一起起到把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调节作用。这对于土地资源极为有限的我国来说,确实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二) 从新税制实际运行情况讲: 第一,新税制出台后,没有对我国经济产生大的震荡,反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地区、各行业和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能正确地执行新税制,新税制的征管制度也在逐步地建立起来。在实施新税制的1994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43800亿元,按可比口径价格计算,比93年增长11.8%;全国工业增加值增长18%;原煤、原油、电力、钢、乙烯、汽车、家用电器、化纤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工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增长6%,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港口吞吐量都有较快的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幅度由93年的58.6%回落到27.8%,增长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投资结构有所改善;国内市场繁荣,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扣除价格因素增长7.8%;对外贸易继续扩大,全年进出口总额236亿美元,增长20.9%,出口略大于进口; 国家外汇储备达到516亿美元,增长1.4倍;外商直接投资保持良好势头,实际金额达到330多亿美元;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目标之内,金融秩序逐步改善,货币发行得到控制,宏观调控取得积极成效 (摘自1995年3月5日李鹏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第二,没有推动物价大幅度上涨。已实行增值税国家一个共同的经验是: 增值税实行的初期会带来物价水平的上涨。如韩国在实行增值税最初的6个月中批发价格上升117%; 菲律宾实行增值税头3个月,物价上涨7.6%;1991年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15国分别修订了增值税,相应地变动了税率,引起物价飞涨。我国实行增值税的1994年,全国物价虽然上涨21.7%,但受税制改革影响的因素却很小。许多专家,包括政府在分析1994年物价上涨的因素时都强调:1994年物价上涨的原因一是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棉花、原油等产品价格,带动了副食品价格的上涨。在1994年上涨的21.7%中,食品价格上涨的因素大约占13%左右。二是农业投入不足,耕地面积减少,一些地方不同程序地放松了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加之94年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某些农产品供应偏紧,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导致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三是连续几年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过快,货币投放过多,也增加了抑制物价上涨的难度。四是对市场和物价的管理偏松,法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中间环节多,流通秩序混乱,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助长了物价上涨。在分析这一系列物价上涨的原因时,没有人把税制改革列为主要原因。说明1994年税制改革对物价的影响在人们承受和许可的范围之内。 第三,税收收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推行税制改革最担心也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能否把税及时收上来,这是检验税制设计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分税制改革以1993年为基数,各地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加大基数,1993年全国工商税收大幅度增长,全年收入达到3596.93亿元,比92年增长38.1%,增加收入992.71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正式实施,工商税收能否继续保持适度增长,是对新税制的一个考验。1994年执行结果,全国完成工商税收4553亿元,比高速增长的93年又增长了26.2%,增收956亿元。工商税收稳定增长,说明税制设计是符合实际的,也是成功的。 第四,各项新税制政策落实到位,总体税负基本持平,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公平的税收环境,没有增加企业负担。为了检测新税制运行情况,在1994年新税制整个运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沈阳、唐山、太原等25个城市和地区将近1.3万户内资工业企业的流转税负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税制改革后我国工业企业流转税负担率为5.59%,比改革前下降了1.15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17.06%。 调查的企业包括26个行业,其中不同行业的流转税负担有升有降。 (一)流转税负担上升的有10个行业,这些行业的流转税平均负担率从改革前的5.12%提高为6.08%,提高了0.96个百分点,上升幅度为18.75%。这些行业是:煤炭采掘、原油及天然气采掘、黑色金属矿产品采掘、煤气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饮料制造业。 (二)流转税负担下降的行业有13个,这些行业的流转税平均负担率从改革前的7.33%下降为4.92%,降低了2.4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32.88%。这些行业是:食品加工业、毛纺织业、其他纺织业、造纸业、橡胶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电子通讯设备制造业、服装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盐采掘业及其他行业。 (三)流转税负担大体持平的行业有3个。这些行业的流转税平均负担率从改革前的14.87%下降为14.47%,降低了0.4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2.69%。这些行业是:烟草加工业、电器机械制造业、药品制造业。 从企业户数上看,大体是三个1/3。1/3的企业税负持平,1/3的企业税负上升,1/3的企业税负下降。可以说,震动不小,影响不大,使税改比较顺利地得到推行。 这一切都说明,1994年中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成功。新税制的顺利运行,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下了基础。 四、1994年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实是向市场经济规定的税制迈进了一大步。这次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在国内外立即引起了巨大反响,从企业经营者到普通消费者,从中外投资者到理论界人士,人人都在关心新税法的实行。在对改革中前进的欣喜之余,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此次改革中仍存在设计上的和执行上的缺陷,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应当承认当前的税制改革中仍存在着对旧体制的过多让步,及其连带的不少问题,税收制度中还有应该改善的地方。同时应考虑到,改革的进程中会遇到大量的问题。若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财政收入,还会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一) 立法和宣传都未能满足改革的需要加强税法建设,是重要的问题。较成熟的税种应以人大立法形式进行,不再出现以往的暂行条例一用几十年的现象。这次出台的几个税法仍是暂行条例,缺乏刚性,显得不成熟。 不能不承认,本次税制改革对税法宣传工作做的很差。根据国际经验,在税制改革时,应提前一年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印制各种通俗读本,展开广泛的有关新税制各方面的普及工作。1994年中国的税制改革,在1993年夏季即已下决心,本应立即开始新税法的普教工作,但实际上直到1994年税法正式实行之后,才开始做这一工作。 由于新税法出台前的宣传工作没有跟上,使广大的消费者、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和财会人员,乃至还有部分误解,产生了不少问题。例如,由于没有很好的对本次实行的限定范围的消费税进行解释,许多消费者认为消费税是对多数消费品的价外附加税,意味着将大幅度地提高消费品价格,因此导致了一些人在新税法执行前的抢购。又如,新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对一些企业的经营者造成困惑,他们不了解什么是价外税,以及财务上应该如何处理,企业又应该如何应付来往的业务帐目。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道道扣税办法,因此,对企业的库存进行价税分解、正确使用增值税发票等就成为关键。由于宣传没有跟上,企业对此知之甚少。这些失误在税制改革刚出台的短时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们带来了忧虑和抱怨。 (二) 增值税的若干技术问题 1.实行 “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问题 由于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的大小不同,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准予抵扣;二是“收入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额分期扣除;三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在当期全部抵扣。我国目前是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较大,有利于更好地保证财政收入规模; 二是有利于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的势头。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却带来了一些负效应,最主要的表现在导致高投入、高附加值的科技产业税负上升,不利于贯彻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的产业结构政策。因为这些产业中能扣税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重较小,而不能扣税的固定资产和专有技术所占比重较大,而且随着技术开发费用投入的增多,这些科技企业的税负还不断上升,这些企业难以理解和承受,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反映强烈。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 无论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一个理想的增值税制度,其征税范围要宽,覆盖面要广,应力求对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征税。其优点:第一,有利于彻底消除多环节阶梯式流转税所产生的税负不平和对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因素;第二,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可以避免企业纵向联合而减少税收收入的现象;第三,有利于简化征收管理,可以建立凭发货票扣税的制度,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发挥增值交叉审计的优点,还可以避免局部实行增值税给征收管理带来一系列的技术性问题。 我国1994年公布的新税制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工业生产环节延伸到商业零售环节,改变了过去工业环节征收增值税,商业流通环节征收营业税的结构格局。我国改革后增值税对劳务的课征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部门,课征范围过窄,尤其是劳务中的大部分如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等没有划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仍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特别是交通运输业是联系各行业的纽带,运费支出是形成商品增值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几乎都有运费支出,有的企业此项支出的数额很大。由于交通运输业未纳入增值税调节范围,因此运输企业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亦无进项税额抵扣,使运费占成本费用比重大的企业,税负增加很大,尤其是长途运输笨重货物的企业矛盾更为突出。为了解决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虽然国家已同意企业按实际支付运费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其弊端主要有:(一)允许普通发票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等于在增值税完整的“链条”上开了一个口子,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完整性和其内在监督、交叉审计的制约作用; (二)抵扣率和计税税率不统一,形成税负的失衡,不但破坏了税负公平的立法原则,而且否定了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设计原理。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一是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样,当前存在的运费进项税额计算不合理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二是如果交通运输业一时还不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货物运输费的进项税额还是不能以10%的比例计扣,而应以所运货物的规定税率同不含营业税的运费相乘之积,作为运费的进项税额。 3.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那些资金少、经营规模小、人员素质差、管理水平低的小生产者和小经营者,主要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这些小生产者和小经营者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量和普遍存在。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小规模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如何对待这些小生产者和小经营者,是增值税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我国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分类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了与一般纳税人有区别的简易征管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以销售额代替增值额作为税基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按6%的征收率代替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三)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也不能开具可供购方抵扣销项税额的专用发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小规模纳税人严于一般纳税人,旨在利用利益机制促使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主动地建帐健制,健全会计核算,尽快向一般纳税人转化,进而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也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措施之一。所以,对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对待,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必要的,是实行增值税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新增值税制运行一年来的结果表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①税负偏高。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这次税制改革政策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及原则,小规模纳税人按毛收入6%的征收率计征,从理论上说,毛收入乘征收率应相当于增值额乘增值税税率,才能使其税负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致相同。国际上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把征收率规定在增值税率的20%左右,按照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17%计算,征收率规定为3.4%比较恰当。现行征收率6%,显然税负偏高。 ②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弹性太大。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二:一是经营规模;二是核算健全。一般来说,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经营规模小的企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但是客观事实表明,经营规模大的企业,会计核算未必都很健全,规模小的企业,其会计核算也未必都不健全。因此,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仅以经营规模作为唯一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经营规模虽小,也可划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经营规模虽大,也要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可见,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键,是看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企业的经营规模,我国是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衡量标准的,这是一个定量指标,容易掌握。什么是会计核算健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建立了健全帐目,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这是一个定性指标,标准不易掌握,弹性很大。根据一年来各地实际执行情况表明,由于各地掌握宽严不一,有的地区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只有20%左右,而另一些地区就占50%左右。有一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也申请并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给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准使用或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要影响到其生产经营。目前虽然采取了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变通办法,但由于只能按6%的征收率开列税金,因此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所付的税款仍不能得到足额的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仍要影响到两者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 4.增值税的交叉稽核问题 增值税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具备交叉核查的优点。这种供销双方互相审计的关系,大大减少了偷漏税的可能,提高了征收管理的严密程度。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增值税的这一征管方面的优势,交叉检查供销双方的经营活动,从而了解发票的真实性和纳税情况是否准确。但在设计之中,税务部门未提前准备并开发这一功能,而是偏重于发票防伪等工作。虽然在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之后,开始补充交叉核查的建设,但在技术上与设计上仍可看出缺乏准备工作而引起的种种不足。一是未能在全国建立起有效的增值税交叉稽核体系。实施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只在全国53个城市建立了计算机联网稽核,但整个经济活动是全国性的,仅仅在大城市开展稽核,显然受到范围的限制,收效甚微。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手工稽核工作量大,成本高,效果不明显。新税制实施初期,国家税务总局曾要求税务部门对所有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不漏地进行审核,对有问题的,在全国范围实行信函交叉稽核,但实际执行结果,信函的回函率极低。为了核对一张票,往往税务人员要千里奔波到开出发票的税务机关或者企业进行核对,增大了税收成本,效率也很低。由于增值税交叉稽核没能跟上,给偷税骗税者以可乘之机,于是在推行新税制过程中出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头小尾”、“虚开代开”、“真票假开”,甚至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据统计,1994年全国破获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案件达943起,发现已开出的假发票148559套,金额247.77亿元,税额达42.62亿元,亿元以上的案件56起。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5.增值税的减免问题 此次改革的主要宗旨之一是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尽可能少,这对于增值税的规范化有重要意义。新税制出台时,除农产品外,增值税没有中间环节的减免税,最后消费环节的减免税也只有8条(主要指: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科学推行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的自己使过的物品)。但新税制出台后,由于各部门出于利益关系,纷纷提出减免税的要求。目前,增值税减免的规定已陆续出台许多,仅《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列出58条增值税减免规定,这些减免规定涉及到建材、粮食、农业生产资料、校办企业、福利企业、文化企业等。这种做法不利于增值税的规范化,因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对道道环节的增值税征税,若在中间环节对某一产品实施减免税,就会增加下一环节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公平税负。如果国家确实需要对某些行业、企业、产品进行照顾,最好采取“既征既退”、“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等形式。这样不至于破坏增值税的“链条”,有利于增值税规范化。 (三) 企业所得税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次工商税制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存在三点不足:一是对内、外资企业仍然执行两个不同的所得税。内资企业执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仍然执行1991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个税法在实际税率(内资企业适用33%、27%、18%三档税率; 外资企业适用33%、24%、15%的税率)、减免优惠(内资企业在一至二年内可减免税;外资企业有“两免三减”,优惠期在5年以上)、计税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在投资退税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相对来说,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重,外资企业轻,存在税负不平,不利于竞争的问题。二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财政,直解中央金库;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财政,就地入地方金库。这样造成分税制与所得税的不一致,按分税制规定,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而把中央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财政,显然违反分税制原则,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管理。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过渡做法,如有的地方仍然存在承包所得税的做法,国家规定省级政府制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95年底等,弱化了企业所得税的刚性。解决当前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一是要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二是将所得税重新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三是取消一切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存在的过渡做法。 (四)地方税改革滞后,影响整个税制改革的效能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主要侧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几个主要税种的改革,对其他几个地方税种的改革显得力度不够,有些滞后。这主要反映在: 1.没有及时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般使用牌照税,也没有及时出台内外资企业统一使用的新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 2. 原改革方案提出的开征遗产税,修订印花税,扩大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并提高税额,重新设置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现行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等,都未能在1994年得以实现。这样就造成内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地方税政策上的不一致,同时,也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为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在主体税种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应加快地方税制的改革。调整地方税政策和税种结构,逐步形成一套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车船使用税;开征遗产税;修订印花税,将股票、证券交易等纳入印花税的范围;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将现行对外商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中的有关土地的内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新的土地使用税; 将现行对外商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中有关房产税的内容与房产税合并为新的房产税,并适当调整税负。实现地方税对内、外资及其它不同所有制企业政策的统一。 (五) 税收征管改革滞后 好的税制要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税收征管表示征税的力度,也就是国家汲取财政资金的能力。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这种能力仍很单薄,过去集中表现为税法被打乱,税权被分散,收入被挖走。世界不少著名学者,如诺贝尔奖金得主弗里德曼在评估中国这次税制改革时,就坦诚指出: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明确的、正确的,操作难度也无疑将是艰苦的、繁难的,必须赋予税务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权,必须建立完整的税务奖惩制度。他所洞察、所担心的就是征管工作能否保障新税制的全面实施和正常运行。1994年在推行新税制的过程中,非常重视政策的落实,但忽视了税收征管缺席的改革。征管改革滞后造成了税务机构人力资源的浪费,交叉稽核的失灵,对出现的大量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案件,束手无策,查处不力,形成大量税款流失。应尽快借鉴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国家的做法,建立具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税务申报、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要尽快建立电子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同时,建立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五、1994年税制改革在理论上给我们的启迪 伴随着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我国税收理论研究也迎来了春天。广大税收理论工作者冲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税收理论的禁锢,解放思想,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吸收引进了许多以前曾被视为“异端学说”的西方税收理论,如税收原则、资源配置、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税收中性、税收弹性以及开放经济中的税收理论等,并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加以论证,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理论。税收理论研究的活跃,有力地指导了我国的工商税制改革,给我国新税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在实践上支持、印证了有关税收理论,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理论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在总结、回顾、分析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成就、经验和教训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涉及有关税收理论问题。1994年的税制改革不仅在实际操作上取得了成功,在税收理论上也实现了突破,给我们许多新的启迪。 (一) 市场经济呼唤着税收理论的更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不仅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而且在优化资源配置、贯彻产业政策、实现公平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西方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在我国,税收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有力工具。因此,加强税收理论的研究和建设,对于指导我国的税制改革,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场前所未有、影响深远的社会大变革。这场大变革既使传统的经济理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并不断地受到扬弃,又为新的理论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实践经验。 建国以来,我国税收理论的发展如同经济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并没有自主权,整个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由政府部门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与这种管理理体制相适应,经济理论大都是解释政府的现行政策,因而显得既贫乏又沉闷。在这一时期,税收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并未得到人们的正确认识和重视,一度出现过“税收取消论”。这样税收理论研究也就不可能有大的作为。 1978年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实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经济生活空前活跃,经济理论研究也进入了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空前繁荣时期。就税收理论而言,随着人们对商品经济认识的发展,愈来愈感受到税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对税收理论的研究逐步成为经济学家们广为关注的题目。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各种税收理论专著、各种税收教材竞相问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过去十多年中我们在税收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超过了以往30年的总和。但也不能不看到,这些成果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体制背景下产生的,即是在人们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特别是对市场经济还缺乏清晰认识的情况下产生的,因而这些理论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它们在很多方面还是不完善的、不彻底的,有些甚至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完全相悖的。这就要求我们对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科学的扬弃,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将税收理论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其主要区别就在于资源配置的不同方式上,即市场作用的强弱上。计划经济体制强调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市场经济体制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市场经济体制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这两种不同体制下税收的地位、作用是大不一样的。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开始建立并逐步发育完善阶段,如何使税收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如何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扭曲,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如何通过税收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分配公平与公正,如何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失灵与缺陷,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等等,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税收理论的更新过程中,我们要敢于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化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认识在逐步深化,西方的经济学论著包括税收论著也大量地被引进来。但在如何吸收西方经济理论的有用成果方面,至今仍存在一些思想上的障碍。比如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西方的经济理论是为资本主义辩护的,应予以批判,能够为我所用的只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技术,似乎方法、技术与理论是毫无联系的两张皮。我们并不否认,西方的经济理论有其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一面,这是资产阶段经济学家的阶级立场所决定的。但也不能不看到,西方经济理论是植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壤上,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深刻概括和总结。西方经济理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有所更新、前进,是足以能说明这一问题的。因此,对西方经济理论就不能采取主观臆断的态度,而应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吸取其科学的、合理的内核。那么西方的税收理论有哪些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呢? 我认为对以下几个方面应当认真研究:一是税收原则问题;二是征税依据问题;三是税收对经济的影响问题;四是税收的转嫁问题,另外还有最优税收理论、税制结构理论、税收政策理论等,因这些理论都有专门的文章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我们就是要通过对这些西方税收理论的学习、研究、批判地吸取,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理论,从而实现税收理论的更新。 (二)加深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转嫁与归宿理论的认识 税负转嫁与归宿理论,最早由英国重商主义学者托马斯·曼在其《英国来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文中提出。由于学术流派的不同及税负转嫁与归宿过程的复杂性,其后西方学者提出了若干不同的税收转嫁与归宿理论。 西方关于税负转嫁的理论,主要有绝对转嫁学说和相对转嫁学说两种流派。绝对转嫁学说或认为一切税收都可以转嫁,或认为某一特定的税收无论如何也不会发展转嫁。绝对转嫁学说主要包括重农学派说、正统学派说、均等分布说、社会主义说以及还原说等。 税负相对转嫁理论认为,并非任何税收都能全部转嫁,税收是否转嫁、转嫁多少、转嫁结果如何,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市场是否具有竞争性、竞争市场上供求弹性、税种以及课税形式等都会影响税负转嫁。相对转嫁说主要分为数学说、塞力格曼税负转嫁学说等。 对于税负转嫁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有过许多论述。他们认为不仅间接税可以转嫁,而且直接税也是可以转嫁的。他们还把税负转嫁视为一种剥削关系,即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 我国税收理论界对税转嫁与归宿的研究,是近十年才开始的。期间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与归宿是资本主义分配中特有的现象,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人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隐蔽形式,而社会主义税收作为国家有计划分配社会产品的手段,不可能有些现象。因此,社会主义不存在税负转嫁。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和税收归宿本身并无阶级性,他们是商品经济的一般现象,不能用资本主义税负转嫁的阶级性来否认社会主义税收转嫁的客观性。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有税负转嫁与归宿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的运行规律及税收分配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应该看到,我国税收理论界对税负转嫁与归宿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以往的研究更多的侧重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在税负转嫁性质上的差别,忽略了转嫁的一般性。特别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税负转嫁的方式途径以及税负转嫁与归宿的效应等问题,还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研究成果。 1994年实施新税制之初,个别企业借改革之机哄抬物价,并将物价波动责任推给新税制。这在税收理论上又掀起了流转税税负转嫁问题的讨论,即流转税税负 “绝对转嫁”和 “相对转嫁” 的问题。 近期我国许多税收理论与实际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对“税负绝对转嫁论”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依据他们分析问题时所运用的工具不同,可将挑战分为二类。一类属古典经济学继承者,其多采用 (C+V+M)这一古老的价值分析工具,从税款与M的关系这一角度来证明流转税并不完全转嫁,甚至认为增值税根本不转嫁。其主要理论依据是,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构成公式为:W=(C+V+M),税收分配的对象是W的一部分。C做为价值补偿部分,不能进行分配。V作为活劳动价值补偿部分,按照马克思社会必要扣除理论,对已进行扣除的V再次分配将受到极大限制。M作为社会剩余产品价值,才是税收分配的主体对象。应该申明,不同税种以W或其中的C、V为计税依据时,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相分离,依据C、V计税并不等于对C、V进行分配,这只是某种计算上的需要,结果仍然是对M的分配。 由此可以推断,作为主体税的流转税来自于M。如果说它来自于V,是消费者负担,那么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将受到侵害,使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难以为继,可事实并未如此。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初次分配时,V的部分是加大了的,是从M中分割去一部分,然后通过税收 (主要是流转税)再从V中转回M,这种转化只是一种还原。可见,流转税并非来自V本身,说它是消费者负担,当然也就站不住脚了。 另一类属于现代经济学引进者,其多运用经济学“弹性革命”的技术成果,对不同商品、不同税种的税负转嫁现象作具体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税负转嫁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认为税负转嫁是相对转嫁。其主要理论依据是: 第一,税负转嫁过程是通过价格变动来传导的。在厂商自主决定价格条件下,国家向厂商征税后,厂商主要通过变动商品(劳务)价格的方式,来转移其交纳的税额。税负转嫁程度取决于价格变动程度。价格提高幅度小于厂商所纳税额,那么他只能转嫁部分税负;价格提高幅度大于所纳税额,他不仅能全部转嫁所有税额,还可以取得额外的收益;价格提高幅度等于其所纳税额,则厂商可以将全部税负转嫁给买方。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出现实际与名义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这就要以实际交易价格的变动来传导所需转嫁的税负。 第二,由于市场经济中,厂商价格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供求规律支配,价格的升降变化,并非单个生产者或消费者所能左右,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供需弹性,供过于求的商品,价格难以提高; 供小于求的商品价格难以降低。因此,从根本上说,商品的供需弹性决定着税负转嫁的实现程度。 供求弹性决定税负转嫁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需求完全无弹性,则商品完全不可替代,无论价格高低,购买者都要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厂商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全部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其二,在需求完全弹性的情况下,价格无法再提高了,因此,尽管主观上,厂商具有转嫁税负的动机,但客观上,加价将导致需求量的相应下降,生产压缩,所以,一般来说,税负无法转嫁出去。 其三,在供给和需求都有弹性的情况下,由于存在供求之间的平衡关系,因此,税负既不全部落在厂商身上,也不能全部归着于消费者,而是由两者共同负担的。 在供求都有弹性的情况下,虽然供求双方均负担税款,但所负担税款的多少则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大小。若供给价格弹性小于需求价格弹性,则税款更多地归宿于供给方。 第三,税收形式本身也影响税负转嫁。相对地说,在市场价格中,直接课于商品 (劳务)的税种,较易转嫁; 直接课于纯收益或个人收入的税种较难转嫁。 除上述因素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负转嫁还受商品的生产成本、课税范围、税率形式、税负轻重、资本和劳动力的移动以及是否垄断性商品等因素影响。 税负相对转嫁理论目前在我国税收论坛的影响日益扩大,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这对我国税收科学研究来说,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这一进步是历史的必然,是由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历史规律所决定的。总而言之,与1994年新税制一样,税负相对转嫁论在中国税收史上写下了划时代的篇章。 (三)税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税收科学大力吸收和应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为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80年代,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划领域,曾有不少学者主张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措施不可孤军深入,必须协同作战,现在看来系统工程理论与方法的这一具体运用于我国改革战略决策有着深远的影响。1994年全面出台的五大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宏观经济管理围绕市场经济这个中心进行配套改革的精神。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宏伟工程中,税收体制即是这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与企业制度、金融、投资、外汇、外贸和计划等项改革相互协调配合。税制改革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税收理论界摒弃基础理论、税制建设、征收管理以及税收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各管一段、划地为牢的陋习,站在更高的层次,采用现代科学方法,将板块式研究上升为系统式研究,为税制改革提供更为全面、系统、实用的理论指导。这一命题的客观性在1994年税制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94年新税制尽管也提出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理论原则,并且在宏观税负水平大体持平的情况下调整了税制结构,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对接,但新税制出台前后的大量事实却一再证明,新税制的平稳运行还有赖于社会经济管理这个大系统诸多方面的协调配合,这既包括大的配套,又包括小处“微调”;既包括各子系统间的协调,又包括系统内部的协调。新税制实施需要系统的指导与设计,不能将税制这个子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协调问题排除在税制改革规划之外。从实践情况看支持这一结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 (1) 流转税在改革之初确实需要企业定价行为与之配合。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改革流转税无须担心物价波动问题,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已放开,在大多数情况下定价属于一种企业行为,政府充其量只能行使监审的权力。否则,市场经济将不成其为市场经济。因此从国际情况看,倘若在实施流转税改革时,得不到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物价大多会出现波动。我国这一次新税制出台的过程也证实了这一点。尽管这次改革并没有增加总体税负,税负水平甚至略有下降,但由于出台仓促,没有留出足够的时间去与企业就新税制条件下定价原则交换看法、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以至于市场物价一度出现不必要的混乱。尽管物价波动很快得到平息,但它留给我们的教训却是深刻的。 (2)先进的税种需要先进的征管手段与之配合。税制、征管及税收管理体制是税务管理中的三个子系统,三者的协调配套对整个税务管理实现有序运行是必不可少的。就税制这一子系统而言,这次改革设置的税制体系已接近国际的先进水平,体现了市场经济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次改革中,征管却相对滞后。在国务院批转的税制改革方案中,曾明确地提出,要在全国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设计者想通过引入税务代理这一征管组织模式,来解决先进的税制与落后的征管之间的矛盾。应该说,这种设想是好的,但把税务代理作为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要在目前征管手段、征管技术如此落后的情况下,推广税务代理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种,代理从法律上来讲,就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在近代法制中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正常有序进行不可缺少的一种制度。税务代理就是指专门从事税务事务的代理,具体就是指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代办各项税务事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税务代理业比较兴旺,制度健全,要求水平高,从业人员多。在美国,几乎100%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委托税务代理人申报纳税的,所以有人说,在美国离开了律师和税务律师寸步难行。 目前,在我国推行税务代理非常必要,是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必然选择。但要在我国全面推行税务代理,还是有许多实际困难的。一是缺乏高素质代理人员,工作难以胜任;二是缺少税务代理法规,难以规范;三是缺少税务代理市场,难以落实。从部分推行税务代理的试点情况看,即使将税务代理建立起来,但不解决征管的技术手段,如计算机、现代技术手段等问题,征管改革滞后的问题也是很难解决的。 要使我们的先进的新税制发挥应有的效能,我们还必须着力解决好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手段问题,这将是下步深化税收征管的关键。 (3) 新税制需要新的税收管理体制与之配合。1994年在出台新税制的同时,中央也决定全面推行“分税制”,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益调整,触及到了“诸侯经济”的利益格局,所以“分税制”难以象税制改革那样一次到位,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中还保留了不少“中国特色”的成份,从而制约了其与新税制的协调配合。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所得税的管理上,仍然保留了按隶属关系划分管理权限的旧办法(这一问题前面已论述),使所得税管理难以真正体现“分税”的内在要求。这一矛盾冲突的结果有可能影响所得税统一性,甚至会回到“税利合一、承包上缴”的老路上去。这也是新税制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之一。 此外,这次推行新税制的历史实践还告诉我们,银行等其它部门的配合以及财税部门权责的合理划分,对新税制的平稳运行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从另一个侧面对改革中社会经济管理各子系统间协调运行提出了客观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改革年代,一个完美无缺的税制改革整体方案是不存在的,但是将改革的代价压到最低限度却是可能的,这既需要事先的整体设计和综合配套,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但对于推行新税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绝不能迫于压力而采取走回头路的办法去解决,这是我们在此所强调的一个重要论点。 (四) 税制结构优化: 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税制结构,又称税制体系或税制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税制的税种组成,以及各税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税制结构优化作为一个过程,它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这是由税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动态性所决定的。 我国税收理论界过去一直认为,自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格局。这与1986年以来,发达国家“增加流转税、减轻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所形成的税制结构格局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相同之处在于所得税和流转税均属主体税种。明显差异有两个:一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不包含社会保障税)为第一主体,而我国税制结构却以流转税为第一主体;二是发达国家主体税种通常有三个,即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流转税,而我国主体税种只有两个,即流转税和所得税。发达国家现行的三主体税制结构是数百年市场经济实践所酿造的文明成果,它代表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结构优化的目标模式。 1994年新税制尽管改进并增设了一些税种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税制结构原则上继续保留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流转税第一、所得税第二”的双主体模式。更有甚者,近期有人对新税制运行一年多的税收收入比重进行框算后,提出的结论竟是流转税收入比重大增、所得税收入比重大量下降,进而担心我国改革后的税制结构不是在优化,而是在退化,正退向“流转税单主体”这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税制结构模式。我们认为,这种提心是多余的。首先应明确的是,税收收入比重只是差别税种的指标之一,划分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的重要指标是税基大小、纳税人多寡和持续性长短。1994年的税制改革从总体上看,所得税税基在扩大、纳税人在增多、其法律地位比较改革前更加稳定,因而从税制设计上看,并未将其排斥在主体税种之外。其次从比重计算上看,既存在有一些暂时影响收入的因素,如增值税在实施初期,企业有些该抵扣税款的项目没有得到抵扣,一些流转税减免政策尚未到位,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仍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等,同时又存在有长期影响所得税收入的因素,如所得税税率普遍降低,税基却明显扩大。从长远看,上述因素的影响相互抵消后,所得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第二主体地位是不会动摇的。 即便是维持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双主体地位,但若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制结构模式 (一般是所得税第一位,流转税第二位)相对照,我们仍可发现,我国税制结构优化工作今后至少还需要跨上两个台阶。第一个台阶是所得税上升为第一主体,流转税退为第二主体; 第二个台阶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将其作为主体税种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相信,这一格局在我国出现,不会太遥远。 |